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蘇鈺鈞
即
上訴人
相 對 人
即被
上訴人 佢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逸婷
訴訟代理人 黃晞展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上易字第385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
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
開
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
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
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
作
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
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
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八日具狀聲請交付
本院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五號請求損害賠事件之同年月
十六日法庭錄音光碟,
惟未檢附相對人在場開庭陳述之人書
面同意文件,
嗣經本院以函文向
本案在場之相對人及其委任
訴訟代理人查詢,其並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此項聲請,此
有查詢表一紙附卷足參(本院卷第八頁)。按法庭錄音光碟
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各自發言
者之聲紋,為個人
隱私權保障之範圍,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區
分係何人之部分而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
,聲請人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逕行聲請交付
錄音光碟,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聲請人所請即礙難准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