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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4 年度重上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189號 上 訴 人 邱玉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一同工業有限公司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對於民國104年5月17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89號所為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肆 仟伍佰壹拾貳元,並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 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裁定駁回。 理 由 一、經查,本件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17,152,22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44,512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上訴人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 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 內補正。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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