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即被
上訴人 吳芊葳
訴訟
代理人 李淑女
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佩玟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洪玉鎮
立行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古金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 林佩玟」之記
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 林佩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呂安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