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松梅芳
被
上訴人 日月潭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榮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
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補正之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1
月26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按,上訴人
迄
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