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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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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聲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游輝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統貨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國 防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 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 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固聲請交付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23號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聲請交付範圍為「全 部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法庭錄音」),惟經函詢開庭在場陳 述之相對人訴訟代理人許錫津律師、沈榮華、黃安緒並未出 具書面同意聲請人是項聲請,則本件聲請即與上揭規定不合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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