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建上易字第3號
上訴人即附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參 加 人 長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仲毅
被上訴人即 耕基營造有限公司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錫煌
輔 佐 人 戴承濬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律師
複代理人 何俊龍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履約保證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5年5月2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
院第3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盧 江 陽
法 官 邱 森 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