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506號
上 訴 人 中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世榮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俊彥
被
上訴人 李財法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複代理人 陳志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2月1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
29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次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