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成
代 理 人 蔡振修
律師
複 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
務費事件(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
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三
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
作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
明文。是依
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
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請求返
還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
經本院函詢該
期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僅聲請人之複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同意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相對人之
訴訟代理人
許秀蘭、複代理人張宏銘律師均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此項
聲請。按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
等內容,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涉及其
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
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
,本件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全部書面同意,聲請人聲請
交付錄音光碟,即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
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