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抗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26號 抗 告 人 富翔瀝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仁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相 對 人 進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財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 12月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以其於民國102年1月間,承攬相對人之台灣電力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苗栗區營業處101年全區配 電管線之柏油路面刨除及重新鋪設工程,因向原法院提起訴 訟,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給付工程款新臺 幣(下同)5,748,024元本息,經原法院以:系爭承攬契約 之工作地點雖位於苗栗縣內,惟因抗告人係訴請相對人給付 工程款,關於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定之債務履行地,於本件 應指系爭工程款之清償地而言,抗告人所提出之估價單、請 款單及出貨單影本既未記載系爭工程款之給付地點為何處, 難認兩造就系爭工程款定有債務履行地,自應以相對人主營 業所所在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2項規定參照),因而裁定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 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 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 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 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同法 第22條亦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2條、第22條 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12條乃關於因契約涉訟特別 審判籍之規定,是項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 默示為之,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均無不可,又履行地 定有數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 務履行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惟必以當事 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 用(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82號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之主營業所所在地雖設於高雄市,但本件抗告 人以相對人委由其施作台電公司「苗栗區營業處10○○○區 ○○○路工程」之柏油路面刨除及重新鋪設工程,積欠工程 款為由,提起本件訴訟。且上開工程之施作地點確在苗栗縣 卓蘭鎮、通霄鎮、三義鄉、苗栗市、竹南鎮、頭份鎮、後龍 鎮,有抗告人所提出之請款單及出貨單影本可憑(見原審卷 第48至60頁),應認當事人間就系爭工程有約定工作之債務 履行地在苗栗縣,雙方即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 ,堪以認定。再者,上揭債務履行地雖係針對系爭工程之施 作地點而訂立,惟本件承攬契約為雙務契約,承攬人所請求 者雖為工程款之金錢債務,雙方當事人仍係因工程契約之履 約事宜涉訟,姑不論兩造就承攬報酬之債務履行地,是否有 明示或默示合意,然揆諸上揭說明,該工程施作地點之債務 履行地所在法院,亦有管轄權,當無疑義。至於原裁定所引 用之本院102年度抗字第312號裁定,係屬個案認定,於本案 特別審判籍之判斷並無拘束力。又相對人於本院所提出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判決(見本院卷第21頁),依其 案例事實,該案承審法院係認定主張有特別管轄籍之當事人 ,不能證明雙方約定應於外國履行報告義務;核與本件係已 約定於特定地點施作工程履行債務所生工程款爭訟,事實自 非相同,無從比附援引。綜上所述,本件契約當事人就系爭 工程有約定債務履行地在苗栗縣,原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 院,原法院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即有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審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 理由,應由本院廢棄原裁定。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2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 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同 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