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舜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毓惠
訴訟代理人 翁采縈
許景鐿
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方大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嘉松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豐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
月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3年7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
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負擔;附帶上訴部分,
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
兩造主張
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方大建材有限公司(下稱方大公司)
於原審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舜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舜宏公司)
承攬業主即訴外人美麗殿精品汽車旅館(址設新北市新莊區
,下稱美麗殿汽車旅館)之旅館外牆翻修工程,舜宏公司並
於民國99年10月23日(
按:依方大公司提出之材料報價單上
載經舜宏公司於「99年10月23日」用印後回傳真報價單予方
大公司,方大公司
起訴狀所載「99年12月28日」應係誤載)
與方大公司簽訂美麗殿汽車旅館外牆翻修材料報價單,由舜
宏公司向方大公司訂購施工所需材料,總價新台幣(下同)
2,589,048元,並給付30%之訂金815,529元。
嗣方大公司已
陸續交付施工材料至美麗殿汽車旅館施工現場,由舜宏公司
指定之工地人員簽收,供舜宏公司施作。施工
期間業主美麗
殿汽車旅館因董事長楊忠和及副董事長彭坤宗要求變更原設
計樣式、位置更改,方大公司均依舜宏公司工地負責人翁翠
蓮指示而追加提供出售材料,原契約約定及追加後出貨材料
貨款總計4,094,480元,各出貨品項及數量金額詳方大公司
所提出之請款單所示(即原審卷第7至8頁、第76至77頁方大
公司於100年1月13日所製作之請款單)。
惟舜宏公司僅於完
工後之100年5月26日先給付貨款1,000,000元,
復於100年8
月5日再給付貨款1,200,000元,
迄今尚餘1,182,069元貨款
未為清償【計算式:4,094,480-815,529-1,000,000-1,
200,000+103,118(上3筆
營業稅)=1,182,069】。因屢經
協商催討均無果,
爰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舜宏公司
給付貨款1,182,069元。
㈡方大公司並無承攬舜宏公司業主之汽車旅館外牆磁磚工程,
不負任何工程施作責任,僅係與舜宏公司有材料買賣事宜。
舜宏公司辯稱「不依約如期供貨至現場」及「供料缺貨」等
衍生情事,均因舜宏公司之業主於工程進行中,增加張貼位
置,追加材料數量,致舜宏公司承攬
上開工程進度落後及延
誤,
非可歸責於方大公司。方大公司依材料報價單第2項內
容所示「以上數量為預估值,不包含施工損耗,請款以實際
出貨數量簽單為依據」,均已事先書面告知請款依據事項說
明。又方大公司確有將如出貨單所示之品項貨物送交舜宏公
司指定之工地人員簽收,其中送貨單署名「林」之簽收人即
為舜宏公司工班林奇洲,非舜宏公司辯稱之不相干人士,舜
宏公司
空言否認有收受該等貨物,並不足採。
㈢再者,方大公司否認有舜宏公司辯稱材料品質不佳,致耗損
量大之情事,如有,舜宏公司應於事發當時立即提出,向方
大公司辦理退貨或協調補貼施工師傅工資,非於
本件訴訟後
始提出上開爭議。且兩造及業主於100年8月4日召開美麗殿
工程材料應收帳款餘額協議內容,均未提及材料品質不佳,
致耗損量大情事乙節;反另協議方大公司協助所有追加明細
數量
列舉施工圖面、現況照片,及舜宏公司同意於100年8月
5日暫付工程款項金額1,200,000元。嗣方大公司於100年8月
5日完成與舜宏公司協議所需施工圖面、現況照片等,舜宏
公司亦已於100年8月5日完成暫付工程款,當時並未爭執方
大公司交付之貨物有何品質不佳之瑕疵
等情,故方大公司於
本件訴訟始為此部分主張,應不可採。
㈣另就舜宏公司指稱方大公司擅自增加之項目、數量、單價
云
云;然查追加材料係舜宏公司之業主美麗殿汽車旅館高層指
示追加,舜宏公司依業主指示向方大公司訂購材料進貨,並
指示施工人員張貼施工位置、樣式,可知方大公司確有經舜
宏公司指示增加材料(馬賽克、粘著劑、填縫劑),如無舜
宏公司口頭指示追加材料數量,方大公司何能辦理外牆磁磚
工程驗收請款流程?舜宏公司並已指示施工師傅施作位置及
樣式,否則美麗殿汽車旅館外牆磁磚工程何以能順利完工。
再依證人於原審之證述,確有指示增加材料(馬賽克)要求
舜宏公司施作,但未表示其增加材料係張貼於已完成施工工
程範圍內,係再次重新派工覆貼,而造成舜宏公司不得請領
追加材料、工資之損失,造成工期延長而影響工程進度等語
,益證舜宏公司上開所辯
不足採信。
㈤又關於原審駁回方大公司起訴聲明中799,014元之請求部分
:
⒈就會客室69,240元部分:方大公司否認舜宏公司所辯稱使
用於會客室之磁磚係由方大公司允諾贈送。而原判決所引
證人廖莉莉為本件業主,
系爭材料是否為
贈與攸關其最終
需否付款,立場存有利害關係,其
證言自不應輕信。雖99
年10月23日所簽立之材料報價單(應為買賣契約)並無此
部分材料之記載,然此部分為舜宏公司所追加,方大公司
曾在請款單上特別註記(起訴狀附件
參照),一併請款,
自無贈與之可能。又舜宏公司就此部分材料之收受,並不
爭執,雖此部分無客戶簽收,亦尚不
足證明贈與情事。且
按贈與契約為當事人約定,以自己之財物無償給予他人允
受之契約。
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方大公司否認舜宏公
司所舉證人廖莉莉所證稱「當時方大公司法定代理人邱先
生,在公司人員面前(廖莉莉、翁采縈設計師小姐、副董
事長彭坤宗),說:『用以會客室之磁磚數量不多,由他
贈送』」等語,且當時受贈人即美麗殿汽車旅館法定代理
人楊忠和不在場,未表示允受,其贈與亦不生效力。再按
證人廖莉莉於原審所述「除了太陽花馬賽克拼貼,我很確
定是用在我們公司會客室廁所的壁面之外。其他部分是否
也都用於會客室,我並不確定」等語,足認
縱有贈送,也
只限於廁所壁面,其他廁所的柱子、地板的馬賽克不在贈
與之列。因此報價單所列會客室地板58張、金額12,760元
,會客室柱子120張、金額14,400元,會客室電視牆60張
、金額9,600元,共計36,760元部分,確非贈與標的。
⒉就方大公司請款單所列「品名金色不鏽鋼:規格2*2公分
、數量1,331張(才)、單價162元、複價215,622元」及
「品名V型馬賽克:規格2*2公分、數量594張、單價108元
、複價64,152元」,共計279,774元部分:方大公司已於
100年1月13日就原契約即99年10月23日成立之買賣契約及
嗣後依舜宏公司工地負責人翁翠蓮指示追加材料買賣部分
,製作請款單,親自送達舜宏公司,由舜宏公司人員於
100年1月27日蓋印並簽收(起訴狀附件參照),舜宏公司
亦曾於100年8月5日付款1,200,000元,顯係承認全數金額
,從而舜宏公司確曾收受此部分之材料,應無爭議。
⒊再就原審認方大公司應賠償舜宏公司因遲延給付所生之損
害450,000元部分:查兩造於99年10月23日所立契約為單
純之材料買賣契約,並無交貨日期之約定,且嗣後又有追
加之情形,應屬未定有確定期限之給付;然舜宏公司並未
證明其曾向方大公司催告,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方
大公司自毋庸負遲延責任,而無
損害賠償可言。又舜宏公
司向美麗殿興業有限公司承攬工程所訂承攬合約,與本件
材料買賣契約為兩個不同之契約,兩造間契約並無遲延交
貨應扣款之約定,自不能以舜宏公司與業主間之
承攬契約
被扣款,即歸由方大公司負擔。蓋兩者無相當
因果關係,
不符合損害賠償要件。而方大公司於原審雖不爭執舜宏公
司被其業主扣款45萬元,但亦辯稱:「不認為應該由我負
擔全部金額」等語。至舜宏公司所主張
不完全給付法律關
係,亦以可歸責於
債務人為成立要件;然方大公司材料之
交付,並未有遲延、瑕疵之情,本件顯不可歸責於方大公
司。
㈥再對於上訴人所
聲請訊問證人楊長承、彭坤宗於本院供述之
意見:按證人楊長承為舜宏公司承攬工程的小包商,證人彭
坤宗則為業主美麗殿汽車旅館副董事長,其等立場有偏頗,
所供均不足採信。又方大公司一再主張,與舜宏公司為材料
買賣,並未訂交貨日期,而據前開證人之供證,本件均非舜
宏公司催告,其等亦未受舜宏公司之委託而催告;至催告的
標的物,證人楊長承亦證稱:「基本上幾乎每樣磁磚都催告
」等語,催告內容顯不明確,不生催告的效力。再者,方大
公司自始即主張本件有追加工程,舜宏公司亦承認支付給施
作貼磚工人工資,面積為1,400坪,有工資明細表1份
可證,
且舜宏公司所舉證人廖莉莉於原審亦供證:「本件確實有變
更設計,增加圖案」、「施作工程,確實有追加」等語;然
證人彭坤宗卻於本院證稱:「外牆面積是固定的,沒有追加
面積的問題」等語,顯不實在。而舜宏公司與業主既有變更
設計、擴大面積之情形,舜宏公司不予爭取延長工期,照付
450,000元罰款,除令人難以置信外,復將該450,000元扣款
,全歸由方大公司負擔,顯不合
誠信原則,亦與兩造所訂材
料買賣無罰則之約定不符。另依舜宏公司於原審所述,本件
並無簽訂書面工程合約書,
詎美麗殿興業有限公司於103年3
月14日函覆本院之(103)殿字第0001號函竟附有工程合約1
份,且其中第17條竟有罰則之約定,方大公司認為此工程契
約應為臨訟捏造,不足採信。且觀該工程契約第3條約定有
設計圖,然該公司前述函說明欄卻稱:「無任何設計圖」;
又該工程契約第3條、第11條約定工程變更,應提出變更數
量項目、雙方協議,但本件工程原只有1,200坪,後來變更
工程多了200坪,亦無雙方有關約定數量、項目變更的協議
,益證該工程合約書為捏造。
㈦
綜上所述,爰於原審聲明:舜宏公司應給付方大公司1,182,
06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請
依職權准宣告
假執行。
二、舜宏公司則以:
㈠方大公司於舜宏公司承攬業主即美麗殿興業有限公司之美麗
殿汽車旅館外牆磁磚工程期間(即自99年11月11日至99年12
月23日),經常不依約如期供貨至現場,致舜宏公司因方大
公司供料缺貨,一方面遲延施工期間,遭業主扣款處罰、另
一方面雇請吊車及工人數十人在工地現場枯等無著,致額外
支付吊車出車款與補貼工人工資。且方大公司供給之馬賽克
磁磚品質不佳,致耗損量大,舜宏公司尚未與方大公司計較
,且須額外增加施工師傅之工資。方大公司提出之請款單上
雖有舜宏公司職員王麗玟職章及舜宏公司公司統一發票專用
章蓋用其上,惟蓋章僅表示收悉此單據,並非全部逕予承諾
或同意依其單方面請款4,094,480元之意。
㈡舜宏公司固不否認方大公司提出進口報單形式上之真正,但
方大公司所進口貨品數量未必全數均有交付舜宏公司使用於
施作系爭工程。本件係由方大公司設計圖說並進口貨料,由
舜宏公司施工,但方大公司實際交貨數量不足;且關於請款
數量之單位「張」、「才」之主張,前後不一,起訴狀內主
張規格為30公分見方,審理時卻改稱32公分見方,證人廖莉
莉亦證述
略以方大公司供料不正常,且數量不正確等語,是
方大公司請求應無理由。
㈢經舜宏公司統計結果顯示,方大公司已有「溢領」本件貨款
之情事,舜宏公司已無積欠方大公司貨款尚未給付,茲說明
如下:
⒈方大公司請款單內所列品項,有下列灌水虛擬張數,方大
公司此部分主張之貨款金額,應不予列計:
┌──────────────────────────────────────────────┐
│ 舜宏公司主張方大公司灌水虛擬張數(p.1) │
├──┬─────┬──┬─────┬─────┬────┬───┬──┬────────┬─┤
│日期│ 品名 │規格│ 出貨單 │請款單張數│方大公司│ 單價 │單據│金額小計(複價) │編│
│ │ │ │ 記載數量 │(帳單才數)│虛擬張數│新臺幣│編號│ 新臺幣 │號│
├──┼─────┼──┼─────┼─────┼────┼───┼──┼────────┼─┤
│11月│無砂黑 │2*2 │ 24,300│ 28,871│ 4,571│ 22│ 1│ 100,562│①│
│22日├─────┼──┼─────┼─────┼────┼───┼──┼────────┼─┤
│ │金色不銹鋼│2*2 │ 1,440│ 1,711│ 271│ 162│ 1│ 43,902│②│
├──┼─────┼──┼─────┼─────┼────┼───┼──┼────────┼─┤
│12月│金色不銹鋼│2*2 │ 1,400│ 1,663│ 263│ 162│ 3│42,606 │③│
│09日├─────┼──┼─────┼─────┼────┼───┼──┼────────┼─┤
│ │V型馬賽克 │2*2 │ 2,000│ 2,376│ 376│ 108│ │40,608 │④│
├──┼─────┼──┼─────┼─────┼────┼───┼──┼────────┼─┤
│12月│金色不銹鋼│2*2 │ 200│ 499│ 299│ 162│ 15│ 48,438│⑤│
│21日│ │ │ │ │ │ │ │ │ │
├──┼─────┼──┼─────┼─────┼────┼───┼──┼────────┼─┤
│12月│無砂黑 │2*2 │ 222│ 263│ 41│ 22│ 17│ 902│⑥│
│27日│ │ │ │ │ │ │ │ │ │
├──┼─────┼──┼─────┼─────┼────┼───┼──┼────────┼─┤
│12月│純不銹鋼馬│2*2 │ 140│ 280│ 193│ 162│ 18│ 31,266│⑦│
│29日│賽克 │ │ │ │ │ │ │ │ │
│ ├─────┼──┼─────┼─────┼────┼───┼──┼────────┼─┤
│ │V型馬賽克 │2*2 │ 540│ 940│ 570│ 108│ 18│61,560 │⑧│
│ ├─────┼──┼─────┼─────┼────┼───┼──┼────────┼─┤
│ │金色不銹鋼│2*2 │ 280│ 333│ 53│ 162│ │8,586 │⑨│
├──┼─────┼──┼─────┼─────┼────┼───┼──┼────────┼─┤
│01月│V型馬賽克 │2*2 │ 1,540│ 1,830│ 290│ 108│ 22│31,320 │⑩│
│11日├─────┼──┼─────┼─────┼────┼───┼──┼────────┼─┤
│ │金色不銹鋼│2*2 │----------│ 570│ 570│ 162│ 22│92,340 │⑪│
│ ├─────┼──┼─────┼─────┼────┼───┼──┼────────┼─┤
│ │無砂黑 │2*2 │----------│ 3,469│ 3,469│ 22│ 22│76,318 │⑫│
├──┴─────┴──┴─────┴─────┴────┴───┴──┼────────┴─┤
│ 合 計 │578,408元 │
├───────────────────────────────────┴──────────┤
│備註:舜宏公司此部分
抗辯經多次增減,歷次
開庭抗辯之項目、數量及金額均有所不同,最終經原審反覆│
│確認後,其主張以如原審卷第185頁所示之表格所載內容為其抗辯。 │
└──────────────────────────────────────────────┘
⒉方大公司請款單內所列品項,有下列項目有問題,其中用
於會客室之品項(即下列表格編號⑮⑯⑰⑱㉑㉒㉓㉕),
前經方大公司承諾贈送予業主及舜宏公司,方大公司此部
分主張之貨款金額,應不予列計;其餘品項(即下列表格
編號⑬⑭⑲⑳㉔㉖)舜宏公司否認有收受,方大公司此部
分主張之貨款金額,亦不應列計:
┌──────────────────────────────────────────────┐
│ 舜宏公司主張品項有問題(舜宏公司否認未簽名單據)(p.2) │
├──┬──────────┬────┬──┬────┬───┬──┬─────┬────┬─┤
│日期│ 品 名 │ 規格 │數量│ 單位 │ 單價 │單據│ 金額小計 │是否用於│編│
│ │ │ │ │ │新臺幣│編號│ 新臺幣 │ 會客室 │號│
├──┼──────────┼────┼──┼────┼───┼──┼─────┼────┼─┤
│12月│黑色填縫劑 │ 25公斤│ 10│ 包│ 300│ 4 │ 3,000│ │⑬│
│11日├──────────┼────┼──┼────┼───┼──┼─────┼────┼─┤
│ │本色彈性黏著劑 │ 25公斤│ 10│ 包│ 500│ 4 │ 5,000│ │⑭│
│ ├──────────┼────┼──┼────┼───┼──┼─────┼────┼─┤
│舜宏│AY-幻彩黑馬賽克 │ 1.5*1.5│ 20│ 才30*30│ 120│ 7 │ 2,400│ V │⑮│
│公司├──────────┼────┼──┼────┼───┼──┼─────┼────┼─┤
│誤載│幻彩白馬賽克 │ 1.5*1.5│ 43│ 才30*30│ 120│ 7 │ 5,160│ V │⑯│
│12月├──────────┼────┼──┼────┼───┼──┼─────┼────┼─┤
│09日│幻彩白馬賽克 │ 1.5*1.5│ 157│ 才30*30│ 120│ 7 │ 18,840│ V │⑰│
│ ├──────────┼────┼──┼────┼───┼──┼─────┼────┼─┤
│ │AY-幻彩黑馬賽克 │ 1.5*1.5│ 4│ 才30*30│ 120│ 8 │ 480│ V │⑱│
├──┼──────────┼────┼──┼────┼───┼──┼─────┼────┼─┤
│12月│白色黏著劑 │ 25公斤│ 30│ 包│ 280│ 9 │ 8,400│ │⑲│
│12日├──────────┼────┼──┼────┼───┼──┼─────┼────┼─┤
│ │白色填縫劑 │ 25公斤│ 10│ 包│ 280│ 9 │ 2,800│ │⑳│
├──┼──────────┼────┼──┼────┼───┼──┼─────┼────┼─┤
│12月│咖啡玫瑰花馬賽克 │ 1.5*1.5│ 58│ 才30*30│ 220│ 13 │ 12,760│ V │㉑│
│15日├──────────┼────┼──┼────┼───┼──┼─────┼────┼─┤
│ │AY-幻彩白馬賽克 │ 1.5*1.5│ 120│ 才30*30│ 120│ 13 │ 14,400│ V │㉒│
│ ├──────────┼────┼──┼────┼───┼──┼─────┼────┼─┤
│ │FC-黑+金蔥馬賽克 │ 1*1│ 60│ 才30*30│ 160│ 13 │ 9,600│ V │㉓│
├──┼──────────┼────┼──┼────┼───┼──┼─────┼────┼─┤
│12月│黑色填縫劑 │ 25公斤│ 60│ 包│ 300│ 11 │ 18,000│ │㉔│
│21日├──────────┼────┼──┼────┼───┼──┼─────┼────┼─┤
│ │太陽花馬賽克 │ 80*80│ 7│ 才30*30│ 800│ 15 │ 5,600│ V │㉕│
├──┼──────────┼────┼──┼────┼───┼──┼─────┼────┼─┤
│12月│潑水劑 │ 5公斤│ 1│ 桶│ 1200│ 19 │ 1,200│ │㉖│
│29日│ │ │ │ │ │ │ │ │ │
├──┴──────────┴────┴──┴────┴───┼──┴─────┼────┴─┤
│ 合 計 │ 107,640元│ 69,240元│
├──────────────────────────────┴────────┴──────┤
│備註:舜宏公司此部分抗辯經多次增減,歷次開庭抗辯之項目、數量及金額均有所不同,最終經原審反覆│
│確認後,其主張以如原審卷第173頁所示之表格所載內容為其抗辯。 │
└──────────────────────────────────────────────┘
⒊又方大公司於舜宏公司承攬美麗殿汽車旅館外牆磁磚工程
期間,經常不依約如期供貨至現場,致舜宏公司因方大公
司供料缺貨遲延施工期間,遭業主扣款450,000元,此為
方大公司因遲延給付、不完全給付之
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
害,舜宏公司主張對方大公司此部分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請求金額450,000元,應由本件方大公司之貨款金額中
扣除抵銷。
⒋基上計算,本件方大公司請款單上所載全部貨款4,094,
480元,經扣除上列灌水虛擬張數金額578,408元、舜宏公
司所主張品項有問題金額107,640元,並與前述債務不履
行損害賠償金額450,000元抵銷後,方大公司本件貨款應
僅能請求2,958,432元(4,094,480元-578,408元-107,
640元-450,000元=2,958,432元)。而舜宏公司已陸續
給付貨款共計3,118,647元(即訂金815,529元+第一次付
款1,000,000元+第二次付款1,200,000元+營業稅103,
118元),故舜宏公司已無積欠方大公司貨款。
㈣另原判決關於認定舜宏公司須給付方大公司383,055元本息
並駁回舜宏公司
反訴請求之160,215元本息部分,其認事用
法容有誤解:按給付貨物
乃要物行為,非單以方大公司自行
片面提出之請款單為判斷基準。而方大公司提出之簽收單,
其上簽字者(陳志成、林、許),舜宏公司既無從辨識究為
何人,更未曾授權該等人簽收。又關於方大公司在約定送貨
時間經常違約未送貨物(即磁磚)而讓已在工地待料之師傅
耗時空等,即便遲延多時送貨抵達,棧板上之磁磚亦明顯不
足,再者,拆開紙箱後,更察覺數量根本不敷使用等情,業
經原審逐一比對舜宏公司庭呈照片,並為方大公司所不爭執
,並據證人廖莉莉於原審證述明確,足證方大公司即使有送
貨至現場,數量也不足。至方大公司於原審聲請訊問證人林
奇洲,其證詞並不利於方大公司,何以原審卻採納其證詞。
又兩造並沒有簽立正式買賣契約,而
是以原審起訴狀的請款
單及報價單為準,惟兩造有約定方大公司應一次給料,但方
大公司卻分批給料,甚至給料遲延,舜宏公司都有口頭催告
,但未曾以
存證信函催告,且業主的人員也有多次打電話向
方大公司催料等語,
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方大公司之
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舜宏公司於原審提起反訴主張:
㈠依方大公司提供之請款單及所附單據資料,經舜宏公司逐一
核對結果,方大公司請款單內所列品項,有上開「方大公司
灌水虛擬張數(p.1)」表格及「品項有問題(p.2)」表格
所載等項目應不予列計,並應扣除方大公司因遲延給付、不
完全給付致舜宏公司遭業主扣款450,000元之損害,則舜宏
公司實際上只須給付2,958,432元之貨款;惟舜宏公司已陸
續給付貨款共計3,118,647元,前已敘明,是舜宏公司已溢
付160,215元(3,118,647元-2,958,432元=160,215元)。
按方大公司此溢收之160,215元,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獲得
之利益,造成舜宏公司之損害,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屬
不
當得利,方大公司應負返還之責任。
㈡對方大公司爭執上開「方大公司灌水虛擬張數(p.1)」表
格之說明:
⒈請款單記載日期空白之該列,方大公司所提出貨單雖記載
數量為420張,但舜宏公司經實際計算只認可200張。
⒉請款單記載日期12月29日部分,同意方大公司答辯內容。
⒊請款單記載日期12月30日該列,舜宏公司否認方大公司所
提出貨單所載數量2,840,舜宏公司未簽收此筆出貨,所
以整筆列計為虛擬張數。
⒋請款單記載日期元月11日部分,同意方大公司答辯內容。
㈢對於方大公司所爭執上開「品項有問題(p.2)」表格之說
明:
⒈證據4由陳志成簽收,否認此人是舜宏公司代理人翁采縈
指定的收貨人,舜宏公司否認有收到此筆貨物。
⒉證據7只有方大公司的簽名,舜宏公司不爭執有收到此筆
貨物,但係方大公司當時承諾要贈送的。
⒊證據8、9、11是由署名「林」之人簽收,舜宏公司不認識
該簽名之人,否認該人係舜宏公司指定的收貨人,但舜宏
公司不爭執有收到證據8所載之貨物,惟係方大公司當時
要贈送的。證據9、11雖亦署名「林」之人簽收,但舜宏
公司否認有收到貨物。
⒋證據13、15確實沒有簽收人之簽名,舜宏公司否認有收到
該2筆貨物。
⒌證據19係由署名「許」之人簽收,否認此人係舜宏公司代
理人翁采縈指定之收貨人,舜宏公司亦否認有收到該筆貨
物。
⒍方大公司常突然通知要送貨到工地現場,但舜宏公司不是
隨時都有負責人員在現場可以簽收材料貨品。例如舜宏公
司有授權張本賢代收貨物,就會要求張本賢簽收時要簽全
名。有爭議的這幾筆出貨,舜宏公司確實不知道方大公司
有無實際交貨或是交貨給誰,亦認與現場清點之數量有所
出入,且方大公司送貨到工地時,磁磚都裝箱,要等到師
傅開箱實際施作時,才陸續發現品質有瑕疵。
㈣綜上所述,爰於原審反訴聲明:方大公司應給付舜宏公司
160,215元,及自102年8月20日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方大公司就反訴部分則辯以:
㈠除引用於本訴所為之各項主張之外,並補充答辯說明舜宏公
司所製作「方大公司灌水虛擬張數(p.1)」表格有以下錯
誤:
⒈請款單記載日期空白之該列,出貨單記載數量應為420,
據此計算,虛擬張數為79。
⒉請款單記載日期12月29日部分,品名為純不鏽鋼馬賽克及
金色不鏽鋼兩列,事實上為同一出貨及請款,該次出貨單
數量應為280,請款單張數為333。品名為V型拼圖馬賽克
及V型馬賽克兩列,事實上亦為同一筆出貨及請款,該次
出貨單數量應為940,請款單張數應為1117。舜宏公司均
有重複列計之情。
⒊請款單記載日期12月30日該列,出貨單數量應為2,840,
但舜宏公司空白未記載,則據以計算,虛擬張數欄應為
534。
⒋請款單記載日期元月11日部分,最後兩列之品名、出貨單
數量、請款單張數均為空白,其中所列虛擬張數570部分
就是同日第1列請款單張數570該筆,其中所列虛擬張數3,
469部分就是同日第3列請款張數3,469該筆,舜宏公司均
重複計算。
㈡又對於舜宏公司所製作「品項有問題(p.2)」表格說明如
下:
⒈證據4由陳志成簽收,此人應係舜宏公司代理人翁采縈指
定之收貨人。
⒉證據7只有方大公司的簽名,即表示有出貨。
⒊證據8、9、11是由署名「林」之人簽收,應係舜宏公司代
理人翁采縈指定之收貨人。
⒋證據13、15確實沒有簽收人之簽名。
⒌證據19是由署名「許」之人簽收,應係舜宏公司代理人翁
采縈指定之收貨人。
⒍該表格所列之所有貨物,方大公司均有出貨,自無舜宏公
司主張方大公司未出貨而不認可,對於該表格所列日期、
品名、、數量、單位、單價、證據以及會客室欄位等記載
,均不爭執,應為正確。惟否認方大公司有何允諾將使用
於會客室之品項贈與而不予計價之情事。
㈢再舜宏公司係以方大公司主張之磁磚數量為虛增、
給付遲延
及不完全給付云云,提起本件上訴。
惟查:磁磚數量部分,
舜宏公司已於原審101年12月28日及102年5月31日審理時
自
認:方大公司所主張其自99年11月22日起至100年1月11日止
(不含100年1月17日所列金色不鏽鋼1331張及V型馬賽克594
張)已陸續出貨交付如請款單(詳原審卷第7至8頁、第76至
77頁)所列之各品項貨物等情,
參酌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
項規定,因方大公司不同意撤銷自認,除舜宏公司能證明自
認與事實不符,否則方大公司
無庸舉證。至不完全給付部分
,按兩造間之契約應屬未定有確定期限之給付,然舜宏公司
並未證明其曾向方大公司催告,方大公司不應負遲延責任,
自無損害賠償可言,已於前述。又本件買賣契約及送貨交貨
之事實發生於00年00月至100年1月間,迄舜宏公司於本件提
出數量不足或交貨品質瑕疵之抗辯,業已逾1年6個月有餘,
依民法第356條第1、2項規定,亦應視舜宏公司為承認其所
受領之物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舜宏公司之反訴
駁回。
貳、原審就本訴部分判決方大公司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就反訴
部分判決舜宏公司全部敗訴,舜宏公司就其敗訴部分不服,
提起上訴,方大公司亦就其敗訴部分為附帶上訴,並分別聲
明如下:
㈠舜宏公司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舜宏公司部分廢棄;上
開廢棄部分,方大公司於第一審之本訴駁回;另反訴部分
,方大公司應給付舜宏公司160,215元及自102年8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方大公司則
答辯聲明:舜宏公司之
上訴駁回。
㈡方大公司附帶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方大公司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舜宏公司應再給付方大公司799,014元
,及自101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舜宏公司則答辯聲明:方大公司之附帶上訴駁回
。
參、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方大公司起訴主張舜宏公司承攬業主即美麗殿汽車旅館之外
牆翻修工程,舜宏公司並於99年10月23日與方大公司簽訂美
麗殿汽車旅館外牆翻修材料報價單,成立貨物買賣契約,由
舜宏公司向方大公司訂購施工所需材料,其中約定「品名無
砂黑+金色不鏽鋼馬賽克磁磚(即V型馬賽克磁磚):規格
尺寸單顆2*2公分,整張以30*30公分計算,單價為每張108
元」、「品名無砂黑馬賽克磁磚:規格尺寸單顆2*2公分,
整張以30*30公分計算,單價為每張22元」、「品名金色不
鏽鋼馬賽克磁磚:規格尺寸單顆2*2公分,整張以30*30公分
計算,單價為每張162元」,總價2,589,048元,舜宏公司並
已給付百分之30之訂金即815,529元予方大公司;履約期間
,因業主追加工程並要求變更原設計樣式、位置更改,由舜
宏公司指示再追加購買材料,方大公司主張其依原契約約定
及追加後總計已陸續出貨交付之品項及數量如請款單所示(
即原審卷第7至8頁、第76至77頁之請款單);舜宏公司於完
工後之100年5月26日曾給付方大公司貨款1,000,000元,復
於100年8月5日給付方大公司貨款1,200,000元;又方大公司
因本件買賣契約已先後於99年11月1日(銷售金額776,694元
、營業稅38,835元、總計815,529元)、100年1月14日(銷
售金額1,219,764元、營業稅60,988元、總計1,280,752元)
、100年1月21日(銷售金額65,900元、營業稅3,295元、總
計69,195元)開具買受人為舜宏公司之統一發票予舜宏公司
收受等事實,
業據方大公司提出材料報價單(見原審卷第6
頁;又本院按方大公司係於99年10月19日將報價單傳真予舜
宏公司,作為買賣契約之要約,舜宏公司於99年10月21日用
印,並於99年10月23日將報價單回傳予方大公司,作為買賣
契約之承諾)、請款單(見原審卷第7至8頁、第76至77頁)
、出貨憑證單據(見原審卷第78至103頁之出貨單、銷貨單
、進口報單、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快遞送貨
回執)、統一發票(見原審卷第9頁)等附卷
可稽;而舜宏
公司除對方大公司提出之請款單(見原審卷第7至8頁、第76
至77頁)所載部分品項、數量、金額有後列之爭執之外,對
於方大公司所主張之以上其餘事實,均不爭執,應
堪信為真
實。
二、方大公司實際出貨數量及金額之計算:
㈠方大公司主張其自99年11月22日起至100年1月11日止(不含
100年1月17日所列金色不鏽鋼1331張及V型馬賽克594張,亦
不含經註記為「會客室」之部分,均容後詳述),已陸續出
貨交付如請款單(見原審卷第7至8頁、第76至77頁)所列之
各品項貨物等情,業據其提出出貨單據在卷為憑(見原審卷
第78至103頁之出貨單、銷貨單、進口報單、進口貨物稅費
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快遞送貨回執等)。而經本院逐筆逐
項核對方大公司請款單所列各項目及相對應之出貨單據,其
上所列品名、規格、面積、數量及單價,均
核屬相符。況按
送貨單據上係以「張(即32.7公分見方)」為其出貨單位,
惟方大公司請款單上雖亦載「張」為其計價請款單位,惟查
,方大公司請款單上所列馬賽克磁磚之單價,均係依照兩造
前於99年10月23日所簽立之材料報價單所約定「品名無砂黑
+金色不鏽鋼馬賽克磁磚(即V型馬賽克磁磚):規格尺寸
單顆2*2公分,整張以30*30公分計算,單價為每張108元」
、「品名無砂黑馬賽克磁磚:規格尺寸單顆2*2公分,整張
以30*30公分計算,單價為每張22元」、「品名金色不鏽鋼
馬賽克磁磚:規格尺寸單顆2*2公分,整張以30*30公分計算
,單價為每張162元」為計算,
堪認方大公司請款單上所載
「張」應係指「30公分見方」之意,亦即若依照方大公司於
原審10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
期日所解釋「張-32.7公分見方
」、「才-30公分見方」之定義(見原審卷第72頁背面),
則兩造於99年10月23日簽立之材料報價單之計價單位誤載為
「張-30*30公分」,實應為「才(30*30公分)」;而方大
公司請款單上所載「張」,亦應為「才(30*30公分)」;
是以本院於核對請款單所列請款數量及出貨單所載出貨數量
時,係以換算後之結果作為核對,亦即出貨單之張數乘以
1069.3平方公分〈即32.7公分之平方〉再除以900平方公分
〈即30公分之平方〉即為張數換算後之才數;又出貨單係以
平方公分記載者則以其平方公分數除以900平方公分〈即30
公分之平方〉即為面積換算後之才數,各筆換算公式詳下述
表格之備註欄記載。
㈡而查,舜宏公司先係於原審101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時,當
庭提出其所承認之出貨單一覽表及其所
持有由方大公司出具
交付之各項出貨單及銷貨單(見原審卷第45頁之言詞辯論筆
錄、第53至66頁之民事答辯續狀、舜宏公司自行製作之出貨
單一覽表及各項出貨單及銷貨單);復於原審102年5月31日
言詞辯論時,經原審再向其確認詢以:「
被告(即舜宏公司
,下同)是否主張原告(即方大公司,下同)實際已出貨並
交付予被告之建材數量如被告101年12月28日民事答辯續狀
被證一出貨單『數量欄』所載?又依被告所提被證一出貨單
『數量欄』所示之數量以原告所提出本院卷第7至8頁請款單
所列單價計算之貨款總額為何?」,舜宏公司訴訟代理人明
確答覆稱:「被告主張原告實際已出貨並交付予被告之建材
數量如被告101年12月28日民事答辯續狀被證一出貨單『數
量欄』所載」等語,且經方大公司當庭陳述說明:「(法官
問:原告對於被告主張實際已出貨並交付予被告之建材數量
僅如被告101年12月28日民事答辯續狀被證一出貨單『數量
欄』所載,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之數量如『方大請款明
細欄』所載,有無意見?)對於數量沒有意見,但涉及單位
的換算,被告有誤解」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72頁背面至第
73頁);則核諸本件訴訟進行之過程,係舜宏公司先於101
年12月28日提出其所持有之前述出貨單及銷貨單,方大公司
嗣於102年5月31日始為提出。衡諸常情,若非方大公司於各
次出貨時,據以交付各項出貨單或銷貨單予舜宏公司收執,
舜宏公司理應無憑空領得執有方大公司所製作但從未出貨之
送貨單據之道理;復綜合舜宏公司於原審101年12月28日及
102年5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所為上開明確之陳述,堪認舜宏
公司對於方大公司主張其自99年11月22日起至100年1月11日
止(不含100年1月17日所列金色不鏽鋼1331張及V型馬賽克
594張)已陸續出貨交付如請款單(見原審卷第7至8頁、第
76至77頁)所列之各品項貨物等情,已為自認之表示,僅關
於出貨單位(張)與請款單位(才)間之換算有所誤解,應
屬明確。詎舜宏公司為上開自認後,嗣自102年7月19日提出
民事狀起(見原審卷第128、142頁),
翻異其前已為之自認
,而提出所謂「舜宏公司主張方大公司灌水虛擬張數(p.1
)」(按:舜宏公司此部分抗辯經多次增減,歷次開庭抗辯
之項目、數量及金額均有所不同,最終經原審反覆確認後其
以如原審卷第185頁所示之表格所載內容為其抗辯)及「舜
宏公司主張品項有問題(否認未簽名單據)(p.2)」(按
:舜宏公司此部分抗辯亦經多次增減,歷次開庭抗辯之項目
、數量及金額均有所不同,最終經原審反覆確認後其以如原
審卷第173頁所示之表格所載內容為其抗辯),並否認方大
公司就其上所載有爭執項目之出貨之事實(見原審卷第154
頁之102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以降之卷證資料)。然查,
舜宏公司所為此等部分自認之撤銷,既未證明有何確與事實
不符之情事,復未經方大公司同意,尚難允生撤銷自認之效
力(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3項規定參照)。更何況本件買賣
契約及送貨交貨之事實均發生於00年00月至100年1月間,迄
舜宏公司於本件提出方大公司交貨數量不足或交貨品質瑕疵
之抗辯,業已逾1年6個月有餘,則舜宏公司於受領方大公司
交付之貨物時,本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
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方大公司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
即通知方大公司;舜宏公司既怠於為此通知,除依通常之檢
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即應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民法第
356條第1、2項規定參照),故舜宏公司於本件空言否認部
分貨物之受領或抗辯受領之物有瑕疵云云,既難允生事後撤
銷訴訟上自認之效力,復未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
以實其說,
則舜宏公司此部分之辯解,即
難認可採,無得採信。
㈢承上所述,本件方大公司主張其自99年11月22日起至100年1
月11日止(不含100年1月17日所列金色不鏽鋼1331張及V型
馬賽克594張,亦不含經註記為「會客室」之部分,均容後
詳述)已陸續出貨交付如請款單(見原審卷第7至8頁、第76
至77頁)所列之下列各品項貨物(金額總計為3,745,466元
),為有理由,各項款項均應予採計為本件方大公司得請求
之貨款:
┌──┬─────┬────┬────┬─────────┬──┬────┬─┬───────┐
│ │ │ │ │送貨單所載單位數量│單價│ 複價 │ │ 備註 │
│ │ │ │ │ (張-32.7公分見方)│ │ │ │換算說明: │
│日期│ 品項名稱 │ 規格 │ 面積 ├─────────┼──┼────┤單│*32.7公分見方=│
│ │ │ │ │請款單所載單位數量│ │ │據│1069.3平方公分│
│ │ │ │平方公尺│(磁磚部分方大公司 │ 新 │ 新 │編│*30公分見方= │
│ │ │ │ │誤載「才-30公分見 │ 臺 │ 臺 │號│900平方公分 │
│ │ │ │ │方」為「張」) │ 幣 │ 幣 │ │*小數點以下四 │
│ │ │ │ │ │ │ │ │拾五入 │
├──┼─────┼────┼────┼───────┬─┼──┼────┼─┼───────┤
│99年│無砂黑 │2*2公分 │2,600.00│ 24,300│張│ │ │ │24,300*1069.3 │
│11月│ │ │ ├───────┼─┤ │ │ │/900=28,871 │
│22日│ │ │ │ 28,871│才│ 22│ 635,162│ 1│ │
│ ├─────┼────┼────┼───────┼─┼──┼────┼─┼───────┤
│ │金色不銹鋼│2*2公分 │ 154.00│ 1,440│張│ │ │ │1,440*1069.3 │
│ │ │ │ ├───────┼─┤ │ │ │/900=1,711 │
│ │ │ │ │ 1,711│才│ 162│ 277,182│ 1│ │
├──┼─────┼────┼────┼───────┼─┼──┼────┼─┼───────┤
│11月│黑色黏著劑│25公斤 │--------│ 433│包│ 330│ 142,890│ 2│ │
│26日│ │ │ │ │ │ │ │ │ │
├──┼─────┼────┼────┼───────┼─┼──┼────┼─┼───────┤
│12月│金色不銹鋼│2*2公分 │ 150.00│ 1,400│張│ │ │ │ │
│09日│ │ │ ├───────┼─┤ │ │ │ │
│ │ │ │ │ 1,663│才│ 162│ 269,406│ 3│ │
│ ├─────┼────┼────┼───────┼─┼──┼────┼─┼───────┤
│ │V型馬賽克 │2*2公分 │ 214.00│ 2,000│張│ │ │ │ │
│ │ │ │ ├───────┼─┤ │ │ │ │
│ │ │ │ │ 2,376│才│ 108│ 256,608│ 3│ │
│ ├─────┼────┼────┼───────┼─┼──┼────┼─┼───────┤
│ │膏狀黏著劑│25公斤 │--------│ 2│桶│2300│ 4,600│ 3│ │
│ ├─────┼────┼────┼───────┼─┼──┼────┼─┼───────┤
│ │鋁製溝板 │20尺 │--------│ 44│支│ 280│ 12,320│ 3│ │
├──┼─────┼────┼────┼───────┼─┼──┼────┼─┼───────┤
│12月│黑色填縫劑│25公斤 │--------│ 10│包│ 300│ 3,000│ 4│ │
│09日├─────┼────┼────┼───────┼─┼──┼────┼─┼───────┤
│ │本色彈性黏│25公斤 │--------│ 10│包│ 500│ 5,000│ 4│ │
│ │著劑 │ │ │ │ │ │ │ │ │
├──┼─────┼────┼────┼───────┼─┼──┼────┼─┼───────┤
│12月│本色黏著劑│25公斤 │--------│ 30│包│ 225│ 6,750│ 5│ │
│10日│ │ │ │ │ │ │ │ │ │
├──┼─────┼────┼────┼───────┼─┼──┼────┼─┼───────┤
│12月│細花拼圖-A│340*795 │ 27.03│ (換算為300才)│才│ │ │ │270300平方公分│
│09日│棟西向(1幅│公分 │ ├───────┼─┤ │ │ │/900=300(才) │
│ │) │ │ │ 294│才│ 108│ 31,752│ 6│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細花拼圖-A│600*600 │ 36.00│ (換算為400才)│才│ │ │ │360000平方公分│
│ │棟西向(1幅│公分 │ ├───────┼─┤ │ │ │/900=400(才) │
│ │) │ │ │ 392│才│ 108│ 42,336│ 6│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三花拼圖-A│260*560 │ 43.68│ (換算為485才)│才│ │ │ │436800平方公分│
│ │棟西向(3幅│公分 │ ├───────┼─┤ │ │ │/900=485(才) │
│ │) │ │ │ 476│才│ 108│ 51,408│ 6│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12月│白色黏著劑│25公斤 │--------│ 30│包│ 280│ 8,400│ 9│ │
│12日├─────┼────┼────┼───────┼─┼──┼────┼─┼───────┤
│ │白色填縫劑│25公斤 │--------│ 10│包│ 280│ 2,800│ 9│ │
├──┼─────┼────┼────┼───────┼─┼──┼────┼─┼───────┤
│12月│黑色填縫劑│25公斤 │--------│ 50│包│ 300│ 15,000│10│ │
│15日├─────┼────┼────┼───────┼─┼──┼────┼─┼───────┤
│ │白色填縫劑│25公斤 │--------│ 25│包│ 280│ 7,000│10│ │
├──┼─────┼────┼────┼───────┼─┼──┼────┼─┼───────┤
│12月│鋁製溝板 │20尺 │--------│ 17│支│ 280│ 4,760│13│ │
│15日│ │ │ │ │ │ │ │ │ │
├──┼─────┼────┼────┼───────┼─┼──┼────┼─┼───────┤
│12月│黑色填縫劑│25公斤 │--------│ 60│包│ 300│ 18,000│11│ │
│21日│ │ │ │ │ │ │ │ │ │
├──┼─────┼────┼────┼───────┼─┼──┼────┼─┼───────┤
│12月│黑色填縫劑│25公斤 │--------│ 50│包│ 300│ 15,000│12│ │
│20日├─────┼────┼────┼───────┼─┼──┼────┼─┼───────┤
│ │黑色填縫劑│25公斤 │--------│ -15│包│ 300│ -4,500│12│退貨 │
├──┼─────┼────┼────┼───────┼─┼──┼────┼─┼───────┤
│12月│細花拼圖-A│400*1600│ 64.00│ (換算為711才)│才│ │ │ │640000平方公分│
│21日│棟南向(1幅│公分 │ ├───────┼─┤ │ │ │/900=711(才) │
│ │) │ │ │ 697│才│ 108│ 75,276│14│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細花拼圖-A│500*410 │ 20.50│ (換算為228才)│才│ │ │ │205000平方公分│
│ │棟西向(1幅│公分 │ ├───────┼─┤ │ │ │/900=228(才) │
│ │) │ │ │ 223│才│ 108│ 24,084│14│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三花拼圖-A│140*560 │ 7.84│ (換算為87才)│才│ │ │ │78400平方公分 │
│ │棟西向(1幅│公分 │ ├───────┼─┤ │ │ │/900=87(才) │
│ │) │ │ │ 85│才│ 108│ 9,180│14│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三花拼圖-A│200*400 │ 120.00│(換算為1333才)│才│ │ │ │0000000平方公 │
│ │棟西向(15 │公分 │ ├───────┼─┤ │ │ │分/900=1333才 │
│ │幅) │ │ │ 1,307│才│ 108│ 141,156│14│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三花拼圖-B│200*400 │ 160.00│(換算為1778才)│才│ │ │ │0000000平方公 │
│ │棟南向(20 │公分 │ ├───────┼─┤ │ │ │分/900=1778才 │
│ │幅) │ │ │ 1,742│才│ 108│ 188,136│14│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三花拼圖-B│250*450 │ 56.25│ (換算為625才)│才│ │ │ │562500平方公分│
│ │棟西向(5幅│公分 │方大公司├───────┼─┤ │ │ │/900=625(才) │
│ │) │ │為45 │ 613│才│ 108│ 66,204│14│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V型馬賽克 │2*2公分 │ 115.56│ 1,080│張│ │ │ │1,080*1069.3 │
│ │ │ │ ├───────┼─┤ │ │ │/900=1,283 │
│ │ │ │ │ 1,283│才│ 108│ 138,564│14│ │
├──┼─────┼────┼────┼───────┼─┼──┼────┼─┼───────┤
│12月│金色不銹鋼│2*2公分 │ 40.68│ 420│張│ │ │ │420*1069.3 │
│21日│ │ │ ├───────┼─┤ │ │ │/900=499 │
│ │ │ │ │ 499│才│ 162│ 80,838│15│ │
│ ├─────┼────┼────┼───────┼─┼──┼────┼─┼───────┤
│ │三花拼圖-A│260*560 │ 43.68│ (換算為485才)│才│ │ │ │436800平方公分│
│ │棟西向(3幅│公分 │ ├───────┼─┤ │ │ │/900=485(才) │
│ │) │ │ │ 476│才│ 108│ 51,408│15│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12月│白色黏著劑│25公斤 │--------│ 25│包│ 280│ 7,000│16│ │
│21日│ │ │ │ │ │ │ │ │ │
├──┼─────┼────┼────┼───────┼─┼──┼────┼─┼───────┤
│12月│無砂黑 │2*2公分 │ 22.68│ 222│張│ │ │ │222*1069.3 │
│27日│ │ │ ├───────┼─┤ │ │ │/900=263 │
│ │ │ │ │ 263│才│ 22│ 5,786│17│ │
├──┼─────┼────┼────┼───────┼─┼──┼────┼─┼───────┤
│12月│金色不銹鋼│2*2公分 │ 30.00│ 280│張│ │ │ │280*1069.3 │
│29日│ │ │ ├───────┼─┤ │ │ │/900=333 │
│ │ │ │ │ 333│才│ 162│ 53,946│18│ │
│ ├─────┼────┼────┼───────┼─┼──┼────┼─┼───────┤
│ │V型馬賽克 │2*2公分 │ 100.00│ 940│張│ │ │ │940*1069.3 │
│ │ │ │ ├───────┼─┤ │ │ │/900=1,117 │
│ │ │ │ │ 1,117│才│ 108│ 120,636│18│ │
│ ├─────┼────┼────┼───────┼─┼──┼────┼─┼───────┤
│ │細花拼圖-B│500*560 │ 28.00│ (換算為311才)│才│ │ │ │280000平方公分│
│ │棟北向(1幅│公分 │ ├───────┼─┤ │ │ │/900=311(才) │
│ │) │ │ │ 305│才│ 108│ 32,940│18│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三花拼圖-B│200*480 │ 48.00│ (換算為533才)│才│ │ │ │480000平方公分│
│ │棟北向(5幅│公分 │ ├───────┼─┤ │ │ │/900=533(才) │
│ │) │ │ │ 523│才│ 108│ 56,484│18│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細花拼圖-B│400*605 │ 24.20│ (換算為269才)│才│ │ │ │242000平方公分│
│ │棟南向(1幅│公分 │方大公司├───────┼─┤ │ │ │/900=269(才) │
│ │) │ │為24.23 │ 264│才│ 108│ 28,512│18│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12月│潑水劑 │5公斤 │--------│ 1│桶│1200│ 1,200│19│ │
│29日│ │ │ │ │ │ │ │ │ │
├──┼─────┼────┼────┼───────┼─┼──┼────┼─┼───────┤
│12月│無砂黑 │2*2公分 │ 305.00│ 2,840│張│ │ │ │2,840*1069.3 │
│30日│ │ │ ├───────┼─┤ │ │ │/900=3,374 │
│ │ │ │ │ 3,374│才│ 22│ 74,228│20│ │
├──┼─────┼────┼────┼───────┼─┼──┼────┼─┼───────┤
│100.│三花拼圖- │200*400 │ 56.00│ (換算為622才)│才│ │ │ │560000平方公分│
│01月│(7幅) │公分 │ ├───────┼─┤ │ │ │/900=622(才) │
│08日│ │ │ │ 610│才│ 108│ 65,880│21│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01月│金色不銹鋼│2*2公分 │ 51.36│ 480│張│ │ │ │480*1069.3 │
│11日│ │ │ ├───────┼─┤ │ │ │/900=570 │
│ │ │ │ │ 570│才│ 162│ 92,340│22│ │
│ ├─────┼────┼────┼───────┼─┼──┼────┼─┼───────┤
│ │V型馬賽克 │2*2公分 │ 167.00│ 1,540│張│ │ │ │1,540*1069.3 │
│ │ │ │ ├───────┼─┤ │ │ │/900=1,830 │
│ │ │ │ │ 1,830│才│ 108│ 197,640│22│ │
│ ├─────┼────┼────┼───────┼─┼──┼────┼─┼───────┤
│ │無砂黑 │2*2公分 │ 305.60│ 2,920│張│ │ │ │2,920*1069.3 │
│ │ │ │ ├───────┼─┤ │ │ │/900=3,469 │
│ │ │ │ │ 3,469│才│ 22│ 76,318│22│ │
│ ├─────┼────┼────┼───────┼─┼──┼────┼─┼───────┤
│ │三花拼圖- │250*450 │ 180.00│(換算為2000才)│才│ │ │ │0000000平方公 │
│ │(16幅) │公分 │ ├───────┼─┤ │ │ │分/900=2000才 │
│ │ │ │ │ 1,960│才│ 108│ 211,680│22│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 │三花拼圖- │250*600 │ 120.00│(換算為1333才)│才│ │ │ │0000000平方公 │
│ │(8幅) │公分 │ ├───────┼─┤ │ │ │分/900=1333才 │
│ │ │ │ │ 1,307│才│ 108│ 141,156│22│逾方大公司請求│
│ │ │ │ │ │ │ │ │ │數量 │
├──┴─────┴────┴────┴───────┴─┴──┼────┴─┴───────┤
│ 金額合計 │3,745,466元 │
└───────────────────────────────┴──────────────┘
三、舜宏公司否認或抗辯之各品項數量金額是否准駁之說明:
㈠就舜宏公司辯稱方大公司請款單內所列品項,有下列灌水虛
擬張數,是否應不予列計部分:
┌──────────────────────────────────────────────┐
│ 舜宏公司主張方大公司灌水虛擬張數(p.1) │
├──┬─────┬──┬─────┬─────┬────┬───┬──┬────────┬─┤
│日期│ 品名 │規格│ 出貨單 │請款單張數│方大公司│ 單價 │單據│金額小計(複價) │編│
│ │ │ │ 記載數量 │(帳單才數)│虛擬張數│新臺幣│編號│ 新臺幣 │號│
├──┼─────┼──┼─────┼─────┼────┼───┼──┼────────┼─┤
│11月│無砂黑 │2*2 │ 24,300│ 28,871│ 4,571│ 22│ 1│ 100,562│①│
│22日├─────┼──┼─────┼─────┼────┼───┼──┼────────┼─┤
│ │金色不銹鋼│2*2 │ 1,440│ 1,711│ 271│ 162│ 1│ 43,902│②│
├──┼─────┼──┼─────┼─────┼────┼───┼──┼────────┼─┤
│12月│金色不銹鋼│2*2 │ 1,400│ 1,663│ 263│ 162│ 3│42,606 │③│
│09日├─────┼──┼─────┼─────┼────┼───┼──┼────────┼─┤
│ │V型馬賽克 │2*2 │ 2,000│ 2,376│ 376│ 108│ │40,608 │④│
├──┼─────┼──┼─────┼─────┼────┼───┼──┼────────┼─┤
│12月│金色不銹鋼│2*2 │ 200│ 499│ 299│ 162│ 15│ 48,438│⑤│
│21日│ │ │ │ │ │ │ │ │ │
├──┼─────┼──┼─────┼─────┼────┼───┼──┼────────┼─┤
│12月│無砂黑 │2*2 │ 222│ 263│ 41│ 22│ 17│ 902│⑥│
│27日│ │ │ │ │ │ │ │ │ │
├──┼─────┼──┼─────┼─────┼────┼───┼──┼────────┼─┤
│12月│純不銹鋼馬│2*2 │ 140│ 280│ 193│ 162│ 18│ 31,266│⑦│
│29日│賽克 │ │ │ │ │ │ │ │ │
│ ├─────┼──┼─────┼─────┼────┼───┼──┼────────┼─┤
│ │V型馬賽克 │2*2 │ 540│ 940│ 570│ 108│ 18│61,560 │⑧│
│ ├─────┼──┼─────┼─────┼────┼───┼──┼────────┼─┤
│ │金色不銹鋼│2*2 │ 280│ 333│ 53│ 162│ │8,586 │⑨│
├──┼─────┼──┼─────┼─────┼────┼───┼──┼────────┼─┤
│01月│V型馬賽克 │2*2 │ 1,540│ 1,830│ 290│ 108│ 22│31,320 │⑩│
│11日├─────┼──┼─────┼─────┼────┼───┼──┼────────┼─┤
│ │金色不銹鋼│2*2 │----------│ 570│ 570│ 162│ 22│92,340 │⑪│
│ ├─────┼──┼─────┼─────┼────┼───┼──┼────────┼─┤
│ │無砂黑 │2*2 │----------│ 3,469│ 3,469│ 22│ 22│76,318 │⑫│
├──┴─────┴──┴─────┴─────┴────┴───┴──┼────────┴─┤
│ 合 計 │578,408元 │
├───────────────────────────────────┴──────────┤
│備註:舜宏公司此部分主張經多次增減,歷次開庭主張之項目、數量及金額均有所不同,最終經原審反覆│
│後其以如原審卷第185頁所示之表格所載內容為其抗辯。 │
└──────────────────────────────────────────────┘
查上開表格編號⑤之出貨單記載數量為420(張),原經
舜宏公司自認在卷,舜宏公司嗣後空言否認並辯稱僅收受
200(張),難允生撤銷自認之效力,均引用前述,茲不
贅論。又上開表格編號⑦出貨單數量及請款單數量,舜宏
公司分別將「280」、「333」誤載為「140」、「280」;
編號⑧出貨單數量及請款單數量,舜宏公司分別將「940
」、「1117」誤載為「540」、「940」;編號⑨則係編號
⑦之重複列計,故舜宏公司依此所為「方大公司灌水虛擬
張數」即屬有誤。而編號⑪⑫出貨單記載數量欄列「無」
,然將核對原始出貨單據所載,應係各出貨「480」、「
2920」,且原經舜宏公司自認在卷,舜宏公司嗣後空言否
認並辯稱並未收受,難允生撤銷自認之效力,均引用前述
,茲不贅論。則上開表格經前述說明及更正後,再以前述
出貨單位「張」與請款單位「才」換算後之結果作為核對
,亦即出貨單之張數應乘以1069.3平方公分〈即32.7公分
之平方〉再除以900平方公分〈即30公分之平方〉即為張
數換算後之請款單所載才數,則方大公司於上開各項請求
之貨款,並無灌水虛擬張數之情事,故舜宏公司此部分辯
解,均不足採。
㈡就舜宏公司辯稱方大公司請款單內所列品項,其中用於會客
室之品項(即下列表格編號⑮⑯⑰⑱㉑㉒㉓㉕),前經方大
公司承諾贈送予業主及舜宏公司,此部分貨款金額,是否應
不予列計;其餘品項(即下列表格編號⑬⑭⑲⑳㉔㉖)舜宏
公司否認有收受,此部分貨款金額,是否亦不應列計等部分
:
┌──────────────────────────────────────────────┐
│ 舜宏公司主張品項有問題(否認未簽名單據)(p.2) │
├──┬──────────┬────┬──┬────┬───┬──┬─────┬────┬─┤
│日期│ 品 名 │ 規格 │數量│ 單位 │ 單價 │單據│ 金額小計 │是否用於│編│
│ │ │ │ │ │新臺幣│編號│ 新臺幣 │ 會客室 │號│
├──┼──────────┼────┼──┼────┼───┼──┼─────┼────┼─┤
│12月│黑色填縫劑 │ 25公斤│ 10│ 包│ 300│ 4 │ 3,000│ │⑬│
│11日├──────────┼────┼──┼────┼───┼──┼─────┼────┼─┤
│ │本色彈性黏著劑 │ 25公斤│ 10│ 包│ 500│ 4 │ 5,000│ │⑭│
│ ├──────────┼────┼──┼────┼───┼──┼─────┼────┼─┤
│舜宏│AY-幻彩黑馬賽克 │ 1.5*1.5│ 20│ 才30*30│ 120│ 7 │ 2,400│ V │⑮│
│公司├──────────┼────┼──┼────┼───┼──┼─────┼────┼─┤
│誤載│幻彩白馬賽克 │ 1.5*1.5│ 43│ 才30*30│ 120│ 7 │ 5,160│ V │⑯│
│12月├──────────┼────┼──┼────┼───┼──┼─────┼────┼─┤
│09日│幻彩白馬賽克 │ 1.5*1.5│ 157│ 才30*30│ 120│ 7 │ 18,840│ V │⑰│
│ ├──────────┼────┼──┼────┼───┼──┼─────┼────┼─┤
│ │AY-幻彩黑馬賽克 │ 1.5*1.5│ 4│ 才30*30│ 120│ 8 │ 480│ V │⑱│
├──┼──────────┼────┼──┼────┼───┼──┼─────┼────┼─┤
│12月│白色黏著劑 │ 25公斤│ 30│ 包│ 280│ 9 │ 8,400│ │⑲│
│12日├──────────┼────┼──┼────┼───┼──┼─────┼────┼─┤
│ │白色填縫劑 │ 25公斤│ 10│ 包│ 280│ 9 │ 2,800│ │⑳│
├──┼──────────┼────┼──┼────┼───┼──┼─────┼────┼─┤
│12月│咖啡玫瑰花馬賽克 │ 1.5*1.5│ 58│ 才30*30│ 220│ 13 │ 12,760│ V │㉑│
│15日├──────────┼────┼──┼────┼───┼──┼─────┼────┼─┤
│ │AY-幻彩白馬賽克 │ 1.5*1.5│ 120│ 才30*30│ 120│ 13 │ 14,400│ V │㉒│
│ ├──────────┼────┼──┼────┼───┼──┼─────┼────┼─┤
│ │FC-黑+金蔥馬賽克 │ 1*1│ 60│ 才30*30│ 160│ 13 │ 9,600│ V │㉓│
├──┼──────────┼────┼──┼────┼───┼──┼─────┼────┼─┤
│12月│黑色填縫劑 │ 25公斤│ 60│ 包│ 300│ 11 │ 18,000│ │㉔│
│21日├──────────┼────┼──┼────┼───┼──┼─────┼────┼─┤
│ │太陽花馬賽克 │ 80*80│ 7│ 才30*30│ 800│ 15 │ 5,600│ V │㉕│
├──┼──────────┼────┼──┼────┼───┼──┼─────┼────┼─┤
│12月│潑水劑 │ 5公斤│ 1│ 桶│ 1200│ 19 │ 1,200│ │㉖│
│29日│ │ │ │ │ │ │ │ │ │
├──┴──────────┴────┴──┴────┴───┼──┴─────┼────┴─┤
│ 合 計 │ 107,640元│ 69,240元│
├──────────────────────────────┴────────┴──────┤
│備註:舜宏公司此部分主張經多次增減,歷次開庭主張之項目、數量及金額均有所不同,最終經原審反覆│
│確認後其以如原審卷第173頁所示之表格所載內容為其抗辯。 │
└──────────────────────────────────────────────┘
⒈查關於上開表格編號⑮⑯⑰⑱㉑㉒㉓㉕等部分確係用於美
麗殿汽車旅館之會客室牆面或地面之施作
一節,
核與方大
公司提出之請款單所註記用於「會客室」之部分,其品名
、數量、單位、單價均屬相符,並經舜宏公司提出會客室
施作完成後之照片為證(見原審卷第130至132頁),且經
證人廖莉莉(即業主美麗殿汽車旅館負責本件工程之職員
)到庭證述確認在卷(見原審卷第108頁背面最後三列至
第109頁第一至六列之言詞辯論筆錄),故此部分事實
堪
予認定。其次,方大公司固否認有允諾將此部分用於會客
室之磁磚贈送而不予計價之情事;惟查,舜宏公司所抗辯
之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廖莉莉於原審證述:「(問:原
告(即方大公司,下同)請款單上,有關美麗殿之會客室
內之地板及柱子、廁所之馬賽克磁磚,是否是原告贈送予
業主之物品,不該計價向被告請款索取?提示請款單供證
人辨認)請款單上有註記會客室馬賽克磁磚部分,太陽花
馬賽克拼貼我很確定是用在我們公司會客室廁所的壁面…
…當時原告確實在我們公司會客室,在公司人員的面前(
廖莉莉、翁采縈、設計師林小姐、副董彭坤宗),原告法
定代理人邱先生當場表示因為用於會客室的磁磚數量不多
,所以由他贈與給我們沒有問題」、「(問:提示會客室
照片5張,請證人確認這5張相片是否即為該旅館內會客室
之相片?)是,第一張是會客室地板,第二張金色的那張
是會客室電視牆,第三張是廁所入門右手邊牆壁,第四張
馬桶的正後方,第五張是廁所入門左手邊牆壁的太陽花拼
貼」等語(見原審卷第108頁背面至第109頁);另證人即
美麗殿興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彭坤宗於本院證稱:「(問
:美麗殿汽車旅館旁邊有一個會客室,會客室含浴室裡面
的磁磚,是否方大公司的邱嘉松答應要送給美麗殿興業有
限公司?)有的,因為邱嘉松有去看,地坪不大,有答應
要免費送給我們」等語(見本院卷第71頁背面)。又審諸
兩造於99年10月23日所簽立之材料報價單之記載,兩造於
成立系爭買賣契約時,僅就「品名無砂黑+金色不鏽鋼馬
賽克磁磚(即V型馬賽克磁磚):規格尺寸單顆2*2公分,
整張以30*30公分計算,單價為每張108元」、「品名無砂
黑馬賽克磁磚:規格尺寸單顆2*2公分,整張以30*30公分
計算,單價為每張22元」、「品名金色不鏽鋼馬賽克磁磚
:規格尺寸單顆2*2公分,整張以30*30公分計算,單價為
每張162元」等品項、數量、單價為約定,而全然查無任
何關於使用於會客室之「AY-幻彩黑馬賽克磁磚:規格1.5
*1.5公分、單價每張120元」、「AY-幻彩白馬賽克磁磚:
規格1.5*1.5公分、單價每張120元」、「咖啡玫瑰花馬賽
克磁磚:規格1.5*1.5公分、單價每張220元」、「FC-黑+
金蔥馬賽克磁磚:規格1*1公分、單價每張160元」、「太
陽花馬賽克磁磚:80*80公分、單價每張800元」等品項
、數量、單價之約定,足見兩造成立系爭買賣契約時,買
賣標的物並未包括前述使用於會客室之「AY-幻彩黑馬賽
克磁磚」、「AY-幻彩白馬賽克磁磚」、「咖啡玫瑰花馬
賽克磁磚」、「FC-黑+金蔥馬賽克磁磚」及「太陽花馬賽
克磁磚」。再核諸方大公司就該等「AY-幻彩黑馬賽克磁
磚」、「AY-幻彩白馬賽克磁磚」、「咖啡玫瑰花馬賽克
磁磚」、「FC-黑+金蔥馬賽克磁磚」及「太陽花馬賽克磁
磚」所提出之交貨證明(即單據編號7、8、13、15),其
中單據編號7(即上列表格編號⑮⑯⑰之品項)僅有方大
公司法定代理人本人邱嘉松之簽名,單據編號13、15僅為
單純表格製作而無任何客戶簽收,要與方大公司所提出本
件其它出貨證明之出貨單或銷貨單上大部分均有客戶簽收
之情形,迥不相同,則若此部分用於會客室之磁磚亦為本
件買賣標的,衡諸常情,為避免日後滋生交貨
與否及應否
付款之爭議,方大公司應無特意悖於向來交貨時均請客戶
簽收之習慣,而獨就此幾筆交貨,刻意不促請客戶簽收確
認之道理,據此,更
足徵兩造成立系爭買賣契約時,買賣
標的物應未包括前述使用於會客室之「AY-幻彩黑馬賽克
磁磚」、「AY-幻彩白馬賽克磁磚」、「咖啡玫瑰花馬賽
克磁磚」、「FC-黑+金蔥馬賽克磁磚」及「太陽花馬賽克
磁磚」。準此,舜宏公司辯稱使用於會客室之品項(即前
開表格編號⑮⑯⑰⑱㉑㉒㉓㉕),前經方大公司承諾贈送
予業主及舜宏公司,此部分貨款金額,不應列計,要屬有
據,
應堪採信。至本院於前述二計算方大公司本件實際出
貨之貨款金額總計為3,745,466元,即未包括此部分用於
會客室之磁磚在內,併此敘明。
⒉就上開表格編號⑬⑭⑲⑳㉔㉖等部分,舜宏公司否認有收
受。查其中編號⑬⑭之銷貨單(即單據編號4)係由「陳
志成」之人簽收確認;編號⑲⑳㉔之銷貨單(即單據編號
9、11)係由署名「林」之人簽收確認;編號㉖之國內銷
貨單(即單據編號19)係由署名「許」之人簽收確認。又
其中署名「林」之人,方大公司主張係下包廠商「林奇洲
」所簽收,而證人林奇洲於原審到庭證述,僅明確證稱其
確有到本件美麗殿汽車旅館外牆翻修工程現場施作等情,
然對於上開銷貨單上署名「林」之人是否即為其本人一節
,則稱不清楚、無法辨識、無法確定等語(見原審卷第
181頁背面至第183頁)。惟查,姑不論就此部分方大公司
出貨數量即如銷貨單據記載數量一節,原業經舜宏公司於
原審審理時自認明確在卷,舜宏公司嗣後空言否認並辯稱
全未收受,難允生撤銷自認之效力,業如前述,茲不重複
贅論。況且,就同為署名「林」之人所簽收之單據編號2
(11月27日出貨、見原審卷第57頁)、編號8(12月11日
出貨、見原審卷第60頁)、編號16(12月21日出貨、見原
審卷第63頁),舜宏公司並未否認方大公司有出貨並由舜
宏公司之工地現場人員收受之事實,僅就各筆請款計價數
量多寡、單位為何或是否用於會客室而不應列計等情有所
爭執,則就同為署名「林」之人所簽收之出貨、銷貨單據
,舜宏公司僅就現場目視可見之磁磚部分及其認為有利於
己之部分(即主張數量應減少及用於會客室不應列計部分
)承認該署名「林」之人為受舜宏公司指示簽收貨物之人
,卻就現場目視不可及之耗材(即黏著劑、填縫劑)部分
否認該署名「林」之人為受舜宏公司指示簽收貨物之人,
則舜宏公司先後所為之主張,
顯有臨訟飾詞及矛盾不符
之
虞,故舜宏公司空言否認收受此部分貨品之辯詞,實難認
足採。準此,舜宏公司否認收受上開表格編號⑬⑭⑲⑳㉔
㉖等部分,並辯稱此部分貨款不應列計云云,均為無理由
,不足採信。
⒊至於方大公司請款單所列100年1月17日出貨之「品名金色
不鏽鋼:規格2*2公分、數量1,331張(才)、單價162元
、複價215,622元」及「品名V型馬賽克:規格2*2公分、
數量594張、單價108元、複價64,152元」部分,此部分為
舜宏公司否認收受,且未曾經舜宏公司自認在卷(見原審
卷第56頁舜宏公司製作之表格中,就此二欄之數量記載均
為空白,亦即舜宏公司自始即未承認有收受此部分貨物)
。而核諸方大公司就此部分出貨所提出之證據,僅有「海
關進口快遞貨物稅費繳納證明單」(見原審卷第103頁,
即單據編號23),該證明單僅足以證明方大公司有於100
年1月17日進口貨名為「00000000000」之貨品共「21CTN
」進入國內,及方大公司有依法繳納貨物稅費,然此批貨
物之品項內容究竟為何?是否確為所指之「金色不鏽鋼馬
賽克磁磚」及「V型馬賽克磁磚」?方大公司進口後充作
何用?是否確有將其中一部或全部貨物交付予舜宏公司收
受?則全然無法證明。從而,方大公司就其請款單上所列
100年1月17日出貨之「品名金色不鏽鋼:規格2*2公分、
數量1,331張(才)、單價162元、複價215,622元」及「
品名V型馬賽克:規格2*2公分、數量594張、單價108元、
複價64,152元」部分是否確已交付予舜宏公司收受一節,
即難認已盡充足之
舉證責任,故此部分事實未經證明,方
大公司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難以准許。
四、舜宏公司主張方大公司應負給付遲延之
損害賠償責任,並以
此給付遲延損害賠償請求金額450,000元於本件貨款抵銷部
分:
㈠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債務人遲延者,
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二人互負
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
,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㈡查舜宏公司主張因方大公司交貨遲延,使舜宏公司工期遭拖
延,無法依原與業主美麗殿汽車旅館約定之期限完工,致舜
宏公司遭業主因遲延完工懲罰性扣款450,000元,而受有450
,000元之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等情,業據證人廖莉莉於原審
具
結證述:「(問:原告(即方大公司,下同)在美麗殿外牆
裝修期間,是否有供料遲延、實際運抵現場之物料短缺、金
花拼圖材料短缺致花樣不全、黑磁磚不足導致(1)一樓外
牆內側未貼黑磁磚(2)二樓之牆壁側邊未貼黑磁磚(3)美
麗殿建築物後面一至二樓之牆面因黑磁磚不足,加上農歷年
節旺季時間,改以塗油漆替代等施工瑕疵?)這些都是確實
的,他(指方大公司)當初在送貨的時候,貨量都是不足,
原告常常說磁磚海運要進來了,但我們等了3、5天都沒有來
,使工人空等……也發生交貨數量不足,使工人貼一半就沒
有貨料可繼續施作,交貨數量不足的情形,不止發生在黑磁
磚,也發生在拼花磁磚上面,黑磁磚不足導致(1)一樓外
牆內側未貼黑磁磚(2)二樓之牆壁側邊未貼黑磁磚(3)美
麗殿建築物後面一至二樓之牆面因黑磁磚不足加上農歷年節
旺季時間,改以塗油漆替代等,原告原本答應我們在(99年
)12月25日完工(完成交貨),延遲到隔年要過農曆年他還
是無法完工(完成交貨),直到過年前2天,我們決定拆除
鷹架,所以只能趕快先將建物立/正面的工程完成,但過完
年後,原告尚未交付的磁磚就再也沒到貨,我們只好將建築
物後面牆面改以油漆代替」、「(問:提示相片9張,請證
人確認是否為系爭建物施工及目前現狀?並請說明這幾張照
片代表的意思?)第一張有金色花紋的磁磚拼貼是我們原來
預計完工後的樣子。第二張照片是我們建物一樓屋簷沿著建
物立/正面轉進來水平的屋簷,本來金色花紋應該是順著牆
面延伸進來,但因為方大公司供料不足,這個部分根本沒有
花紋磁磚可貼。第三張是造型拱門裡面的灰牆,拱門正面有
貼磁磚,但左右兩側因原告供料不足,無磁磚可貼,所以我
們改用噴漆處理。第四張照片呈現我們公司A棟在二、三樓
中間有一個腰帶,但腰帶上方屋簷因為沒有供料,所以沒有
貼磁磚。第五張情形與第四張相同,但第五張是在我們公司
B棟。第六張是依照契約整個黑色磁磚貼起來應該要有的樣
子,但我不確定是在公司何處拍攝。第七、八、九張都是我
們建物頂樓屋突的部分,他應該是要全部貼黑色的磁磚,也
是因為原告供貨不足,所以我們改用噴漆。……本件施作過
程確實有追加,但是原告供貨數量也確實不敷現場所需,且
原告供貨遲延,導致無法如期完工」、「(問:被告公司(
即舜宏公司,下同)現場施作外牆拼貼是否有工程遲延?若
有遲延,貴公司是否有向被告公司公司扣款?)被告公司工
程延遲,延遲的工作天是在預計完工日(99年12月25日)後
,延遲五十幾天後才完工,所以我們有對被告公司扣款」等
語(見原審卷第109至110頁)。且證人彭坤宗亦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問:當時在簽約過程,舜宏公司是否帶著方大
公司一起向你們公司承攬工程?)是的。舜宏公司與方大公
司的邱先生一起去我們公司,要一起承攬我們的外牆工程,
但我們公司不想拆包,就由舜宏公司來與我們公司簽約,由
方大公司提供材料給舜宏公司施工,由舜宏公司對我們公司
連工帶料承包」、「(問:磁磚供應商方大公司在供應期間
,磁磚供料有無拖延?)有的,我們是現場有在營運的公司
,且貼磁磚要搭鷹架,故我們協議於99年11月初開工,於同
年12月20日前要完工,工期只有45天。我記得供料一直延遲
,現場無料可以施工,導致工期比原來預定的工期,又多了
45天以上」、「(問:供應商供應磁磚拖延,你們公司有無
催貨?)我們同時催告簽約的舜宏公司,以及邱嘉松,而邱
嘉松一直告訴我們磁磚已經在船上,但也沒有如他所說的時
間進場」、「(問:工程結束時,美麗殿汽車旅館的外牆磁
磚是否全部貼完?或是有部分用噴漆?)因為磁磚等太久,
我們現場無法營運,所以外牆磁磚不足的部分,就改用油漆
替代」、「(問:美麗殿公司有無因為承攬商的供料遲延而
耽誤工期,而對承攬商罰款?)有的,因為延誤讓我們損失
,我記得我們與舜宏公司約定遲延一天罰1萬元,我印象中
我們總共扣了舜宏公司45萬元」、「(問:磁磚的種類很多
,你打電話向邱嘉松催貨,是催哪一種磁磚?)就是外牆用
的馬賽克」、「(問:你是自己的意思打電話給邱嘉松或是
代理舜宏公司的意思打電話給邱嘉松?)因為工程延誤有造
成我們公司損害,只要有辦法讓工程完成我都會嘗試,因為
遲延是邱嘉松造成的,所以我兩方面都有去催貨」、「(問
:你打電話給邱嘉松催貨,有無說磁磚要5天、10天或20天
送過來?)這個時間都是邱嘉松給我的時間,有時他告訴3
天後貨會送來,有時說5天,但都沒有照期限送來,都是延
誤的狀況」、「(問:你打電話給邱嘉松催貨,究竟有無限
他磁磚要5天、10天或20天送過來?)我沒有限邱嘉松期間
,要送貨的時間都是邱嘉松自己講的,但是我已經告訴邱嘉
松工期已經延誤了」、「(問:方大公司除了磁磚送貨遲延
以外,有無送錯貨的情形?)有的,因為我們的外牆磁磚是
拼接的,有一定的紋路,方大公司送過來的磁磚曾經有無法
拼接的情形,我們就通知方大公司,方大公司把送錯的貨載
回去,請人再拼接好之後再送貨過來」等語(見本院卷第71
至72頁)。又證人即舜宏公司就系爭工程貼磁磚的小包楊長
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問:當時你承攬磁磚鋪貼工程時
,磁磚供應商所供應的磁磚情形是很順暢?或是有拖延?)
有拖延,我們一開始進場施作時,現場有磁磚可以供我們鋪
貼,但量並不多,後來小邱即邱嘉松說磁磚差不多過一個禮
拜才會再來,但一個禮拜後我們工人到現場無磁磚,就這樣
子一直拖延一直拖延,且後來送過來的磁磚還有不對的」、
「(問:磁磚供應會有一些遲延,你有無催促送貨?)我都
是打手機給邱嘉松,請他盡速送貨。他承諾送貨的時間,一
再延後」、「(問:最後所有外牆的磁磚是否都有貼完?或
是有部分因為磁磚不夠用噴漆替代?)因為磁磚不夠,有些
該貼沒貼,改噴漆」、「(問:本件工程磁磚種類很多,你
究竟向邱嘉松催告送何種磁磚過來?)我催過邱嘉松送細花
拼圖磁磚過來,但基本上我幾乎每一樣磁磚都催過邱嘉松送
貨過來,因為邱嘉松不是將磁磚一次性的送過來」、「(問
:你是依自己的意思催告邱嘉松?)是的,因為我把師傅帶
到現場,我就需給付工資給師傅,故我不能休息」、「(問
:舜宏公司的老闆有無授權你去催告邱嘉松?)因為邱嘉松
當時我不認識,當時我是向翁采縈催貨,翁采縈說她也有催
貨,另把邱嘉松的手機號碼給我,叫我自己也打電話向邱嘉
松催貨」、「(問:你催貨有無限時間把貨送過來?例如限
5天或10天?)沒有,我只是催貨,我沒有權利限時間」等
語(見本院卷第71至72頁)。可知,本件原係舜宏公司邀同
方大公司一起向業主承攬系爭外牆翻修工程,但因業主不想
拆包,便由舜宏公司與業主公司簽約,亦即由舜宏公司對業
主連工帶料承包,另由方大公司提供材料給舜宏公司施工。
而方大公司與舜宏成立系爭貨物買賣契約時,既知悉係為提
供舜宏公司施作系爭外牆翻修工程所需,且系爭外牆翻修工
程於99年11月初開工,於同年12月20日前要完工,工期只有
45天,則方大公司自有配合舜宏公司承攬外牆翻修工程工期
之義務。而依證人廖莉莉上開證述,可證本件方大公司至遲
應於99年12月25日以前(履行期限)將系爭磁磚貨品如數交
付舜宏公司收受,俾使舜宏公司得以如期完工,然方大公司
迄99年12月25日止(履行期限屆至)仍未如數交貨完畢。況
依上開證人之證述,方大公司不僅有供貨遲延,亦有供貨錯
誤之情形,並經舜宏公司之現場施工人員及業主等人加以催
告,終因方大公司未能如期供貨,致系爭外牆磁磚不足的部
分,便改用油漆替代。準此,方大公司自期限屆滿時起,即
應負遲延責任,堪予認定。
㈢復查,方大公司對於舜宏公司因遲延完工而遭業主懲罰性扣
款450,000元一節,並不爭執,僅爭執不應全歸由方大公司
負擔(見原審卷第155頁之言詞辯論筆錄),則舜宏公司主
張其因方大公司遲延給付而受有之損害為450,000元,亦堪
認定。從而,舜宏公司主張方大公司應賠償舜宏公司因遲延
給付所生之損害450,000元,且以方大公司應對舜宏公司所
負此450,000元之金錢債務,與舜宏公司於本件對方大公司
所負貨款之金錢債務
予以抵銷,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關於本訴部分,舜宏公司已給付定金815,529元
暨第一、二期款各1,000,000元、1,200,000元;另方大公司
已負擔營業稅103,118元等情,已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82頁正面及背面),且前開營業稅103,118元部分,亦
有統一發票影本3紙
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頁);復依兩造
於99年10月23日簽立之材料報價單記載,所約定單價「不含
加值營業稅5%」,故舜宏公司已給付方大公司之款項中,應
扣除作為加值營業稅之金額後,方為舜宏公司已實際給付方
大公司之貨款金額。據此,舜宏公司應給付方大公司之貨款
,於扣除舜宏公司前已給付之貨款及應予抵銷之金額後,舜
宏公司應再給付方大公司之貨款應為383,055元【計算式:
貨款總額3,745,466元-(已給付定金815,529元+已給付期
款1,000,000元+已給付期款1,200,000元-方大公司已負擔
營業稅103,118元)-遲延給付損害賠償450,000元=383,
055元】。從而,方大公司基於系爭買賣契約及買賣價金
請
求權,請求舜宏公司應給付之金額,在本金383,05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7月12日(詳原審卷第25頁之原
審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至於反訴部分,舜宏公司尚應給付方大公司之
貨款金額為383,055元,業如前述,故本件即無方大公司溢
領舜宏公司所給付之貨款,而受有不當得利之情事。從而,
舜宏公司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方大公司應返還溢領
之貨款160,215元及自102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其反訴應予駁回。
六、據上說明,關於本訴部分,方大公司基於系爭買賣契約及買
賣價金請求權,請求舜宏公司給付383,055元及自101年7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是則原審准許方大公司此部分請求,並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暨依舜宏公司之聲請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核無違誤;舜宏
公司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方大公司請求舜宏公司給付逾383,
055元本息部分,原審為方大公司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
核無不合,方大公司附帶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關於反訴部分
,舜宏公司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方大公司應返還溢
領之貨款160,215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則原審
駁回舜宏公司此部分反訴請求,核無違誤;舜宏公司上訴意
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
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