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
法定
代理人 江龍漢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九福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勞務
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
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91萬2991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4萬4862
元,及未依法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