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3年度重上字第99號
上 訴 人 杰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玉音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不
服本院民國103年11月2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
,依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亦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
關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
正本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存卷
可稽,而上訴人
迄今俱未補正,亦有「裁判費或
訴訟查詢表」 2件及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各 1件
附卷可稽核,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