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上易字第78號
上 訴 人 陳富汝即鼎銓塗裝工程行
訴訟
代理人 吳莉鴦
律師
複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上訴人 威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興東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4年8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本訴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緣被上訴人前與上訴人訂立金屬塗裝油漆類
、稀釋劑硬化劑等之
買賣契約,長年交易正常並無任何糾葛
,然自民國99年 9月起,上訴人向被上訴人進貨,積欠貨款
達新臺幣(下同) 538,856元,
迭經催討,均遭上訴人拒絕
。
爰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上訴
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538,856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上
訴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答辯
略以:
㈠上訴人自99年4 月起向被上訴人購買該公司銷售之「氟碳漆
」等烤漆原料,並由被上訴人負責調配後,再交付給上訴人
直接噴塗於鐵件上。
詎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漆料品質甚差,不
若其保證之優良與穩定,於使用後即陸續出現漆料脫落、掉
漆、二次噴塗產生皺紋、前後二次漆料無法密合
等情形,詳
如原判決附件一
所載,致上訴人受有損害。
㈡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購買氟碳漆料前,上訴人即
是以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許興東之指導方式施作噴漆作業。被上訴人曾看
過上訴人之噴漆施工法,除表示依上訴人之施工法施工即可
,並開發
適合白鐵用之不用底漆之漆料販售給上訴人使用,
且上訴人在使用被上訴人之漆料時,均是依被上訴人之指示
調配漆料與硬化劑之比例。然而於上訴人向被上訴人反應漆
料會產生掉漆、剝落之瑕疵後,被上訴人即一再變更底漆與
硬化劑之比例,不但造成上訴人施工上之困擾,也無法改善
被上訴人未依債之本旨交付漆料之窘境。
㈢上訴人使用被上訴人販售之漆料噴塗後,會發生掉漆及剝落
或產生皺褶之情形,
非因上訴人噴漆之技術或施工方法有錯
誤,也非漆面未乾即包裝,而是因為被上訴人漆料之附著度
不足、黏度及硬度不夠所造成。另就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
會(下稱台灣塗料公會)之鑑定結果可知,被上訴人提供之
漆料品質並不穩定,且未具備其所
擔保之品質。無論有無先
上底漆,均不具耐鹼性,被上訴人販售之漆料顯然未具其保
證之品質,確有瑕疵,上訴人自得主張
瑕疵擔保,在被上訴
人未能補正無瑕疵之漆料前,拒絕付款。
㈣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漆料因品質不合乎約定者共 103,300元。
依
民法第 364條規定,被上訴人應另行交付無瑕疵之漆料,
上訴人行使
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貨款。另共有191,85
0 元,上訴人則行使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求被上訴人另
行交付無瑕疵之漆料以修補掉漆之用,自
無庸重覆支付貨款
。
㈤被上訴人請求之金額中,貨款金額僅有 424,856元,其中有
114,000 元(詳如原判決附件二)係被上訴人之漆料品質不
佳,經上訴人通知後,補給上訴人以修補調漆之用,本件如
認上訴人應給付貨款,自應扣除114,000元。上訴人自99年4
月起至99年12月間,因被上訴人之
不完全給付,上訴人必須
再派工至各
承攬之工地修補掉漆或漆剝落之瑕疵,致上訴人
額外支出如原判決附件三所示,上訴人因此受有損害至少63
3,360元,自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此部
分損害,爰以所得請求之賠償金額與被上訴人得請求給付之
價金抵銷之。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乙、於原審
反訴部分:
一、上訴人主張略以:
㈠上訴人自99年 4月間起至99年12月止向被上訴人購買
系爭漆
料,然被上訴人所交付之漆料品質並不合乎債之本旨,致上
訴人於承攬之雙橡園建設公司之Q1特區建案工程使用之飾板
及其他建設公司之建案所使用之漆料,陸續產生脫落現象,
甚至於第二次噴塗時,會產生皺紋,前後二次之漆料無法密
合,根本無法修補。被上訴人
顯有不完全給付。經上訴人統
計
上開期間因被上訴人之不完全給付造成之損害詳如原判決
附件三所示。上訴人爰依民法第 227條規定,僅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上訴人所受之損害633,360元。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633,360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未繫屬本院者,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答辯略以:
㈠上訴人所主張於塗裝之金屬貼上白膜後至工地現場即產生脫
落或油漆黏於白膜上之情況,係因為未經完全乾燥前即貼上
白膜,並非油漆有任何瑕疵。
乃上訴人之施工方法有問題,
並未使金屬塗漆後完全乾燥,即包上白膜。設若金屬漆料完
全乾燥,再貼上白膜者,則完全不會有漆料黏於白膜上之問
題,甚至漆料完全乾燥,則可於戶外經得起風吹雨打、長期
酸雨之考驗。被上訴人經營金屬塗裝漆料業經20年以上,客
戶累積相當數量,同時間之氟碳漆料更售予多家公司,從未
有過客戶反應「油漆有問題」之情況,如證人張俊勝即為其
中之一,而證人張俊勝承攬牛排連鎖店「赤鬼」之金屬鋼構
塗漆工程,係於同時段向被上訴人購買,卻完全無問題。此
即證明,施工方法、技術及按步就班係完成承攬事項之不二
法門。
㈡
倘若被上訴人漆料有問題,則無論第一次或第二次之漆料皆
會產生瑕疵,即不斷循環產生瑕疵,最後一定要用其他
第三
人無瑕疵之漆料為修補,才會產生了好的結果。被上訴人僅
對所售之物作品質保證,然上訴人如何調漆、如何添加其他
物品,進而如何施工,被上訴人無從知悉。上訴人稱被上訴
人須對其施工之業主負保固責任,顯屬無稽。並聲明:駁回
上訴人之反訴。
丙、原審審酌後,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 538,856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並依
兩造陳明分別命供擔保為准、免
假執行之宣
告。另駁回上訴人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上訴人對原審
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反訴部分僅提起部分上訴),於本院
聲明:㈠本訴部分:1.原判決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被上
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㈡反訴部分:1.原判決廢棄;2.被
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633,36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被上訴
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上訴人反訴請求 200萬元敗訴部
分,未據提起上訴,該部分業已確定);兩造於本院各自補
充陳述如下:
㈠上訴人部分:
1.證人劉明輝於原審之證詞,
可證被上訴人販售之氟碳漆料不
耐酸鹼,不符其所保證之品質。原審曾就上訴人向被上訴人
購買之漆料及由被上訴人自行準備之漆料,在上訴人之工廠
,由被上訴人自行雇請烤漆師傅現場噴漆在鐵件上,再囑託
臺灣塗料公會之鑑定耐酸鹼性,鑑定結果,以被上訴人提供
之漆料,如未先上底漆,即無法通過耐鹼性之測試,而以上
訴人提供之漆料,無論有無先上底漆,均不具耐鹼性。被上
訴人之負責人許興東保證其販售之漆料可不用底漆,
即有未
合。今因被上訴人交付之漆料附著力不足,致上訴人使用後
,屢屢發生掉漆或有皺摺產生情事,被上訴人確實未依債之
本旨給付無瑕疵之漆料。
2.被上訴人銷售予上訴人使用之漆料既存有瑕疵,應屬可歸責
於被上訴人之事由,上訴人派工至各工地補漆或漆剝落之瑕
疵,致上訴人額外支出費用,上訴人自得依不完全給付之
法
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所受之損害 633,360元,
上訴人並以所得請求之賠償金額與被上訴人得請求之價金抵
銷之。
㈡被上訴人部分:
1.若果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之油漆有瑕疵,何以反覆向被上訴
人購買?若油漆附著力有問題,何以反覆購買被上訴人油漆
修補?依文獻資料顯示:其中對於『溶劑侵蝕之咬痕』、『
起皺』、『金油層剝落』等原因,概皆有『底漆或底材乾燥
不完全』或『溶劑使用不當』(比例不當)、『…表面有水
氣或濕氣。金油及硬化劑混和比例錯誤。硬化劑損壞。』等
原因致漆剝落。
2.
經查,白膜之所以有黏性,係因為白膜之黏面上有化學物質
,而金屬之塗漆若未完全乾燥遂貼上白膜者,則該白膜上之
化學物質與金屬塗裝之未乾燥漆料即產生化學變化,因而該
未乾燥之金屬塗裝漆料即黏於黏性相當高之白膜上,此即因
為『乾燥不完全』所產生之結果,即本件上訴人
所稱被上訴
人之漆料有問題,有瑕疵並非實在,原因係上訴人之施工方
法有問題。
丁、兩造經法官試行整理並簡化爭點,結果如下:(參原審卷二
第185頁背面及第186頁,部分文字依本判決用語調整)
一、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自99年9月2日起至99年12月22日止,有向被上訴人購
買原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2號
支付命令卷第5-23頁被上
訴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所附證物一之產品,依出貨單上記
載之貨款金額加總為 538,856元,被上訴人已將前開產品交
付上訴人,但上訴人
迄未給付分文給被上訴人。
㈡被上訴人有交付原審卷一第21-29頁之被證三資料給上訴人
。
㈢兩造對
對造提出之書證,
形式真正均不爭執。
二、兩造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漆料,是否有上訴人如原判決附件一所
指未依債之本旨給付及應負瑕疵擔保之情事?
㈡被上訴人交付之系爭漆料中,其中如原判決附件一所載,是
否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買受之產品,抑或上訴人通知被上訴
人提供之漆料品質不佳後,由被上訴人提供給上訴人以修補
掉漆之用,不應計入被上訴人本訴之貨款中?
㈢被上訴人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提起本訴,請求上訴人給付
貨款538,856元本息,有無理由?
㈣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是否可採?
㈤上訴人依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
給付633,360元本息,有無理由?
丁、本院之判斷:
一、查上訴人自99年9月2日起至99年12月22日止,有向被上訴人
購買原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152號支付命令卷第5-23頁被
上訴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附證物一之產品,上訴人除就
系爭漆料部分爭執品質有瑕疵外,其餘產品則認均無瑕疵,
上訴人亦願意支付貨款等情,為上訴人所是認(參原審卷二
第113頁),復經證人陳俊弘
結證確認(參原審卷一第136頁
)。故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支付系爭漆料以外之產品貨款部
分,為有理由,
堪先認定。
二、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所
交付之系爭漆料有瑕疵,致上訴人使用後,有如原判決附件
一「瑕疵內容」欄所載瑕疵情形
云云,被上訴人雖對如原判
決附件一「瑕疵內容」欄所載之施工結果並未爭執,但堅詞
否認系爭漆料有何瑕疵,並主張係上訴人施工工法有問題等
語。依
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自應由上訴人就被上訴人所交付
之系爭漆料有瑕疵乙節,負舉證責任。經查,上訴人辯稱其
使用被上訴人所交付之系爭漆料施作工程,各該工程出現如
原判決附表一「瑕疵內容」欄所載之情形等語,為被上訴人
所不爭執,復經證人陳俊弘、王景仁、陳明智、劉明輝於原
審到庭結證
綦詳,並有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聯絡單、照片
、泰田公司品質異常通知單及通知函附卷
可稽,
堪信實在。
經查:
㈠證人王景仁對於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工程中其有參與部分,
何以會產生拆除包裝膜時掉漆之情形,以及修補時何以漆會
產膨脹剝落現象答稱不清楚,另證人劉明輝對於上訴人承包
之工程何以會掉漆,均不瞭解原因,且證人王景仁聽聞到證
人陳俊弘與許興東討論掉漆之內容,係許興東表示是物件乾
燥異常的問題,並未見聞許興東有承認係系爭漆料有問題。
是以證人王景仁、劉明輝所證,均無從資為有利於上訴人抗
辯之依據。
㈡又查:
1.證人陳俊弘固到庭結證稱:另外塗有漆料的鐵件,稍微研磨
再補土,用一般維修汽車板金補土塗在漆面上,馬上漆料就
出現皺摺,表示漆料不夠耐酸鹼,才會被吃掉,產生皺摺等
語(參原審卷一第126頁背面至第127頁背面)。
2.證人陳明智復到庭結證稱:施作過程中從前置過程一直到包
裝都是用很謹慎的流程在處理,所以不會因為乾燥異常造成
漆的附著度不夠。漆的附著度會不夠,問題應該是出在漆本
身原料的問題等語(參原審卷一第174頁背面至第177頁)。
3.但就證人陳俊弘、陳明智上開證述,被上訴人陳稱:99年間
泰田公司承欖工程,曾委託3組人馬就業主之工地金屬鋼板
施工塗料,其一為上訴人,其他為證人李文邦及他人,而證
人李文邦之施作同樣係使用被上訴人之塗料,並無任何瑕疵
等語,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復經泰田公司廠務即證人劉明輝
到庭結證稱:「關於烤漆部分有發包給其他二家烤漆工程行
,施作結果都沒有問題。」等語(參原審卷一第193頁),
及證人李文邦結證稱:「(問:你是否於99年9月至12月間
泰田公司承攬工程時,由泰田公司委託你承攬工地金屬鋼板
施工噴漆?)有,只有承攬鉅虹水之庭工程。(問:當時你
噴漆漆料向何人何公司購買?)全部都是用康仕柏塗料,鉅
虹水之庭全部的塗料都是向被上訴人公司購買。…泰田公司
指定我們要使用康仕柏的氟碳漆。」、「(問:你所施作上
開金屬鋼板施作噴漆,有無瑕疵?有無造成掉漆現象?)沒
有。」「沒有發生掉漆的情況。」等語(參原審卷一第199
頁背面至第200頁、第202頁背面)
無訛,自
難認上訴人主張
系爭漆有瑕疵,構成不完全給付為可採。基此,上訴人與證
人李文邦在同一期間,因承攬泰田公司之工程,既均使用泰
田公司所指定之被上訴人漆料施工噴漆,則依常理,被上訴
人所提供之漆料若有品質上之瑕疵,證人李文邦於使用時,
理當亦會產生上訴人如原判決附件一「瑕疵內容」欄所稱之
瑕疵情形,
惟證人李文邦使用被上訴人漆料施工噴漆後,卻
未發生任何瑕疵,則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提供之系爭漆料品
質有瑕疵云云,是否符實,
即非無疑。
4.另與上訴人同時期使用被上訴人漆料之塗裝業者即證人張俊
勝結證稱伊所施工從來沒有發生漆附著在膜上,產生掉漆狀
況使用威沅公司康士柏氟碳漆的過程中,需要進行丕土修補
的情形,沒有發生漆面會皺摺的情況等語(參原審卷一第
214頁背面、第215頁背面、第217-218頁),足見被上訴人
主張其所提供之漆料品質無虞,確有所憑。
5.而依證人陳俊弘、陳明智之證述雖謂漆面產生皺摺,係因被
上訴人提供之系爭漆料品質有瑕疵等語,但證人李文邦結證
稱貼黑白膜於白模撕下後造成掉漆,或黏於白模上,原因有
好幾種,第一種可能是漆料未完全乾燥,就把黑白膜貼上,
第二種是施工前的前置作業處理不當,且伊施作建材噴漆工
程過程中,使用被上訴人所提供之康仕柏氟碳漆料並無發生
過做修補工程時,發生漆面產生皺摺,或漆產生膨脹剝落的
情形等語(參原審卷一第200頁及背面、第202頁背面至第20
3頁);證人張俊勝亦結證稱:如果是漆料沒有完全乾,不
管用透明膠膜或黑白膜,漆都會黏在膠膜上;伊用威沅公司
康士柏氟碳漆,過程中沒有發生漆面產生皺摺,或因為加香
蕉水,而使原本的漆產生膨脹,以致於剝落情事;會產生掉
漆、皺摺或剝落的情況大部分是施工的問題等語(參原審卷
一第215、217-218頁)。由上可知,上訴人所稱掉漆、修補
時產生皺摺之成因非一,並不限於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漆
料品質有瑕疵此一種可能性。是以上訴人自應提出其他積極
證據,以證明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漆料品質確有瑕疵,尚
無從單憑上訴人噴漆施作有發生掉漆、產生皺摺之結果,即
遽認系爭漆料之品質有瑕疵。
6.雖上訴人抗辯稱其施作噴漆工法沒有問題等語。惟證人李文
邦到庭結證稱:伊到現場,發現一拉漆料就全部掉下來,發
現沒有噴底漆,直接見到鐵件,鐵件本身也沒有研磨的痕跡
等語(參原審卷一第 202頁及背面),足見上訴人自稱其噴
漆施工工法沒有問題云云,是否完全實在,
尚非無疑。上訴
人所提出之錄音譯文,辯稱係許興東稱不用底漆所致。惟觀
之99年12月 9日錄音譯文,其中許興東稱:「我未叫你免打
底,是你說你不要打底,我才去開發一樣漆,免打底也會附
著」、「這不是說我要求你免打底」等語(見本院卷第56頁
背面),基上,亦難證明許興東保證其漆料可不打底漆等情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提供之系爭漆料有品質之瑕疵,
即
無可採。
三、再查,原法院會同兩造,由被上訴人提出與系爭漆料相同品
質之漆品,上訴人則提出系爭漆料尚留存之漆品,由被上訴
人指派噴漆師傅,依兩造均不爭執之施工方法,製作鑑定樣
品,並送請台灣塗料公會鑑定等情,有原審
勘驗筆錄、函文
在卷
可按(參原審卷二第71-72、87-88、90頁)。經臺灣塗
料公會就上開樣品進行耐化品學試驗鑑定結果:①第 1組及
第2組是以被上訴人提供705水黑漆料測試,其中耐酸性,不
論有無噴底漆均無異常,但耐鹼性之測試,則未噴底漆者即
會發生褪色情形;②第3組、第4組是以被上訴人提供之重新
調製過之新業大居建案使用之漆料測試,不論鐵件有無先上
底漆,耐酸性及耐鹼性均無異常;③第5組及第6組是由上訴
人提供向被上訴人購買用於新業大居建案使用之漆料測試,
不論鐵件有無先上底漆,耐酸性無異常,但耐鹼性均出現褪
色之異常現象等情,此有該公會 102年11月29日簽發之委託
試驗報告
附卷可稽(參原審卷二第104-105頁)。則依上開
鑑定結果,雖有部分施測組別發生褪色之情形,但細繹上訴
人本件所抗辯如原判決附件一「瑕疵內容」欄所載之瑕疵,
並無「褪色」之情形,且上開鑑定結果,亦未顯示受測漆料
有因進行耐化學品試驗,而呈現掉漆或起皺之現象。是以上
開委託試驗報告並無從證明上訴人使用系爭漆料之所以發生
如原判決附件一「瑕疵內容」欄所載掉漆、起皺等情形,確
係因系爭漆料之品質有瑕疵所造成。至於上開鑑定結果,雖
然檢驗出被上訴人提供之部分漆料耐鹼性不足,但產生之瑕
疵係「褪色」,且上訴人自始至終均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上訴人有遭如原判決附件一所示業主以施工漆料「褪色」為
由,要求修補或扣減工程款之瑕疵情形及受損害事實存在。
故上訴人徒憑上開鑑定結果,即謂系爭漆料未具備被上訴人
所擔保之品質,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云云,要無足取。上訴人
於本院另聲請就系爭漆料再囑託台灣塗料公會進行「密著性
」(漆膜附著力)之鑑定,
惟查證人張俊弘於原審已到庭結
證稱:99年12月19日當天許興東有在伊工廠待了三個多小時
,看我們施作產生的問題,許興東也有親自測試,許興東以
美工刀將施作好的鐵件漆料表面割數個小四方格,再以地球
牌透明大膠帶去黏再拉起,以檢視漆料的附著度,檢視結果
漆料沒有脫落,沒有問題…等語(參原審卷一第 127頁背面
),即張俊弘已證稱漆料的附著度沒有問題,故上訴人於原
審並未主張就漆品之「密著性」測試,是上訴人於本院聲請
再就系爭漆料進行「密著性」(漆膜附著力)之鑑定,核無
必要。
四、此外,上訴人又未能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如原判決附件
一「瑕疵內容」欄所載瑕疵情形,確係因被上訴人提供之系
爭漆料品質有問題所致,則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訴人抗
辯稱系爭漆料品質有瑕疵,尚乏依憑,不能採信。基此,上
訴人抗辯:被上訴人未依債之本旨給付,應負不完全給付責
任,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另主張如原判決附件二所示114,
000 元係被上訴人之漆料品質不佳,經上訴人通知後,補給
上訴人以修補調漆之用,應自被上訴人主張之貨款中扣除,
以及上訴人因此受有如原判決附件三所示之損害,並以633,
360 元,主張抵銷云云,均屬無據,自不可採。被上訴人請
求上訴人給付貨款538,856元,
於法有據。
五、
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
人給付貨款,
核屬未定期限之給付,既經被上訴人聲請支付
命令,並於 100年5月2日送達支付命令予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可資佐憑,上訴人迄未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從而,被上
訴人依買賣契約,提起本訴,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 538,856
元,及自100年9月28日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上訴人之翌日即
100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訴人依民法第 227條不完
全給付,提起反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 633,360元本息,則
無理由,應駁回其反訴。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如數給付被上訴
人 538,856元之本息,並准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
行;而駁回上訴人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違誤
。上訴人
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方法及舉證,於本件事
實之認定及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茲不一一贅論,附為敘明。
戊、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禎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