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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抗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92號 再抗告人  北羽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恭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 ,不服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92號所為裁定,提 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未委任律師為 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 逕向本院繳納,及補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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