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醫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禮成
被
上訴人 美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秋密
上列
當事人間因償還修繕費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8萬8068元
,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5萬0356元。又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
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
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
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
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
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
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
審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理由書(須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影本。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