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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勞上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上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松梅芳 被 上訴人 日月潭纜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1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 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補正之裁定業於民國103年11 月26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上訴人迄 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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