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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寶程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王一寧 被上訴人  台灣矽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瑋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被上訴人  陳彥均       廣進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蔡安德 被上訴人  莊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上訴人廣進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安德應續行訴 訟。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 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 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第175條 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 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 訴訟。」再第178條規定:「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時,法院 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經查:被上訴人廣進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進矽能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3月6日變更為蔡安德(參 見本院卷第159頁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且被上 訴人廣進矽能公司原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廖健智律師亦於104 年5月18日具狀陳報雙方已經終止委任關係,惟蔡安德遲不 聲明承受訴訟,他造當事人即上訴人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 院爰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命蔡安 德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游 文 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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