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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重上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 上 訴 人 文心遊樂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士程 被上訴人  瑭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光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2月16日本 院103年度重上字第7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訴訟代 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 104年1月 14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茲已逾限,仍未遵 行,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慈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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