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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上易字第 4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461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李連滿       心靈漫步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秋娥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甲女(即代號0000-000000,姓名地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淑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 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8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被上訴人並為附帶上訴,本院於104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及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連帶負擔;附帶上訴部 分,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下稱乙○○)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 情形,爰依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主張 一、甲○主張: ㈠乙○○受僱於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心靈漫步有限公司(下 稱心靈漫步公司),在心靈漫步公司位在臺中市○區○○路 ○段000號5樓之「AVE DA心靈漫步SPA」門市擔任指壓師。 甲○於民國101年11月2日下午3時許,前往上址進行全身指 壓及足部腳底按摩,詎乙○○明知甲○僅係前往進行全身指 壓、按摩外,要無同於過程中除全身指壓、按摩目的外其餘 之肢體接觸,甚至任由其手指插入陰道之可能,竟基於對於 女子違反意願而為性交之接續犯意,在為甲○進行指壓、按 摩過程中,以甲○之脊椎末節有內彎,需進行調整脊椎指壓 為由,要求甲○褪去內衣、內褲,並反穿店內開襟式和服, 趴臥於店內按摩床上,利用甲○羞窘並獨自處於密閉空間, 及不清楚正常按摩情形,而未即時加以抗拒之際,未事先徵 得甲○之同意,即擅自接續以其右手手指插入甲○陰道內2 次(甲○之處女膜1點鐘及10點鐘方向均有0.3公分裂傷、6 點鐘方向有1公分裂傷),繼而要求甲○正躺單腳屈曲,以 手指觸摸甲○之外陰部及陰蒂,以違反甲○意願之方式,對 甲○為性交得逞;嗣按摩、指壓結束離去後5分鐘,甲○再 度進入店內向店長胡國蓮反應上揭情形,並報警處理,始查 知上情。 ㈡乙○○對甲○以強制方式為上開性交行為,係侵害甲○之身 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及貞操權,而心靈漫步公司 係乙○○之僱用人,對於乙○○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甲○ 之權利,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甲○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第193條、第195條之規定提起本訴 ,並請求乙○○及心靈漫步公司連帶賠償其所受損害。茲臚 列甲○所受損害如下:⒈增加生活需要部分:甲○因遭此侵 害事件後,至醫院接受檢查,為此支出醫療費用新臺幣(下 同)1,161元。⒉精神慰撫金部分:乙○○對甲○為上開侵 害行為,嚴重侵害甲○之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名譽權 、及貞操權,使甲○感覺受辱,精神痛苦,恐非相當時日無 以撫平傷痛,爰請求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㈢又乙○○確有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業經原法院刑事庭以 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之罪刑,並經本 院刑事庭以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96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復 經最高法院於103年8月28日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016號駁回 上訴而確定,乙○○及心靈漫步公司上訴猶執前詞堅稱並無 以手指插入甲○之生殖器內,並未對甲○為強制性交之侵權 行為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再者,甲○否認 心靈漫步公司與乙○○間是承攬關係,其等確是僱傭關係, 蓋其等如是承攬關係,為何心靈漫步公司要幫乙○○投保勞 保,顯然心靈漫步公司是實質上僱用乙○○,心靈漫步公司 辯稱是承攬關係,僅為脫免其責任,不足採信。另甲○並非 自行脫下海灘褲及內褲,因甲○當時是依乙○○的要求將和 服反穿,說這樣指壓比較方便,且乙○○是在指壓過程當中 ,突然說要幫甲○調整脊椎,就拉下甲○的內褲,甲○當時 趴著,還反問乙○○說,這樣子是必要的嗎?乙○○回答說 這是特別服務,就接著進行課程,甲○當時因為害怕,所以 不敢有任何反抗,直到乙○○離開該房間以後,甲○才敢離 開該房間到櫃台告知服務人員。又甲○當天到心靈漫步公司 ,公司人員說已沒有其他按摩師有空,只剩下乙○○。甲○ 並沒有指定要由乙○○來幫其服務,其是信任心靈漫步公司 係設在百貨公司的知名店家,才會願意讓男性幫其服務。本 件心靈漫步公司沒有盡到監督管理乙○○的責任,也沒有如 同其所說有告知甲○按摩時要如何穿著衣服,或不能接受額 外的服務。而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為僱傭關係,乙○○ 所為本件侵權行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等情,均業經原審認定 明確,並於判決內詳載理由,認事用法均稱妥適,乙○○與 心靈漫步公司僅以前詞置辯,並未具體提出證據相佐,所辯 顯無理由。 ㈣本件甲○無端受到乙○○與心靈漫步公司侵權,身心嚴重受 創,絕非筆墨所能形容,為能早日忘卻受創事件,於原審判 決後,雖不能認同判決結果,但選擇不再上訴,以期儘速恢 復平靜生活,讓此痛苦事件隨風而去。然乙○○與心靈漫步 公司竟仍堅稱其等並未有侵權行為,而提起上訴,請求駁回 甲○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云云,甲○迫於無奈,只好 提起附帶上訴,以維權益。而原審斟酌本件侵權事實之加害 情形、甲○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況等 情狀,認為甲○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固非 無見。然心靈漫步公司為知名品牌「AVEDA心靈漫步SPA」, 能在頂級百貨公司設店,必有相當之營業規模,原審僅審酌 其100年度及101年度之利息所得各為6,058元、43,219元, 卻未調取其每月申報之營業稅額資料以認定其營業財產狀況 ,即率爾認定甲○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顯 然過低而有未洽。況案發後,甲○僅能於便利商店兼職,負 責較少與人接觸之點貨工作,每月僅有約1萬元收入,收入 驟減,對甲○家庭生活而言,無異雪上加霜,且案發迄今已 逾兩年,乙○○與心靈漫步公司不僅從未向甲○道歉,甲○ 更須面對其等無止盡糾纏之官司(刑事三審及民事二審), 精神痛苦絕非區區40萬元所能彌補。 ㈤綜上所述,爰於原審聲明:⒈乙○○與心靈漫步公司應連帶 給付甲○1,001,16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乙○○與心靈漫步公司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⒉甲○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心靈漫步公司及乙○○則以: ㈠乙○○於警詢及偵查中皆陳述係經甲○同意而以中指插入甲 ○肛門,為其調整尾椎,自白書同此意旨。核與證人胡國蓮 警訊時稱:甲○在指壓、按摩結束後,再度返回店內,詢問 店內有無提供整脊或尾椎服務乙節,及甲○所述「他用手伸 進去,感覺他有往上扳的動作,他做了2次這種動作……」 相符。蓋乙○○確曾告知甲○要調整其尾椎,否則甲○不會 詢問胡國蓮店內有無提供整脊或尾椎服務,而往上扳正是調 整歪斜尾椎之動作,顯然乙○○所辯並非無據。而乙○○於 刑事一審雖因受指定辯護人之建議而誤為認罪之表示,但於 刑事二審之陳述則與警詢及偵查內容相同,故不應以刑事一 審之陳述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㈡又依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覆「如診斷書內容所示,無紅 腫、無正在出血,新裂傷可能性不高」,則甲○處女膜之3 處裂傷,既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為舊傷,顯非案發 當日之新傷,且甲○已婚多年並育有一子一女,從經驗與論 理法則論之,該3處舊有裂傷顯與乙○○無關。另甲○於事 發時為某保險公司之主任,有相當之人生歷練與社會經驗, 而指壓乃全程穿衣進行,乙○○又為男性,甲○豈有於乙○ ○要求換穿丁字褲甚至褪去內褲時,竟言聽計從且毫不質疑 。況乙○○全程無暴力、威脅行為,顯不致讓甲○心生恐懼 ,若甲○對乙○○褪去內褲之行為有質疑時,為何不暫停課 程?為何不到櫃台詢問?又事發地點在中友百貨公司5樓, 人來人往,整個櫃位及指壓室皆用三夾板隔間而已,只要甲 ○喊叫,在櫃檯的店長、服務人員都聽的到,但甲○在2個 半小時的過程中卻毫無異狀,甚至表示有鬆的感覺,並簽認 課程已完成,甚至和證人黃湘涵喝茶、聊天,依一般社會經 驗,顯非正常人應有之反應。甲○既坦承未受乙○○暴力壓 制,竟然連無庸思考之本能反應皆無,是乙○○辯稱其事先 徵得甲○同意,以中指伸入肛門為其整椎乙節,並非無據。 原審所謂甲○「羞窘」、「獨自處於密閉空間」、「不清楚 正常按摩課程」云云,皆無法說明甲○行為違反經驗及論理 法則之諸多不合理處,難令人信服。 ㈢再者,心靈漫步公司與乙○○間已簽訂承攬契約,乙○○並 無底薪,純粹按件抽成,完成客戶預約之課程後,即可離開 心靈漫步公司,若有事無法前來公司或不想來上班,只要告 知公司即可,心靈漫步公司無不准假之權利。至於乙○○固 定農曆初一、十五休假,早上11點到心靈漫步公司,沒有客 人時約晚上8點離開公司、有事跟公司請假等節,乃乙○○ 為服務客人,方便客人知悉其服務時段之安排,非心靈漫步 公司硬性規定其上下班時間。又原審卷第33頁切結書誤用「 薪水」字眼,乃心靈漫步公司不懂法律之故,而文件記載「 本公司員工乙○○於任期期間違反員工合約第二條與第十條 對客人造成之事實,造成本公司商譽及客人之損害,應負起 民事刑事之責任」,該約定意旨乃因乙○○非心靈漫步公司 之受僱人,故應就其行為自行負責,與心靈漫步公司無涉。 原審將之解釋為乙○○就其勞務提出過程、安排不具相當自 主權,勞務提供有時間拘束性,心靈漫步公司對勞務給付方 法有指揮監督權云云,而認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為僱傭 關係,要非可採。事實上,乙○○乃專業按摩師,有技術性 及專業性,心靈漫步公司無法教導其如何對客戶指壓、按摩 ,且客戶若不滿意其服務,而不願付款(或簽認完成課程) ,心靈漫步公司即無給付款項予乙○○之可能。依此,乙○ ○並非單純提供勞務,而是提供一個讓客戶滿意的服務結果 ,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應為承攬關係,而非僱傭。另乙 ○○係因上、下班車程時間較久,為求保障,要求心靈漫步 公司為其投勞、健保,但因其非心靈漫步公司之受僱人,故 原應由雇主負擔之70%勞、健保費用及由雇主負擔6%之勞 工退休金提撥款,皆由乙○○自行負擔,對照其他受僱員工 係由心靈漫步公司負擔70%之勞、健保費用、100%之勞工 退休金提撥款,及另一同為承攬關係之指壓師傅無勞、健保 之情形,益證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確為承攬之法律關係 無訛。 ㈣乙○○在心靈漫步公司所提供者為「⒈肩頸按摩腳底按摩、 ⒉全身指壓全身放鬆按摩、⒊開背穴、⒋工作場所之清潔與 整理、⒌教育」,並無整椎此一工作項目,是整脊椎、調尾 椎非「AVEDA心靈漫步SPA」店服務範圍。而心靈漫步公司並 未提供整椎服務,乃原審確認之事實;衛生署醫政處於92年 10月15日邀集骨科、神經外科、醫師公會、中醫藥委員會等 代表開會討論後,亦確認整脊是醫療行為之一種,非民俗療 法,只有領有證照的中、西醫師才能從事,或物理治療師可 在醫師指導下進行,其他非醫事人員不能替民眾整脊。是調 整脊椎絕非按摩美容店所能從事,符合一般人之認知;即全 身指壓與整椎乃截然不同之二回事。故縱認乙○○以整椎為 由性侵甲○(假設之詞),甲○亦應知整椎已逾越指壓按摩 之範圍,無法與乙○○之職務事項相連結;揆諸最高法院93 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89年度台上字第2539號等判決意旨, 整椎既非心靈漫步公司所能從事之業務,乙○○為甲○調整 脊椎之行為顯與執行職務無關。原審稱乙○○所為與執行職 務具備通常合理關聯云云,容有斟酌餘地。 ㈤又甲○之指壓課程,本應全程著衣進行,惟其竟配合乙○○ 之要求褪去內、衣褲。且若甲○上開所述事發經過屬實,則 甲○於乙○○第一次將手伸入其陰道時應可喊叫求救,何能 有乙○○伸入第二次行為之發生,甚至聽從指示地翻正面用 手頂住另一邊的大腿;況本件事發地點在人來人往之百貨公 司,包廂只以夾板隔間未反鎖,而包廂外就是櫃台,乙○○ 未使用任何強暴脅迫的行為,甲○為社會閱歷甚豐之保險從 業人員,其行為違反常情,助成損害原因之發生,且顯然怠 於避免損害,而助成損害本身之擴大,應認甲○就本件損害 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原審未依法減輕乙○○、心靈漫步 公司之賠償責任,亦有未當。再依證人黃湘涵於刑事二審之 證詞可知,甲○於乙○○按摩完畢後,不僅表示「有點鬆的 感覺」,並認同做完課程,更神色自若地喝茶、聊天,顯然 甲○之精神損害非大,是縱本院仍認乙○○與心靈漫步公司 應連帶給付甲○精神慰撫金,原審判決40萬元仍屬過高。至 於草屯療養院之鑑定結論所據者,純係甲○之主觀陳述,並 無任何科學之檢驗數據為憑,該鑑定報告稱甲○有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要難採信等語,資為抗辯。 心靈漫步公司並於原審聲明:甲○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 ,心靈漫步公司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乙○○於原審另以:事實如其在偵查中寫的認罪自白書,案 發當日其為幫甲○調整尾椎,經甲○同意後,右手中指有伸 入甲○的肛門,也有以手指碰到甲○陰道,但沒有插入。因 其每天從梧棲到公司上班,路途遙遠,沒辦法保證不出事, 才會請求公司讓其加入勞健保,不能以此證明其與公司為僱 傭關係等語,資為抗辯。 參、原審為甲○及心靈漫步公司、乙○○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 判決,心靈漫步公司及乙○○不服,提起上訴;甲○亦就其 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並分別聲明如下:㈠心靈漫步公司 、乙○○上訴聲明:⒈原判決不利於乙○○及心靈漫步公司 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甲○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甲○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㈡甲○附帶上訴聲 明:⒈原判決不利甲○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乙○○ 、心靈漫步公司應再連帶給付甲○60萬元,及自102年4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前項請求,甲 ○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心靈漫步公司則答辯聲明 :附帶上訴駁回;另乙○○並未就附帶上訴部分為何答辯。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甲○主張乙○○於上開時、地,違反其意願,接續二次以手 指插入其生殖器方式為性交行為,侵害其身體權、健康權、 自由權、名譽權及貞操權,而心靈漫步公司係乙○○之僱用 人,乙○○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甲○之權利,應與乙○○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惟為乙○○及心靈漫步公司所否 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乙○○是否 有於上開時地,違反甲○之意願,對為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 ?㈡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為僱傭或承攬之法律關係?㈢ 乙○○上開侵權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有關?㈣甲○請求乙 ○○與心靈漫步公司連帶給付1,001,161元,有無理由?㈤ 甲○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無與有過失?茲分別說明理 由如后。 二、按刑事訴訟所調查之證據及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 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 ,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 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 49年台上字第929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兩造多次引用 刑事訴訟之卷證資料為其舉證方法,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 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三、有關乙○○是否有於上開時地,違反甲○之意願,對甲○為 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 ㈠甲○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乙○○於原法院102年度侵訴字 第49號刑事案件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用手指插入甲○的 生殖器二次。……我有用右手指碰觸到她的生殖器。檢察官 所起訴的犯罪客觀事實我都承認」等語(見原法院102年度 侵訴字第49號卷第15頁反面、第16頁正面),再於審理時亦 供承:「【對於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之 證述,有何意見?(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承認」、「 (你在按摩的過程中,是否有二次侵入被害人〔即甲○,下 同〕的陰部?)有」、「(在對被害人按摩期間有用手碰觸 被害人陰蒂?)有」、「(在對客人按摩時,是否可以碰觸 客人之私處?)不行」、「(你用手指插入被害人私處時, 有無對被害人告知,並得她的同意?)沒有得到她的同意」 等語(見原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案件於102年8月6日審 判筆錄第6頁),核與甲○於警詢及偵訊中具結證述(見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中市警二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 〈下稱警卷〉第10至13頁、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 字第25480號卷〈下稱偵卷〉第16至17頁正面),及證人胡 國蓮於警詢時證稱:甲○確實在指壓、按摩結束後,再度返 回店內,詢問店內有無提供整脊或整尾脊服務,並向其反應 遭乙○○性侵害等情節(見警卷第16至18頁),大致相符; 且案發後當日,甲○即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採證及驗傷 ,因診斷結果甲○之處女膜1點鐘及10點鐘方向均有0.3公分 裂傷、6點鐘方向有1公分裂傷等傷勢痕跡。又甲○於本案發 生時,已為成年女子,對於有否異物侵入陰道內,應可清晰 明辨,足見甲○對於乙○○有以手指插入陰道及以手指觸摸 外陰部及陰蒂一節,斷無誤認、錯覺之餘地;再參以甲○係 初次前往「AVEDA心靈漫步SPA」店,由乙○○進行推拿整脊 ,與乙○○素不相識,亦無任何仇怨,為甲○及乙○○所是 認(見偵卷第16頁正、反面、見警卷第5頁),在無任何動 機,且處於女性遭受性侵幾乎不願公開或可能招致異樣眼光 的氛圍下,以此刻意誣陷乙○○的機率甚屬低微。況且,甲 ○上開證述,係於檢察官告知具結義務以擔保其證言之真實 性,並負擔偽證罪重典之風險下,既與乙○○素無仇怨,應 無可能僅為誣陷乙○○而為上開虛偽證述之理。再者,乙○ ○自承戴手套幫甲○調整脊椎(見警卷第6頁正面)及甲○ 證稱:乙○○戴上像牙醫師用的塑膠手套幫我矯正脊椎,從 我屁股後面以手指插入陰道等語(見警卷第11頁);而案發 後為警在「AVEDA心靈漫步SPA」店5樓房間內採集一只手套 ,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該只手套內側 移轉棉棒,經萃取DNA檢測,檢出一女性DNA-STR型別與甲○ DNA型別相符(見偵卷第13頁),益徵甲○證述乙○○有以 手指插入陰道等情為真實。 ㈡乙○○與心靈漫步有限公司雖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⒈甲○於偵查中證稱:乙○○叫我脫內褲,我脫內褲後,這 時我還是有穿和服,之後他就將手伸到我的陰道內,當時 我不敢講話,因為那是密閉的空間,我沒有辦法思考;他 用手伸進去,感覺他有往上扳的動作,他作了二次這樣的 動作,他第二次也是一樣,之後他請我翻正面,他請我仰 躺,有叫我把單腳往旁抬起來,他叫我的腳頂住另一邊的 大腿,後來他摸了我的陰蒂;他沒有用暴力或威脅的手段 ,但是他請我照著他方式作,因為我以為他是要幫我按摩 ,我不敢貿然求救,且我也不知道這是不是指壓的過程等 語(見偵卷第16頁正面、17頁反面);乙○○亦供稱:有 叫甲○脫內褲,以手指插入甲○肛門替她調整尾椎及叫甲 ○用腳頂住另一邊的大腿,並因喪失理智而去碰甲○的性 器官,但未摸甲○陰蒂及知摸私處是不對的等語(見偵卷 第23頁正面及第22頁反面)。據此可知乙○○確有利用甲 ○羞窘並獨自處於密閉空間,及不清楚正常按摩過程,而 未即時加以抗拒之際,未事先徵得甲○之同意,用手撫摸 甲○陰道等情;且乙○○固否認以手指插入甲○之陰道, 並辯稱係以手插入甲○肛門以調整甲○之尾椎云云,然乙 ○○苟係意在調整甲○尾椎而欲以手指插入肛門的方式治 療,以乙○○於98年8月27日即取得推拿整復技術師合格 證書(見偵卷第36頁),其必然會對甲○詳為說明調整之 方法、方式及效果,甚或為避嫌會請甲○簽名確認等程序 ,然乙○○並無此情,且乙○○亦自承:甲○所購買之按 摩時數及內容,並沒有包括尾椎調整等語(見偵卷第22頁 反面),再參以乙○○於原法院102年度侵訴字第49號刑 事案件審理時即自白,在按摩的過程中,有二次插入甲○ 的陰部及用手碰觸甲○的陰蒂等語,顯見乙○○辯稱:因 為甲○對我述說腰椎受傷,始在徵得甲○之同意下,以手 指伸入甲○之肛門幫她調整尾椎,至於碰觸到甲○陰部, 則係在按摩過程中不小心碰觸到的云云,及心靈漫步公司 辯稱:依甲○於檢察官偵查時所述,甲○同意乙○○調整 脊椎,乙○○始伸手幫甲○調整,在調整過程中甲○並沒 有抗拒或求救,可知乙○○之行為未違反甲○之意願云云 ,均不足採信。 ⒉甲○接受按摩之時間固從原本一小時又追加半小時,於按 摩完成後,未立即向店長胡國蓮反應,而向櫃檯小姐黃湘 涵稱有鬆的感覺等情,固據證人胡國蓮、黃湘涵證述在卷 (見警卷第17頁、原審卷㈠第168-170頁)。惟,甲○之 所以再追加半小時乃因乙○○告以甲○脊椎有問題,需要 再延長,經甲○同意後,始再延長半小時,之後即發生本 件性侵等情,已據甲○陳述在卷(見原審卷㈠第171頁) ,且甲○並不知乙○○以手插入其陰道及觸碰性器官等行 為是否屬於按摩過程的一部分等情,亦如上述,則甲○於 按摩完成未及時向店長反應應可想像,惟甲○於離開後發 覺有異即刻又返回向店長反應被按摩師觸碰到不該觸碰的 地方等情,亦據證人胡國蓮證卷在卷(見警卷第17頁), 是證人胡國蓮、黃湘涵上開證述尚不足以為乙○○有利之 認定;亦可知,心靈漫步公司以此主張乙○○並未性侵甲 ○云云,並不足採信。 ⒊甲○於案發後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採證及驗傷,有處 女膜1點鐘及10點鐘方向均有0.3公分裂傷、6點鐘方向有1 公分裂傷,檢察官並據此去函詢問上開裂傷是為新裂傷, 雖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函以:「如診斷書內容所示,無 紅腫、無正在出血,新裂傷可能性不高」等語(見偵卷第 11頁)。然乙○○係戴上塑膠手套,有擠一些液狀的東西 ,從甲○的屁股後面以手指插入甲○陰道,甲○向乙○○ 表示覺得會痛等情,已據甲○於警詢證述明確(見警卷第 11頁),乙○○亦自承戴手套及準備潤滑油等,而戴手套 為甲○調整等語(見警卷第6頁及其自白書第2頁)。衡情 ,以沾有潤滑油的手套插入甲○的陰道在未使用暴力之情 況下雖會痛,應不致於造成紅腫及出血性之裂傷,而屬一 般性之裂傷,則心靈漫步公司抗辯上開中國醫藥學院附設 醫院之覆函,認定甲○處女膜之3處裂傷為舊傷,顯非案 發當日之新傷,顯與乙○○無關,亦非可採。 ⒋按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事後常有揮之不去的生理和心理創傷 ,依文獻記載,被性侵後開始出現的精神心理反應,包括 反覆回想被強暴事件、易怒、驚慌失眠等現象,短時間內 可稱為「急性壓力反應」,持續一段時間後則會演變為「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亦即指在經過一種嚴重創傷事件後 ,出現嚴重、持續或有時延遲發生的壓力疾患,並且持續 超過一個月以上之謂。其診斷除必須符合上述嚴重創傷事 件與時間外,尚須符合「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診斷準則」所 定標準B項至少有1個、C項至少有3個、D項至少有2個以上 。性侵害被害人除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外,亦常見與其共病 或單獨存在的精神疾病包括憂鬱症、恐慌症、失眠等疾病 ,因此,精神科醫師在處理此類病患時也應注意其背後之 創傷事件。而經由社工人員初步評估篩選,認為疑有創傷 後壓力症候群或急性心理壓力反應之被害人,經轉介至精 神醫療機構做心理評估,其內容包括精神和心理層面,所 進行之方式包括深度會談(個別和家庭)、行為觀察和心 理衡鑑,並依評估之結果,給予藥物治療(精神方面之症 狀),或給予心理治療或諮商(心理方面的創傷),抑或 兩方面之治療同時進行。從而精神科醫師針對被害人於治 療過程中所產生之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反應或身心狀況所提 出之意見,與鑑定證人無殊,具有不可代替性,為與被害 人陳述不具同一性之獨立法定證據方法,自得供為判斷檢 視被害人陳述憑信性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 字第551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本院刑事庭依職權函 請草屯療養院,依據「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第四版( DSM-IV)」所列之診斷標準鑑定甲○是否呈現「創傷後壓 力症候群」(PTSD)之反應?如經診斷結果認為已達PTSD 之現象,請鑑定與本件甲○所陳述之性侵害創傷事件之關 聯性如何?經該院醫師鑑定後,以103年3月10日草療精字 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甲○之鑑定報告,其綜合甲○之個 人生活史、心理測驗結果及精神狀態檢查後,認為:「原 告曾經直接地經歷創傷事件,在事件當時覺得驚恐和無助 ;暴露於與創傷性事件相關象徵性之內在或外在情境時會 產生強烈的心理痛苦,努力避免與創傷性事件有關的思考 、情緒或對話,對重要活動的興趣或參與顯著減少。其後 出現逃避與此創傷有關的刺激,並有失眼,注意力不集中 ,持續有驚醒度增加的症狀,症狀期間超過一個月,並造 成臨床上的重大壓力或痛苦。應已符合DSM-IV創傷後壓力 疾患(PTSD)診斷標準,故認定甲○應有創傷症候群之情 況。而上述症狀於本次案件後開始出現,過去未曾出現, 且近期無其他重大壓力或創傷事件,係此性侵事件導致創 傷後壓力疾患之症狀」,此有草屯療養院函文暨鑑定報告 書附卷可稽(見原審卷㈠第255-256頁)。由此可知,本 件甲○指證遭乙○○強制性交後,經委託精神醫療機構依 前述之診斷準則進行鑑定,其結果認為甲○已呈現創傷後 壓力症候群之現象。且甲○所呈現之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現 象,與本件性侵害事件有緊密之關連性,已如上述。則依 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上開鑑定報告係由精神科專科醫 師,依據「精神疾病診斷準則」所為之專業判斷,其鑑定 意見自可憑為本院參考,並可補強甲○陳述其遭乙○○強 制性交等事實之憑信性,實屬無疑。是於心靈漫步公司辯 稱:甲○於遭乙○○性侵後,不僅表示「有點鬆的感覺」 ,也認同乙○○之服務,並神色自若地喝茶、聊天,顯然 甲○之精神損害非大,草屯療養院之鑑定報告稱甲○有創 傷後壓力症候群,顯與事實不符,否認其內容之實質真正 云云,亦不足採信。 ㈢據上說明,甲○主張乙○○有於上開時地,違反其之意願, 對其為強制性交之侵權行為等情,尚屬有據,堪信為真正。 四、有關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間為僱傭或承攬之法律關係? ㈠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 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 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第49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承攬 與僱傭同屬於供給勞務之契約,惟前者仍以發生結果(工作 之完成)為目的之契約,供給勞務不過為其手段而已;後者 則以供給勞務本身為目的之契約,亦即除供給勞務外,並無 其他目的。此為二者區別之所在。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 僱人,並非僅限於僱傭契約所稱之受僱人,凡客觀上被他人 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係受僱人。此所謂監督, 係指對勞務之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加以指示或安排之一般 的監督而言;民法上之受僱人,除僱傭契約上所稱之受僱人 外,必以存有事實上之僱用關係或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 勞務而受其監督為前提(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2686號、 80年度台上字第266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一方付出勞 力,另一方給付金錢的關係,究屬僱傭關係抑或承攬關係, 應視提供勞務有無時間場所之拘束性、對勞務給付方法規制 程度高低、雇主有無一般指揮監督權、勞務有無替代性等因 素為綜合判斷。 ㈡本件乙○○之工作內容係為心靈漫步公司之客戶為:①肩頸 按摩腳底按摩、②全身指壓全身放鬆按摩、③開背穴④工作 場所之清潔與整理、⑤教育;酬金:健康課程:腳底按摩40 分鐘270元、30分鐘203元、60分鐘405元、全身指壓60分鐘 450元、開背穴、頭刮30分鐘230元、頭刮20分鐘153元;服 務地點:中友百貨;工作時間:(月休6天)早上11點至晚 上9點等情,業據心靈漫步公司提出之承攬契約為證(見原 審卷㈠第32頁)。又乙○○陳稱:伊於案發前就2、3個月開 始在心靈漫步公司工作,工作內容是腳底按摩、指壓,每天 到公司的時間為早上11點,如果沒有客人晚上8點離開公司 ,如果有客人就客人做到完才離開公司。休假日是固定農曆 初一、十五,其他則是有事會跟公司請假,薪資是採抽成之 方式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2頁)。再者,乙○○出具心靈漫 步公司予之契結書及文件,其上分別記載:「本人為表達對 客人最大的誠意,願將十月份薪水保留於心靈漫步有限公司 ,如結案後我應負起賠償責任……」、「本公司員工乙○○ 於任期期間違反員工合約第二條與第十條對客人造成的事實 ,造成本公司商譽及客人的損害,應負起(誤載為付地)民 事刑事全部之責任」等語(見原審卷㈠第33-34頁)。況乙 ○○除領有勞務獎金外抽成40%外,尚有領取全勤費500元 及教育補助費1,500元等情,有薪資請領清冊在卷可參(見 原審卷㈠第66頁)。足見乙○○並非為心靈漫步公司完成一 定之工作,而係於心靈漫步公司指定之上班時間、場所,重 複提供按摩指壓之專業技能,且無論排班順序或服務之對象 ,均必須遵從心靈漫步公司之指示,乙○○就其勞務提出過 程、安排及出缺勤,不具有相當程度之自主權,心靈漫步公 司對乙○○具有指揮監督之關係。是本件由該工作之勞務提 供有時間拘束性、對勞務給付方法有指揮監督權、規制程度 甚高、勞務有替代性等情觀之,堪認甲○主張乙○○與心靈 漫步公司間為僱傭法律關係,應屬有據,而堪採信。 五、乙○○上開侵權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有關? ㈠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 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 ,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 內。再按受僱人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以受 僱人執行職務範圍內之行為為限,並包括與執行職務相牽連 或職務上予以機會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8 55號判決、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以,民 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係為保護被害人而設,為保 護交易之安全,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 ,而侵害第三人之權利時,僱用人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㈡乙○○係在心靈漫步公司「AVEDA心靈漫步SPA」門市提供指 壓服務,且係經由門市人員安排,為甲○從事全身指壓及腳 底按摩,乙○○上開行為在客觀上具備執行職務之外觀,而 與職務行為具備內在關聯,應堪認定。又心靈漫步公司既定 有「異性按摩正面只能按頭肩頸」之規定(見原審卷㈠第30 、47頁),足徵其已有預見異性按摩可能藉機產生身體上不 當接觸,而與執行職務行為具備通常合理相關連。再者,甲 ○並未同意乙○○以調整脊椎指壓為由,以其右手手指插入 甲○陰道內2次等情,已如前述。從而,心靈漫步有限公司 辯稱整脊椎本非乙○○之職務事項,其所為與執行職務無關 ,亦無令伊公司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尚非有 據,而無足採。 六、有關甲○請求乙○○與心靈漫步公司連帶給付1,001,161元 ,有無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乙○○ 確於如甲○所主張之上開時、地,對甲○為強制性交行為, 已如前述,是乙○○自屬不法侵害甲○之身體權、健康權、 自由權、名譽權及貞操權。甲○為此至醫院接受檢查,並支 出醫療費用1,161元,為乙○○與心靈漫步公司所不爭執( 見原審卷㈠第42頁),是甲○請求乙○○與心靈漫步公司依 民法第193條第1項之規定連帶賠償醫療費用1,161元,應屬 有據。 ㈡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 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 之數額。又按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 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 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謂「相當 」,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人之身分、 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參見最高法院51年台 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甲○係某技術學院二年制企業管理系畢業,原任職 某人壽保險公司主任,於案發後僅能於便利商店兼職,負責 較少與人接觸之點貨工作,每月僅有約1萬元收入。甲○已 婚,與配偶育有分別年僅2歲及1歲之子女,配偶為職業軍人 ,每月收入約42,000元,101年度所得為131,746元,名下無 其他財產;乙○○為國中肄業,每月薪資約2萬元,100年度 及101年度之所得各為240,131元、50,706元,名下有土地一 筆、汽車二部;心靈漫步公司之資本額600萬元,100年度及 101年度之利息所得各為6,058元、43,219元,100年度及101 年度結算申報營業收入總額各為14,238,138元、11,235,548 元等情,業據兩造分別陳明在卷,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調件明細表及心靈漫步公司變更登記表、100年度暨101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所附資產負債表等影本在 卷可參。是本院斟酌前揭本件侵權事實之加害情形、甲○所 受精神上之痛苦、兩造之學經歷、經濟狀況等情狀,認為甲 ○得請求之精神慰撫金以40萬元為適當。甲○逾此範圍之請 求,為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有關甲○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無與有過失?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 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查,乙○ ○於101年11月3日警詢時供稱︰伊幫甲○舒緩完,開始幫她 調整脊椎,但是伊覺得她的衣服礙手礙腳的,所以請她去換 指壓服,要她前後倒著穿,就是背面是摟空的,比較好處理 她的脊椎。又因為怕會用髒她的褲子,所以請她換上我們的 紙內褲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46頁);甲○於102年1月17日 偵訊時指訴稱︰乙○○問伊要不要調整,因為伊沒有想到他 會用手進入伊身體,所以當時伊說好,他就把伊內褲往下翻 一點,可以摸到骨頭,之後請伊換店家準備的丁字褲,又說 這樣弄不方便,請伊脫掉內褲,伊將脫完內褲後就趴回去, 被告乙○○一樣在伊的臀部那邊弄,之後他就將手伸到伊的 陰道內,當時我不敢講話,因為那是密閉的空間,因為我沒 有辦法思考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3-144頁);證人黃湘涵 於102年12月25日原法院刑事庭審理時證稱︰甲○家人有包 過課程,她自己是新客人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8頁)。況 心靈漫步公司明知甲○為女性,竟仍安排為男性之乙○○為 甲○進行全身指壓按摩服務,對員工又無適當之教育及約束 ,且無任何適當之監視或防護舉措,致使乙○○有機可乘, 利用職務上所予機會,對甲○為上開強制性交之行為,難認 心靈漫步公司對選任及監督乙○○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 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是依上開陳述 及證述之內容可知,甲○係第一次至心靈漫步公司「AVEDA 心靈漫步SPA」門市接受指壓服務,不清楚指壓按摩流程, 且於指壓按摩課程中,乙○○身為指壓師,居於流程主導之 地位,心靈漫步公司並於門市中備有指壓服及紙製內褲,俾 顧客於指壓按摩進行中換穿,甲○方因此信任乙○○,認其 所稱之去內衣褲換穿指壓服、紙內褲、脫掉紙內褲較好處理 等指示,均為按摩流程之一,且甲○受此侵害,係因乙○○ 利用職務上機會不法侵害,以及心靈漫步公司選任監督疏懈 所致,並非甲○個人之行為始肇致,則甲○就本件損害之發 生,自無任何對己注意義務之違反,尚難以甲○不清楚按摩 流程而配合乙○○指壓時指示之行為,即謂甲○就此損害之 發生與有過失。是心靈漫步公司以甲○就本件損害亦與過失 等語置辯,自無可採。 八、綜上所述,甲○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與心靈 漫步公司連帶給付401,161元,及均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102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是則原審准許甲○此部分請求,並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及依乙○○與心靈漫步公司之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核無違誤;乙○○與心靈漫步公司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 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至於 甲○請求乙○○與心靈漫步公司給付逾401,161元本息部分 ,原審為甲○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甲○附帶上訴意旨就 此部分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附帶上訴。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均與本院心證之形成,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再加以論述,併 此敘明。 十、據上論結,本件上訴及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63條、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49條第1項、第78條、 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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