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林美月
即擴張之訴
被告
上 訴 人
即
追加之訴被告 林金發
上列二人
訴訟
代理人 詹仕沂
律師
陳宏毅律師
楊怡婷律師
上 訴 人 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進源
訴訟代理人 詹仕沂律師
吳俊儒律師
聲請人即
被上訴人
、擴張、追加之訴原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複代理人 楊凱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主文第三項關於「上訴人林美月、誌
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其餘上訴均
駁回」記載,應更正為「上訴
人林美月、誌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各其餘上訴及上訴人林金發之
上訴均駁回」;據上論結欄中關於「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及被上訴
人擴張、追加之訴各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記載,應更正
為「本件上訴人林美月、誌慶公司之上訴及被上訴人擴張、追加
之訴各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上訴人林金發之上訴為無理
由」。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
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家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