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92號
再
抗告人 北羽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恭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再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
異議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9月4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92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
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及未委任
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
二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再抗告人業於一0三年
九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稽(見本
院卷第二十五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
訴狀查詢表一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十六頁),其再抗
告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