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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56號 上訴人即附 大銀幕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李安亮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寶美 訴訟代理人 陳淑絹 被上訴人即 林秀慧       陳瑛 被上訴人  陳御豪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上訴人  何國勝 被上訴人  何陳玉盞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8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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