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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聲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蘇鈺鈞 即上訴人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佢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婷 訴訟代理人 黃晞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上易字第385 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 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 作非正當目的使用」,司法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 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 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許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一0三年九月十八日具狀聲請交付 本院一0三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五號請求損害賠事件之同年月 十六日法庭錄音光碟,惟未檢附相對人在場開庭陳述之人書 面同意文件,嗣經本院以函文向本案在場之相對人及其委任 訴訟代理人查詢,其並未出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此項聲請,此 有查詢表一紙附卷足參(本院卷第八頁)。按法庭錄音光碟 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各自發言 者之聲紋,為個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且於技術上尚無法區 分係何人之部分而將當事人與其他在場人員之錄音資料分離 ,聲請人既未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逕行聲請交付 錄音光碟,與前開規定要件不合,聲請人所請即礙難准許,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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