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商洺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洪桂珍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
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903萬6500元,
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13萬5744元。又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
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
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
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
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
聲請者,第二審
法院應以
上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446條之1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
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曾謀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上訴
訴訟費用之核定金額如有不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廖婉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