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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建上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勁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弘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不當得利 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50,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陳繼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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