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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上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償還修繕費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禮成 被 上訴人 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密 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8萬8068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萬0356元。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 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 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 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 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影本。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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