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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建上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訴人即附 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 帶被上訴人       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 博 任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北慶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法定代理人 朱 文 種 訴訟代理人 羅 豐 胤 律師       蘇 靜 怡 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 學 能 律師       李 家 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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