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上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雲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妍羚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
被
上訴人 士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毅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被上訴人 美麗徠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甄銓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
國105 年4 月27日上午10時10分於本院第32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陳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雅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