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上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禹治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清益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蔡宗憲
複代理人 劉崇亮
楊申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民國105年6月1日前具
狀補陳:㈠
系爭工程鋼筋每批送驗結果之相關資料及證據;㈡訴
外人陳美琪及監造單位林國豐建築師事務所涉嫌偽造文書之相關
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陳毓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朔姿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