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勁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弘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
不當得利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為150,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並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