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92號
再
抗告人 北羽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恭
再
抗告人與
相對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
異議事件
,不服民國103年9月4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92號所為裁定,提
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未委任
律師為
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七日以內,如數
逕向本院繳納,及補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以裁定
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