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忠明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仁揚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駿州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8,
426,139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26,685元,及對第二審判
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提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提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