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訴人即附 莊春和即春億工程行
帶被
上訴人
莊毅誠即春城工程行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楊 博 任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北慶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朱 文 種
訴訟代理人 羅 豐 胤 律師
蘇 靜 怡 律師
複 代理 人 廖 學 能 律師
李 家 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25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第34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吳 美 蒼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