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1號
上 訴 人 洪原靖
訴訟
代理人 曹宗彝
律師
複代理人 鄭雅云律師
視同
上訴人 陸力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被上訴人 仁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漢唐
被上訴人 利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順
上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關於原判決附表之
查封編號
,與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11號執行事件之查封
物品清單
所載查封編號未盡相符,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105年2月24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
準備
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林慧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