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永鴻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靖惠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被
上訴人 何莉溱
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
準備程序終結,指定於103年10月
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