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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抗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392號 再抗告人  北羽金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恭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103 年9月4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92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 元及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二十 二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再抗告人業於一0三年 九月二十四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二十五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 訴狀查詢表一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二十六頁),其再抗 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 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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