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94號
上訴人 林建良
林漢堃
謝清隆
謝秋美
謝秋月
郭有梅
上6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余佳
臻
上訴人 郭家菲
郭添燈
郭緯騰
郭米惠
郭汝貴
郭照雄
郭照明
賴郭碧玉
張秀丹
郭金松
郭金朝
郭金寶
郭金龍
郭金福
郭金德
郭麗秋
郭麗娟
上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菲
上訴人 蔡清輝
蔡林坤
蔡丕裕
蔡茂協
蔡鳳鋨
被上訴人 丞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鉯淳
訴訟代理人 謝清傑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
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3月15日上午10時30日在本院第33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原定
言詞辯論期日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