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聲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葉金墩 相 對 人 華泰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 1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於訴訟程序 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 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 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其腦 出血術後合併右側肢體偏癱無法痊癒,目前無所得,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准予全 部扶助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及戶籍謄本、102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等影本為證,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其上訴有無理由,尚須經本院調查辯論,即非顯無勝訴之望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