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旭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承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年年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
違約金再審事件
,經核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059,841元,應徵
裁判費
61,79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