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葉金墩
相 對 人 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景翔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
勞訴字第1
13號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
上訴,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於訴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
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其腦
出血術後合併右側肢體偏癱無法痊癒,目前無所得,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全
部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及
戶籍謄本、10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等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其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即
非顯無勝訴之望
。
是以,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