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聲再字第12號
再審
聲請人 普羅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勁璋
再審
聲請人 黃羚綺
再審
相對人 台灣順立園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王綉敏
再審相對人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鏞
再審相對人 寶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正
再審相對人 強記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武弘
再審相對人 潘惠玲
參 加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
債權讓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
於民國103年9月25日最高法院103年度
台上字第1992號第三審確
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最高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
,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
八條第一項所明定。又再審之聲請專屬於為裁定之原法院管
轄,亦為同法第五百零七條
準用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一項所明
定。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於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七日提起民事再審
起訴
暨聲請再審狀,其中聲請再審部分(另外再審之訴部分
,已經本院一0三年度重再字第十號判決
駁回),係以一0
三年九月二十五日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九二號
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則依
上揭規定,應專屬為裁定之
最高法院管轄。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