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256號
上訴人即附 大銀幕視聽音響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李安亮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衍仲律師
複代理人 劉寶美
訴訟代理人 陳淑絹
被上訴人即 林秀慧
陳瑛
被上訴人 陳御豪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被上訴人 何國勝
被上訴人 何陳玉盞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律師
上而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8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
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