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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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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蔡芬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帝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分割共有物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486萬6166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4萬6284元;本件反訴部分之 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72萬486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萬 7636元,合計70萬3920元,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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