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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蔡全榮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上 訴 人  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瑞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林漢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上訴人上富華股份有限公 司、洪瑞照應再給付上訴人蔡全榮新台幣102,440元」記載,應 更正為「上訴人上富華股份有限公司、洪瑞照應再給付上訴人蔡 全榮新台幣102,52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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