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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原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杜瑋恩        杜瑋祥        杜瑋平        杜瑋安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杜楊偉 上 訴 人  林阿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上 訴 人  蕭基遠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上 訴人  百佳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華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世勛律師        林宥任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本件車禍發生之時點究為民 國103年5月17日17時50分或係19時50分,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且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月7日上 午11時0分在本院第34法庭行準備程序,等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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