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許善
訴訟
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弘明律師
被
上訴人 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民雄
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11月29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已於103年10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
,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森 樟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吳 火 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