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士程
被
上訴人 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光
上列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
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及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
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 104年1月
14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
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
行,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