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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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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3 年度重勞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移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大閤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粵興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莊惠萍律師 一、上列上訴人與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閤屋公司)   間因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移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原係請求被上訴人應將熾意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熾意公司)、大閤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閤屋   公司)及上閤屋餐廳有限公司設於臺灣銀行信託部(下稱台   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先行辦理移轉至被上訴人設於台   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內;被上訴人完成上揭移轉程序後   ,應與伊就民國98年8月6日簽署之營業頂讓契約書中有關隨   同該營業一併移轉至伊之勞工人數比例進行會算,並依會算   結果按相同比例移轉至伊之勞工人數比例,將前項勞工退休   準備金專戶內之金額按相同比例移轉至伊設於臺銀之勞工退   休準備金專戶。嗣經變更聲明為:⑴被上訴人應將設於臺銀   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戶名為「熾意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   監督委員會」(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0000)(下稱熾意專戶   )之帳戶內金額新臺幣(下同)276萬4255元及自102年4月1   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設於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   專戶,戶名為「大閤屋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   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0000)(下稱上訴人專戶)。⑵被上訴   人應將設於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戶名為「大閤屋公   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0000   )(下稱大閤屋專戶)之帳戶內金額546萬6085元及自102年   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⑶被上訴人應將   設於臺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戶名為「上閤屋公司勞工   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0000)(下   稱上閤屋專戶)之帳戶內金額419萬6379元及自102年4月1日   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⑷被上訴人應將設於臺   銀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戶名為「輔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統一編號為0000   0000)(下稱輔成專戶)之帳戶內金額806萬4357元及自102   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又於104年4月   23日,將聲明變更為:⑴被上訴人應將熾意專戶總額移轉至   上訴人專戶。⑵被上訴人應將大閤屋專戶總額移轉至上訴人   專戶。⑶被上訴人應將上閤屋專戶總額移轉至上訴人專戶。   ⑷被上訴人應將輔成專戶總額轉至上訴人專戶。再於105年8   月11日追加備位之聲明:⑴被上訴人應將熾意專戶內金額27   6萬4255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   戶。⑵被上訴人應將大閤屋專戶內金額546萬6085元及自102   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⑶被上訴人應   將上閤屋專戶內金額419萬6379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   利息,移轉至上訴人專戶。⑷被上訴人應將輔成專戶內金額   806萬4357元及自102年4月1日起發生之利息,移轉至上訴人   專戶。 二、上訴人之請求並非無法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起   訴時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將上開熾意專戶、大閤屋專戶、上   閤屋專戶及輔成專戶內之金額移轉至上訴人專戶,其金額為   2049萬1076元(276萬4255元+546萬6085元+419萬6379元   +806萬4357元=2049萬10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萬   2400元,除已繳1萬7335元外,其餘17萬5065元,未據繳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8600元,除已繳2萬6002元外,其   餘26萬2598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43萬7663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毓秀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 造人數附具繕本),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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