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蔡芬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
分割共有物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86萬616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萬6284元;本件
反訴部分之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萬486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
7636元,合計70萬3920元,及應委任
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
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