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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440號 上 訴 人 涂偉倫       謝宇妃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彭巧君律師 被上訴人  陳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被上訴人主張:㈠上訴人甲○○明知上訴人乙○○與被上訴 人係夫妻關係,乙○○係有配偶之人,詎乙○○與甲○○仍 分別基於通姦及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月下旬某日,在 苗栗縣苗栗市○○街○○號6樓甲○○居處,發生性行為1次, 甲○○因而懷孕,並於000年00月00日產下一子。經被上訴 人提出告訴,業經原法院及本院刑事判決判處罪刑確定。㈡ 上訴人上開通姦、相姦明顯故意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又上訴人因通姦而產子,並進而同居, 完全未顧及被上訴人之心情,其情節更甚於一般通姦行為, 對被上訴人之羞辱及傷害更鉅,造成被上訴人精神上之痛苦 ,非常人所能忍耐,實侵害被上訴人身為配偶之人格法益情 節重大。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慰 撫金)100萬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及第 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上 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及自102年10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 ㈠乙○○部分: 乙○○與被上訴人間早已感情不佳,嗣被上訴人擅自決定帶 小孩移民,雙方關係已無復合可能,被上訴人指稱乙○○通 姦行為係破壞被上訴人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云云 ,並非事實。又乙○○並未與甲○○同居,且乙○○名下並 無財產,公司獲利亦非上訴人乙○○所得,被上訴人請求金 額顯然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㈡甲○○部分: 甲○○不知乙○○已婚之事實,並未犯相姦罪,且甲○○並 未與乙○○同居。被上訴人所指其與乙○○間相處之種種問 題,皆與甲○○無涉。且甲○○並無工作收入,生活皆仰賴 家人接濟,無法接受被上訴人之鉅額請求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100萬元本息,其餘之 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於原審其餘請求敗訴部分 ,未據聲明不服)。上訴人上訴聲明:⑴原判決廢棄;⑵被 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上訴人補充陳述:原判決未說明 何以上訴人應負連帶責任,上訴人不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甲 ○○學歷、經濟狀況較差,原判決金額顯高於一般認知,請 予酌減。 四、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有上開通姦、相姦生子之行為,而上訴 人固不否認其2人有於上開時、地為性行為1次並產子之事實 ,惟甲○○稱不知乙○○已婚,均不認被上訴人得向其等請 求賠償慰撫金。經查: ㈠查上訴人前於另案(即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5號刑事案件 )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原審及本院刑事庭審理時,均坦 承於100年1月下旬某日,在苗栗縣苗栗市○○街○○號6樓甲 ○○居處,發生性行為1次,甲○○因而懷孕,並於000年00 月00日產下一子,乙○○並於100年12月12日認領該子等情 。此外,並有卷附之戶籍謄本、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苗 栗縣頭屋鄉戶政事務所函附之戶籍資料、出生登記申請書、 出生證明、認領同意書等件資為佐證,復自承其後又產下一 子,現育有二子。 ⒉又乙○○對其上開所為係通姦行為,並不爭執;而甲○○雖 辯稱:伊不知上訴人乙○○已婚之事實云云,惟查:甲○○ 90年任職於他們家族公司時,就已經與乙○○交往,是被上 訴人與乙○○結婚非不知已婚事實,且被上訴人亦曾告知甲 ○○勿與其夫交往,甲○○仍與乙○○發生性行為。足證甲 ○○自始即知乙○○與被上訴人之婚姻關係。甲○○陳稱其 不知乙○○與被上訴人結婚而有婚姻關係云云,均顯係臨訟 飾卸之詞,不足採信。況上訴人上開通姦及相姦行為,為乙 ○○所自認,該通姦、相姦之事實,亦經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各4月確定,有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5號、原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應堪認為真實。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違背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 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 人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3項分別定 有明文。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 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定相當之數額;又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所謂賠償相當之金 額,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人格權之受影響是否重大,及 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 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認其等通姦而 不負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無可採。 ㈢查本件被上訴人為澳洲昆士蘭大學電子商務碩士,100年度 、101年度所得依序為296,013元、332,550元,名下無汽車 及不動產;乙○○為千邦興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該 公司資本總額為500萬元),100年度、101年度所得依序為 300,803元、120,000元,其他資產總額為5,033,468元;甲 ○○為聯合大學二專部畢業,100年度、101年度所得依序為 21,942元、170,000元,名下有汽車1輛等情,有經濟部商業 司公司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在 卷足憑(見原審卷第63、78頁、密封袋內資料)。本院衡酌 兩造之經濟狀況、身分及地位,精神上受有較一般通姦、相 姦行為更高之痛苦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 賠償慰撫金,以100萬元為適當。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 求上訴人連帶給付慰撫金100萬元本息,於法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不得請求賠償慰撫金, 甲○○不知乙○○為有配偶之人,為不足採;被上訴人主張 上訴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尚屬可信。是則被上訴 人執此主張上訴人應連帶賠償100萬元云云,尚屬有據。從 而,被上訴人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連帶給 付100萬元及自10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 判決,及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免為假執行宣告,並無 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邱曉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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