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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建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旭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承明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年年發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再審事件 ,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059,841元,應徵裁判費 61,791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 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 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蕙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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