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
上 訴 人 開億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圻秋
被
上訴人 帝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裕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9
月1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建字第33號)提
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事實尚有未
臻明瞭,仍須重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