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46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
上訴人 李連滿
心靈漫步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謝秋娥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甲女(即代號0000-000000,姓名地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
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1月7日
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
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附帶上訴部
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下稱乙○○)經
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
爰依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
兩造主張
一、甲○主張:
㈠乙○○受僱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心靈漫步有限公司(下
稱心靈漫步公司),在心靈漫步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5樓之「AVE DA心靈漫步SPA」門市擔任指壓師。
甲○於民國101年11月2日下午3時許,前往上址進行全身指
壓及足部腳底
按摩,
詎乙○○明知甲○僅係前往進行全身指
壓、按摩外,要無同於過程中除全身指壓、按摩目的外其餘
之肢體接觸,甚至任由其手指插入陰道之可能,竟基於對於
女子違反意願而為
性交之接續犯意,在為甲○進行指壓、按
摩過程中,以甲○之脊椎末節有內彎,需進行調整脊椎指壓
為由,要求甲○褪去內衣、內褲,並反穿店內開襟式和服,
趴臥於店內按摩床上,利用甲○羞窘並獨自處於密閉空間,
及不清楚正常按摩情形,而未即時加以抗拒之際,未事先徵
得甲○之同意,即擅自接續以其右手手指插入甲○陰道內2
次(甲○之處女膜1點鐘及10點鐘方向均有0.3公分裂傷、6
點鐘方向有1公分裂傷),繼而要求甲○正躺單腳屈曲,以
手指觸摸甲○之外陰部及陰蒂,以違反甲○意願之方式,對
甲○為性交得逞;
嗣按摩、指壓結束離去後5分鐘,甲○再
度進入店內向店長胡國蓮反應
上揭情形,並報警處理,始查
知上情。
㈡乙○○對甲○以強制方式為
上開性交行為,係侵害甲○之身
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及貞操權,而心靈漫步公司
係乙○○之僱用人,對於乙○○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甲○
之權利,應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甲○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並請求乙○○及心靈漫步公司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茲
臚
列甲○所受損害如下:⒈增加生活需要部分:甲○因遭此侵
害事件後,至醫院接受檢查,為此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
同)1,161元。⒉
精神慰撫金部分:乙○○對甲○為上開侵
害行為,嚴重侵害甲○之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
、及貞操權,使甲○感覺受辱,精神痛苦,恐
非相當時日無
以撫平傷痛,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㈢又乙○○確有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業經原法院刑事庭以
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之罪刑,並經本
院刑事庭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9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復
經最高法院於103年8月28日以103年度
台上字第3016號駁回
上訴而確定,乙○○及心靈漫步公司上訴
猶執前詞堅稱並無
以手指插入甲○之生殖器內,並未對甲○為強制性交之
侵權
行為云云,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再者,甲○否認
心靈漫步公司與乙○○間是
承攬關係,其等確是
僱傭關係,
蓋其等如是承攬關係,為何心靈漫步公司要幫乙○○投保勞
保,顯然心靈漫步公司是實質上僱用乙○○,心靈漫步公司
辯稱是承攬關係,僅為脫免其責任,不足採信。另甲○並非
自行脫下海灘褲及內褲,因甲○當時是依乙○○的要求將和
服反穿,說這樣指壓比較方便,且乙○○是在指壓過程當中
,突然說要幫甲○調整脊椎,就拉下甲○的內褲,甲○當時
趴著,還反問乙○○說,這樣子是必要的嗎?乙○○回答說
這是特別服務,就接著進行課程,甲○當時因為害怕,所以
不敢有任何反抗,直到乙○○離開該房間以後,甲○才敢離
開該房間到櫃台告知服務人員。又甲○當天到心靈漫步公司
,公司人員說已沒有其他按摩師有空,只剩下乙○○。甲○
並沒有指定要由乙○○來幫其服務,其是信任心靈漫步公司
係設在百貨公司的知名店家,才會願意讓男性幫其服務。
本
件心靈漫步公司沒有盡到監督管理乙○○的責任,也沒有如
同其所說有告知甲○按摩時要如何穿著衣服,或不能接受額
外的服務。而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為僱傭關係,乙○○
所為本件侵權行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
等情,均業經原審認定
明確,並於判決內詳載理由,認事用法均稱妥
適,乙○○與
心靈漫步公司僅以前詞置辯,並未具體提出證據相佐,所辯
顯無理由。
㈣本件甲○無端受到乙○○與心靈漫步公司侵權,身心嚴重受
創,絕非筆墨所能形容,為能早日忘卻受創事件,於原審判
決後,雖不能認同判決結果,但選擇不再上訴,以期儘速恢
復平靜生活,讓此痛苦事件隨風而去。然乙○○與心靈漫步
公司竟仍堅稱其等並未有侵權行為,而提起上訴,請求駁回
甲○於原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云云,甲○迫於無奈,只好
提起附帶上訴,以維權益。而原審斟酌本件侵權事實之加害
情形、甲○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況等
情狀,認為甲○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
固非
無見。然心靈漫步公司為知名品牌「AVEDA心靈漫步SPA」,
能在頂級百貨公司設店,必有相當之營業規模,原審僅審酌
其100年度及101年度之利息所得各為6,058元、43,219元,
卻未調取其每月申報之
營業稅額資料以認定其營業財產狀況
,即率爾認定甲○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顯
然過低而有未洽。況案發後,甲○僅能於便利商店兼職,負
責較少與人接觸之點貨工作,每月僅有約1萬元收入,收入
驟減,對甲○家庭生活而言,無異雪上加霜,且案發
迄今已
逾兩年,乙○○與心靈漫步公司不僅從未向甲○道歉,甲○
更須面對其等無止盡糾纏之官司(刑事三審及民事二審),
精神痛苦絕非區區40萬元所能彌補。
㈤
綜上所述,爰於原審聲明:⒈乙○○與心靈漫步公司應
連帶
給付甲○1,001,16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乙○○與心靈漫步公司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⒉甲○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心靈漫步公司及乙○○則以:
㈠乙○○於警詢及偵查中皆陳述係經甲○同意而以中指插入甲
○肛門,為其調整尾椎,自白書同此意旨。
核與證人胡國蓮
警訊時稱:甲○在指壓、按摩結束後,再度返回店內,詢問
店內有無提供整脊或尾椎服務乙節,及甲○所述「他用手伸
進去,感覺他有往上扳的動作,他做了2次這種動作……」
相符。蓋乙○○確曾告知甲○要調整其尾椎,否則甲○不會
詢問胡國蓮店內有無提供整脊或尾椎服務,而往上扳正是調
整歪斜尾椎之動作,顯然乙○○所辯並非無據。而乙○○於
刑事一審雖因受指定辯護人之建議而誤為認罪之表示,但於
刑事二審之陳述則與警詢及偵查內容相同,故不應以刑事一
審之陳述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又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如診斷書內容所示,無紅
腫、無正在出血,新裂傷可能性不高」,則甲○處女膜之3
處裂傷,既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為舊傷,顯非案發
當日之新傷,且甲○已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一女,從經驗與
論
理法則論之,該3處舊有裂傷顯與乙○○無關。另甲○於事
發時為某保險公司之主任,有相當之人生歷練與社會經驗,
而指壓
乃全程穿衣進行,乙○○又為男性,甲○豈有於乙○
○要求換穿丁字褲甚至褪去內褲時,竟言聽計從且毫不質疑
。況乙○○全程無暴力、威脅行為,顯不致讓甲○心生恐懼
,若甲○對乙○○褪去內褲之行為有質疑時,為何不暫停課
程?為何不到櫃台詢問?又事發地點在中友百貨公司5樓,
人來人往,整個櫃位及指壓室皆用三夾板隔間而已,只要甲
○喊叫,在櫃檯的店長、服務人員都聽的到,但甲○在2個
半小時的過程中卻毫無異狀,甚至表示有鬆的感覺,並簽認
課程已完成,甚至和證人黃湘涵喝茶、聊天,依一般社會經
驗,顯非正常人應有之反應。甲○既坦承未受乙○○暴力壓
制,竟然連
無庸思考之本能反應皆無,是乙○○辯稱其事先
徵得甲○同意,以中指伸入肛門為其整椎乙節,並非無據。
原審所謂甲○「羞窘」、「獨自處於密閉空間」、「不清楚
正常按摩課程」云云,皆無法說明甲○行為違反經驗及論理
法則之諸多不合理處,難令人信服。
㈢再者,心靈漫步公司與乙○○間已簽訂
承攬契約,乙○○並
無底薪,純粹按件抽成,完成客戶預約之課程後,即可離開
心靈漫步公司,若有事無法前來公司或不想來上班,只要告
知公司即可,心靈漫步公司無不准假之權利。至於乙○○固
定農曆初一、十五休假,早上11點到心靈漫步公司,沒有客
人時約晚上8點離開公司、有事跟公司請假等節,乃乙○○
為服務客人,方便客人知悉其服務時段之安排,非心靈漫步
公司硬性規定其上下班時間。又原審卷第33頁
切結書誤用「
薪水」字眼,乃心靈漫步公司不懂
法律之故,而文件記載「
本公司員工乙○○於任期
期間違反員工合約第二條與第十條
對客人造成之事實,造成本公司商譽及客人之損害,應負起
民事刑事之責任」,該約定意旨乃因乙○○非心靈漫步公司
之
受僱人,故應就其行為自行負責,與心靈漫步公司
無涉。
原審將之解釋為乙○○就其勞務提出過程、安排不具相當自
主權,勞務提供有時間
拘束性,心靈漫步公司對勞務給付方
法有指揮監督權云云,而認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為僱傭
關係,
要非可採。事實上,乙○○乃專業按摩師,有技術性
及專業性,心靈漫步公司無法教導其如何對客戶指壓、按摩
,且客戶若不滿意其服務,而不願付款(或簽認完成課程)
,心靈漫步公司即無給付款項予乙○○之可能。依此,乙○
○並非單純提供勞務,而是提供一個讓客戶滿意的服務結果
,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應為承攬關係,
而非僱傭。另乙
○○係因上、下班車程時間較久,為求保障,要求心靈漫步
公司為其投勞、健保,但因其非心靈漫步公司之受僱人,故
原應由雇主負擔之70%勞、健保費用及由雇主負擔6%之勞
工退休金提撥款,皆由乙○○自行負擔,對照其他受僱員工
係由心靈漫步公司負擔70%之勞、健保費用、100%之勞工
退休金提撥款,及另一同為承攬關係之指壓師傅無勞、健保
之情形,益證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確為承攬之
法律關係
無訛。
㈣乙○○在心靈漫步公司所提供者為「⒈肩頸按摩腳底按摩、
⒉全身指壓全身放鬆按摩、⒊開背穴、⒋工作場所之清潔與
整理、⒌教育」,並無整椎此一工作項目,是整脊椎、調尾
椎非「AVEDA心靈漫步SPA」店服務範圍。而心靈漫步公司並
未提供整椎服務,乃原審確認之事實;衛生署醫政處於92年
10月15日邀集骨科、神經外科、醫師公會、中醫藥委員會等
代表開會討論後,亦確認整脊是醫療行為之一種,非民俗療
法,只有領有證照的中、西醫師才能從事,或物理治療師可
在醫師指導下進行,其他非醫事人員不能替民眾整脊。是調
整脊椎絕非按摩美容店所能從事,符合一般人之認知;即全
身指壓與整椎乃截然不同之二回事。故縱認乙○○以整椎為
由性侵甲○(假設之詞),甲○亦應知整椎已逾越指壓按摩
之範圍,無法與乙○○之職務事項相連結;
揆諸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89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等判決意旨,
整椎既非心靈漫步公司所能從事之業務,乙○○為甲○調整
脊椎之行為顯與執行職務無關。原審稱乙○○所為與執行職
務具備通常合理關聯云云,容有斟酌餘地。
㈤又甲○之指壓課程,本應全程著衣進行,
惟其竟配合乙○○
之要求褪去內、衣褲。且若甲○上開所述事發經過屬實,則
甲○於乙○○第一次將手伸入其陰道時應可喊叫求救,何能
有乙○○伸入第二次行為之發生,甚至聽從指示地翻正面用
手頂住另一邊的大腿;況本件事發地點在人來人往之百貨公
司,包廂只以夾板隔間未反鎖,而包廂外就是櫃台,乙○○
未使用任何強暴脅迫的行為,甲○為社會閱歷甚豐之保險從
業人員,其行為違反常情,助成損害原因之發生,且顯然怠
於避免損害,而助成損害本身之擴大,應認甲○就本件損害
之發生或擴大
與有過失。原審未依法減輕乙○○、心靈漫步
公司之賠償責任,亦有未當。再依證人黃湘涵於刑事二審之
證詞可知,甲○於乙○○按摩完畢後,不僅表示「有點鬆的
感覺」,並認同做完課程,更神色自若地喝茶、聊天,顯然
甲○之精神損害非大,是縱本院仍認乙○○與心靈漫步公司
應連帶給付甲○精神慰撫金,原審判決40萬元仍屬過高。至
於草屯療養院之鑑定結論所據者,純係甲○之主觀陳述,並
無任何科學之檢驗數據為憑,該鑑定報告稱甲○有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等語,資為
抗辯。
心靈漫步公司並於原審聲明:甲○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心靈漫步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乙○○於原審另以:事實如其在偵查中寫的認罪自白書,案
發當日其為幫甲○調整尾椎,經甲○同意後,右手中指有伸
入甲○的肛門,也有以手指碰到甲○陰道,但沒有插入。因
其每天從梧棲到公司上班,路途遙遠,沒辦法保證不出事,
才會請求公司讓其加入勞健保,不能以此證明其與公司為僱
傭關係等語,
資為抗辯。
參、原審為甲○及心靈漫步公司、乙○○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
判決,心靈漫步公司及乙○○不服,提起上訴;甲○亦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並分別聲明如下:㈠心靈漫步公司
、乙○○
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乙○○及心靈漫步公司
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甲○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甲○則答辯聲明:
上訴駁回。㈡甲○附帶上訴聲
明:⒈原判決不利甲○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乙○○
、心靈漫步公司應再連帶給付甲○60萬元,及自102年4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前項請求,甲
○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心靈漫步公司則答辯聲明
:附帶上訴駁回;另乙○○並未就附帶上訴部分為何答辯。
肆、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一、甲○主張乙○○於上開時、地,違反其意願,接續二次以手
指插入其生殖器方式為性交行為,侵害其身體權、健康權、
自由權、名譽權及貞操權,而心靈漫步公司係乙○○之僱用
人,乙○○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甲○之權利,應與乙○○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惟為乙○○及心靈漫步公司所否
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
厥為:㈠乙○○是否
有於上開時地,違反甲○之意願,對為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
?㈡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為僱傭或承攬之法律關係?㈢
乙○○上開侵權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有關?㈣甲○請求乙
○○與心靈漫步公司連帶給付1,001,161元,有無理由?㈤
甲○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無與有過失?茲分別說明理
由如后。
二、按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
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
,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
得心
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
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
要旨參照)。查本件兩造多次引用
刑事訴訟之卷證資料為其舉證方法,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
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
合先敘明。
三、有關乙○○是否有於上開時地,違反甲○之意願,對甲○為
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
㈠甲○主張之上開事實,
業據乙○○於原法院102年度侵訴字
第49號刑事案件
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用手指插入甲○的
生殖器二次。……我有用右手指碰觸到她的生殖器。檢察官
所起訴的犯罪客觀事實我都承認」等語(見原法院102年度
侵訴字第49號卷第15頁反面、第16頁正面),再於審理時亦
供承:「【對於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
具結之
證述,有何意見?(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承認」、「
(你在按摩的過程中,是否有二次侵入被害人〔即甲○,下
同〕的陰部?)有」、「(在對被害人按摩期間有用手碰觸
被害人陰蒂?)有」、「(在對客人按摩時,是否可以碰觸
客人之私處?)不行」、「(你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時,
有無對被害人告知,並得她的同意?)沒有得到她的同意」
等語(見原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案件於102年8月6日審
判筆錄第6頁),核與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具
結證述(見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下稱警卷〉第10至13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
字第25480號卷〈下稱偵卷〉第16至17頁正面),及證人胡
國蓮於警詢時證稱:甲○確實在指壓、按摩結束後,再度返
回店內,詢問店內有無提供整脊或整尾脊服務,並向其反應
遭乙○○性侵害等情節(見警卷第16至18頁),大致相符;
且案發後當日,甲○即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採證及驗傷
,因診斷結果甲○之處女膜1點鐘及10點鐘方向均有0.3公分
裂傷、6點鐘方向有1公分裂傷等傷勢痕跡。又甲○於
本案發
生時,已為成年女子,對於有否異物侵入陰道內,應可清晰
明辨,足見甲○對於乙○○有以手指插入陰道及以手指觸摸
外陰部及陰蒂
一節,斷無誤認、錯覺之餘地;再參以甲○係
初次前往「AVEDA心靈漫步SPA」店,由乙○○進行推拿整脊
,與乙○○素不相識,亦無任何仇怨,為甲○及乙○○所是
認(見偵卷第16頁正、反面、見警卷第5頁),在無任何動
機,且處於女性遭受性侵幾乎不願公開或可能招致異樣眼光
的氛圍下,以此刻意誣陷乙○○的機率甚屬低微。況且,甲
○上開證述,係於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以擔保其
證言之真實
性,並負擔偽證罪重典之風險下,既與乙○○素無仇怨,應
無可能僅為誣陷乙○○而為上開虛偽證述之理。再者,乙○
○
自承戴手套幫甲○調整脊椎(見警卷第6頁正面)及甲○
證稱:乙○○戴上像牙醫師用的塑膠手套幫我矯正脊椎,從
我屁股後面以手指插入陰道等語(見警卷第11頁);而案發
後為警在「AVEDA心靈漫步SPA」店5樓房間內採集一只手套
,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該只手套內側
移轉棉棒,經萃取DNA檢測,檢出一女性DNA-STR型別與甲○
DNA型別相符(見偵卷第13頁),
益徵甲○證述乙○○有以
手指插入陰道等情為真實。
㈡乙○○與心靈漫步有限公司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甲○於偵查中證稱:乙○○叫我脫內褲,我脫內褲後,這
時我還是有穿和服,之後他就將手伸到我的陰道內,當時
我不敢講話,因為那是密閉的空間,我沒有辦法思考;他
用手伸進去,感覺他有往上扳的動作,他作了二次這樣的
動作,他第二次也是一樣,之後他請我翻正面,他請我仰
躺,有叫我把單腳往旁抬起來,他叫我的腳頂住另一邊的
大腿,後來他摸了我的陰蒂;他沒有用暴力或威脅的手段
,但是他請我照著他方式作,因為我以為他是要幫我按摩
,我不敢貿然求救,且我也不知道這是不是指壓的過程等
語(見偵卷第16頁正面、17頁反面);乙○○亦供稱:有
叫甲○脫內褲,以手指插入甲○肛門替她調整尾椎及叫甲
○用腳頂住另一邊的大腿,並因喪失理智而去碰甲○的性
器官,但未摸甲○陰蒂及知摸私處是不對的等語(見偵卷
第23頁正面及第22頁反面)。據此可知乙○○確有利用甲
○羞窘並獨自處於密閉空間,及不清楚正常按摩過程,而
未即時加以抗拒之際,未事先徵得甲○之同意,用手撫摸
甲○陰道等情;且乙○○固否認以手指插入甲○之陰道,
並辯稱係以手插入甲○肛門以調整甲○之尾椎云云,然乙
○○
苟係意在調整甲○尾椎而欲以手指插入肛門的方式治
療,以乙○○於98年8月27日即取得推拿整復技術師合格
證書(見偵卷第36頁),其必然會對甲○詳為說明調整之
方法、方式及效果,甚或為避嫌會請甲○簽名確認等程序
,然乙○○並無此情,且乙○○亦自承:甲○所購買之按
摩時數及內容,並沒有包括尾椎調整等語(見偵卷第22頁
反面),再參以乙○○於原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
事案件審理時即自白,在按摩的過程中,有二次插入甲○
的陰部及用手碰觸甲○的陰蒂等語,顯見乙○○辯稱:因
為甲○對我述說腰椎受傷,始在徵得甲○之同意下,以手
指伸入甲○之肛門幫她調整尾椎,至於碰觸到甲○陰部,
則係在按摩過程中不小心碰觸到的云云,及心靈漫步公司
辯稱:依甲○於檢察官偵查時所述,甲○同意乙○○調整
脊椎,乙○○始伸手幫甲○調整,在調整過程中甲○並沒
有抗拒或求救,可知乙○○之行為未違反甲○之意願云云
,均不足採信。
⒉甲○接受按摩之時間固從原本一小時又追加半小時,於按
摩完成後,未立即向店長胡國蓮反應,而向櫃檯小姐黃湘
涵稱有鬆的感覺等情,固據證人胡國蓮、黃湘涵證述在卷
(見警卷第17頁、原審卷㈠第168-170頁)。惟,甲○之
所以再追加半小時乃因乙○○告以甲○脊椎有問題,需要
再延長,經甲○同意後,始再延長半小時,之後即發生本
件性侵等情,已據甲○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71頁)
,且甲○並不知乙○○以手插入其陰道及觸碰性器官等行
為是否屬於按摩過程的一部分等情,亦如上述,則甲○於
按摩完成未及時向店長反應應可想像,惟甲○於離開後發
覺有異即刻又返回向店長反應被按摩師觸碰到不該觸碰的
地方等情,亦據證人胡國蓮證卷在卷(見警卷第17頁),
是證人胡國蓮、黃湘涵上開證述尚不足以為乙○○有利之
認定;亦可知,心靈漫步公司以此主張乙○○並未性侵甲
○云云,並不足採信。
⒊甲○於案發後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採證及驗傷,有處
女膜1點鐘及10點鐘方向均有0.3公分裂傷、6點鐘方向有1
公分裂傷,檢察官並據此去函詢問上開裂傷是為新裂傷,
雖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函以:「如診斷書內容所示,無
紅腫、無正在出血,新裂傷可能性不高」等語(見偵卷第
11頁)。然乙○○係戴上塑膠手套,有擠一些液狀的東西
,從甲○的屁股後面以手指插入甲○陰道,甲○向乙○○
表示覺得會痛等情,已據甲○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卷第
11頁),乙○○亦自承戴手套及準備潤滑油等,而戴手套
為甲○調整等語(見警卷第6頁及其自白書第2頁)。衡情
,以沾有潤滑油的手套插入甲○的陰道在未使用暴力之情
況下雖會痛,應不致於造成紅腫及出血性之裂傷,而屬一
般性之裂傷,則心靈漫步公司抗辯上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
醫院之覆函,認定甲○處女膜之3處裂傷為舊傷,顯非案
發當日之新傷,顯與乙○○無關,亦非可採。
⒋按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事後常有揮之不去的生理和心理創傷
,依文獻記載,被性侵後開始出現的精神心理反應,包括
反覆回想被強暴事件、易怒、驚慌失眠等現象,短時間內
可稱為「急性壓力反應」,持續一段時間後則會演變為「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亦即指在經過一種嚴重創傷事件後
,出現嚴重、持續或有時延遲發生的壓力疾患,並且持續
超過一個月以上之謂。其診斷除必須符合上述嚴重創傷事
件與時間外,尚須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診斷準則」所
定標準B項至少有1個、C項至少有3個、D項至少有2個以上
。性侵害被害人除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外,亦常見與其共病
或單獨存在的精神疾病包括憂鬱症、恐慌症、失眠等疾病
,因此,精神科醫師在處理此類病患時也應注意其背後之
創傷事件。而經由社工人員初步評估篩選,認為疑有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或急性心理壓力反應之被害人,經轉介至精
神醫療機構做心理評估,其內容包括精神和心理層面,所
進行之方式包括深度會談(個別和家庭)、行為觀察和心
理衡鑑,並依評估之結果,給予藥物治療(精神方面之症
狀),或給予心理治療或諮商(心理方面的創傷),抑或
兩方面之治療同時進行。從而精神科醫師針對被害人於治
療過程中所產生之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反應或身心狀況所提
出之意見,與鑑定證人無殊,具有不可代替性,為與被害
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法定證據方法,自得供為判斷檢
視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
字第55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本院刑事庭
依職權函
請草屯療養院,依據「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
DSM-IV)」所列之診斷標準鑑定甲○是否呈現「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PTSD)之反應?如經診斷結果認為已達PTSD
之現象,請鑑定與本件甲○所陳述之性侵害創傷事件之關
聯性如何?經該院醫師鑑定後,以103年3月10日草療精字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甲○之鑑定報告,其綜合甲○之個
人生活史、心理測驗結果及精神狀態檢查後,認為:「原
告曾經直接地經歷創傷事件,在事件當時覺得驚恐和無助
;暴露於與創傷性事件相關象徵性之內在或外在情境時會
產生強烈的心理痛苦,努力避免與創傷性事件有關的思考
、情緒或對話,對重要活動的興趣或參與顯著減少。其後
出現逃避與此創傷有關的刺激,並有失眼,注意力不集中
,持續有驚醒度增加的症狀,症狀期間超過一個月,並造
成臨床上的重大壓力或痛苦。應已符合DSM-IV創傷後壓力
疾患(PTSD)診斷標準,故認定甲○應有創傷症候群之情
況。而上述症狀於本次案件後開始出現,過去未曾出現,
且近期無其他重大壓力或創傷事件,係此性侵事件導致創
傷後壓力疾患之症狀」,此有草屯療養院函文
暨鑑定報告
書附卷
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55-256頁)。由此可知,本
件甲○指證遭乙○○強制性交後,經委託精神醫療機構依
前述之診斷準則進行鑑定,其結果認為甲○已呈現創傷後
壓力症候群之現象。且甲○所呈現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
象,與本件性侵害事件有緊密之關連性,已如上述。則依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上開鑑定報告係由精神科專科醫
師,依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所為之專業判斷,其鑑定
意見自
可憑為本院參考,並可補強甲○陳述其遭乙○○強
制性交等事實之憑信性,實屬無疑。是於心靈漫步公司辯
稱:甲○於遭乙○○性侵後,不僅表示「有點鬆的感覺」
,也認同乙○○之服務,並神色自若地喝茶、聊天,顯然
甲○之精神損害非大,草屯療養院之鑑定報告稱甲○有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顯與事實不符,否認其內容之實質真正
云云,亦不足採信。
㈢據上說明,甲○主張乙○○有於上開時地,違反其之意願,
對其為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等情,尚屬有據,
堪信為真正。
四、有關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為僱傭或承攬之法律關係?
㈠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
報酬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
俟工作完成,給付報
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承攬
與僱傭同屬於供給勞務之契約,惟前者仍以發生結果(工作
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供給勞務不過為其手段而已;後者
則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之契約,亦即除供給勞務外,並無
其他目的。此為二者區別之所在。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
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
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
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此所謂監督,
係指對勞務之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加以指示或安排之一般
的監督而言;民法上之受僱人,除僱傭契約上所稱之受僱人
外,必以存有事實上之僱用關係或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
勞務而受其監督為前提(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
80年度台上字第26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一方付出勞
力,另一方給付金錢的關係,究屬僱傭關係抑或承攬關係,
應視提供勞務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對勞務給付方法規制
程度高低、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勞務有無替代性等因
素為綜合判斷。
㈡本件乙○○之工作內容係為心靈漫步公司之客戶為:①肩頸
按摩腳底按摩、②全身指壓全身放鬆按摩、③開背穴④工作
場所之清潔與整理、⑤教育;酬金:健康課程:腳底按摩40
分鐘270元、30分鐘203元、60分鐘405元、全身指壓60分鐘
450元、開背穴、頭刮30分鐘230元、頭刮20分鐘153元;服
務地點:中友百貨;工作時間:(月休6天)早上11點至晚
上9點等情,業據心靈漫步公司提出之承攬契約為證(見原
審卷㈠第32頁)。又乙○○陳稱:伊於案發前就2、3個月開
始在心靈漫步公司工作,工作內容是腳底按摩、指壓,每天
到公司的時間為早上11點,如果沒有客人晚上8點離開公司
,如果有客人就客人做到完才離開公司。休假日是固定農曆
初一、十五,其他則是有事會跟公司請假,薪資是採抽成之
方式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2頁)。再者,乙○○出具心靈漫
步公司予之契結書及文件,其上分別記載:「本人為表達對
客人最大的誠意,願將十月份薪水保留於心靈漫步有限公司
,如結案後我應負起賠償責任……」、「本公司員工乙○○
於任期期間違反員工合約第二條與第十條對客人造成的事實
,造成本公司商譽及客人的損害,應負起(誤載為付地)民
事刑事全部之責任」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3-34頁)。況乙
○○除領有勞務獎金外抽成40%外,尚有領取全勤費500元
及教育補助費1,500元等情,有薪資請領清冊在卷
可參(見
原審卷㈠第66頁)。足見乙○○並非為心靈漫步公司完成一
定之工作,而係於心靈漫步公司指定之上班時間、場所,重
複提供按摩指壓之專業技能,且無論排班順序或服務之對象
,均必須遵從心靈漫步公司之指示,乙○○就其勞務提出過
程、安排及出缺勤,不具有相當程度之自主權,心靈漫步公
司對乙○○具有指揮監督之關係。是本件由該工作之勞務提
供有時間拘束性、對勞務給付方法有指揮監督權、規制程度
甚高、勞務有替代性等情觀之,
堪認甲○主張乙○○與心靈
漫步公司間為僱傭法律關係,應屬有據,而堪採信。
五、乙○○上開侵權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有關?
㈠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
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
,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
內。再按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權利之行為,不以受
僱人執行職務範圍內之行為為限,並包括與執行職務相牽連
或職務上
予以機會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
55號判決、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要旨參照)。
是以,民
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為保
護交易之安全,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
,而侵害
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乙○○係在心靈漫步公司「AVEDA心靈漫步SPA」門市提供指
壓服務,且係經由門市人員安排,為甲○從事全身指壓及腳
底按摩,乙○○上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
與職務行為具備內在關聯,
應堪認定。又心靈漫步公司既定
有「異性按摩正面只能按頭肩頸」之規定(見原審卷㈠第30
、47頁),
足徵其已有預見異性按摩可能藉機產生身體上不
當接觸,而與執行職務行為具備通常合理相關連。再者,甲
○並未同意乙○○以調整脊椎指壓為由,以其右手手指插入
甲○陰道內2次等情,已如前述。從而,心靈漫步有限公司
辯稱整脊椎本非乙○○之職務事項,其所為與執行職務無關
,亦無令伊公司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
尚非有
據,而無足採。
六、有關甲○請求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連帶給付1,001,161元
,有無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乙○○
確於如甲○所主張之上開時、地,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
已如前述,是乙○○自屬不法侵害甲○之身體權、健康權、
自由權、名譽權及貞操權。甲○為此至醫院接受檢查,並支
出醫療費用1,161元,為乙○○與心靈漫步公司所不爭執(
見原審卷㈠第42頁),是甲○請求乙○○與心靈漫步公司依
民法第193條第1項之規定連帶賠償醫療費用1,161元,應屬
有據。
㈡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
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
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參見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甲○係某技術學院二年制企業管理系畢業,原任職
某人壽保險公司主任,於案發後僅能於便利商店兼職,負責
較少與人接觸之點貨工作,每月僅有約1萬元收入。甲○已
婚,與配偶育有分別年僅2歲及1歲之子女,配偶為職業軍人
,每月收入約42,000元,101年度所得為131,746元,名下無
其他財產;乙○○為國中肄業,每月薪資約2萬元,100年度
及101年度之所得各為240,131元、50,706元,名下有土地一
筆、汽車二部;心靈漫步公司之資本額600萬元,100年度及
101年度之利息所得各為6,058元、43,219元,100年度及101
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各為14,238,138元、11,235,548
元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調件明細表及心靈漫步公司變更登記表、100年度暨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所附資產負債表等影本在
卷可參。是本院斟酌前揭本件侵權事實之加害情形、甲○所
受精神上之痛苦、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況等情狀,認為甲
○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甲○
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有關甲○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無與有過失?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
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查,乙○
○於101年11月3日警詢時供稱︰伊幫甲○舒緩完,開始幫她
調整脊椎,但是伊覺得她的衣服礙手礙腳的,所以請她去換
指壓服,要她前後倒著穿,就是背面是摟空的,比較好處理
她的脊椎。又因為怕會用髒她的褲子,所以請她換上我們的
紙內褲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46頁);甲○於102年1月17日
偵訊時指訴稱︰乙○○問伊要不要調整,因為伊沒有想到他
會用手進入伊身體,所以當時伊說好,他就把伊內褲往下翻
一點,可以摸到骨頭,之後請伊換店家準備的丁字褲,又說
這樣弄不方便,請伊脫掉內褲,伊將脫完內褲後就趴回去,
被告乙○○一樣在伊的臀部那邊弄,之後他就將手伸到伊的
陰道內,當時我不敢講話,因為那是密閉的空間,因為我沒
有辦法思考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3-144頁);證人黃湘涵
於102年12月25日原法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甲○家人有包
過課程,她自己是新客人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8頁)。況
心靈漫步公司明知甲○為女性,竟仍安排為男性之乙○○為
甲○進行全身指壓按摩服務,對員工又無適當之教育及約束
,且無任何適當之監視或防護舉措,致使乙○○有機可乘,
利用職務上所予機會,對甲○為上開強制性交之行為,
難認
心靈漫步公司對選任及監督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
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是依上開陳述
及證述之內容可知,甲○係第一次至心靈漫步公司「AVEDA
心靈漫步SPA」門市接受指壓服務,不清楚指壓按摩流程,
且於指壓按摩課程中,乙○○身為指壓師,居於流程主導之
地位,心靈漫步公司並於門市中備有指壓服及紙製內褲,俾
顧客於指壓按摩進行中換穿,甲○方因此信任乙○○,認其
所稱之去內衣褲換穿指壓服、紙內褲、脫掉紙內褲較好處理
等指示,均為按摩流程之一,且甲○受此侵害,係因乙○○
利用職務上機會不法侵害,以及心靈漫步公司選任監督疏懈
所致,並非甲○個人之行為始肇致,則甲○就本件損害之發
生,自無任何對己注意義務之違反,尚難以甲○不清楚按摩
流程而配合乙○○指壓時指示之行為,即謂甲○就此損害之
發生與有過失。是心靈漫步公司以甲○就本件損害亦與過失
等語置辯,自無可採。
八、綜上所述,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與心靈
漫步公司連帶給付401,161元,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是則原審准許甲○此部分請求,並
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依乙○○與心靈漫步公司之聲請
宣告免為假執行,
核無違誤;乙○○與心靈漫步公司
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至於
甲○請求乙○○與心靈漫步公司給付逾401,161元本息部分
,原審為甲○敗訴之判決,
核無不合,甲○附帶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九、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