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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聲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代 理 人 蔡振修律師 複 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漢坤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 務費事件(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 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 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 明文。是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經 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2號請求返 還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24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惟 經本院函詢該期日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僅聲請人之複代理人 胡郁伶律師同意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而相對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秀蘭、複代理人張宏銘律師均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此項 聲請。按法庭錄音含有參與法庭活動之人之聲紋及情感活動 等內容,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涉及其人格權等基本權之保障, 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 ,本件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全部書面同意,聲請人聲請 交付錄音光碟,即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 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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