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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原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杜瑋恩(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杜瑋祥(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杜瑋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杜瑋安(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兼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杜楊偉(上列4名上訴人之父) 上 訴 人  林阿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 理人  歐連中 上 訴 人  東巨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煌 上 訴 人  蕭基遠  國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上 訴人  百佳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錦華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羅豐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世勛律師        吳佩書律師        廖學能律師        林宥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林阿烈「新台 幣玖萬捌仟陸佰壹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玖萬伍仟 柒佰壹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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