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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3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上訴人   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昀庭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被上訴人  張建翃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5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興建「品雋」大樓銷售,而與豐碩廣告 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豐碩公司)簽訂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委託豐碩公司代為銷售預售屋,被上訴人受僱於該公司在 銷售現場擔任業務代表,在執行品雋大樓F棟2樓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銷售時,盧靖錞特別詢問是否有「壁刀」之情 形,被上訴人未善盡查證之義務,即向盧靖錞保證該房屋並 無「壁刀」之情形,使盧靖錞陷於錯誤,而於民國(下同) 102年7月6日與上訴人締結買賣契約。其後盧靖錞在大樓興 建到2樓時發現,而與上訴人在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申 訴協調會上,達成減少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25,000元 之協議。被上訴人為不動產經紀人員,違反居間人之義務對 盧靖錞為不實之保證,而促成交易、取得獎金,使上訴人受 有價金債權無法全部受償之損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2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上訴人則以:盧靖錞下訂之後,才電話詢問系爭房屋有無 壁刀,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公司人員提供建築藍圖給盧靖錞 確認,並未以建築藍圖或口頭向盧靖錞保證系爭房屋無壁刀 。縱認被上訴人有保證之行為,上訴人係因「主臥室視野受 阻」而與盧靖錞達成和解,亦被上訴人之銷售行為所造成 ;如認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則上訴人之設計未完備產生 壁刀瑕疵,同有過失,應依與有過失之規定酌減賠償金額等 語資為抗辯。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 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25,000元,及自起訴狀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 明:上訴駁回。 肆、經查: 一、上訴人主張:伊委由豐碩公司代銷「品雋」預售屋,被上 訴人擔任豐碩公司之銷售業務代表,經被上訴人執行銷售 業務,伊與盧靖錞訂立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盧靖錞與伊 達成協議,雙方就系爭房屋「主臥室視野受阻之瑕疵」, 伊同意減少買賣價金525,000元等各節,為被上訴人所不 爭,並有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原審卷第13頁以下)、 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原審卷第55頁以下)、消費 爭議申訴資料表(原審卷第18頁)、及協調會會議記錄( 原審卷第19頁)在卷可稽,自可信為真實。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盧靖錞保證系爭房屋無「壁刀」一 事,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雖舉盧靖錞、消費爭議申 訴資料表、協調會會議記錄為證,惟:㈠消費爭議申訴資 料表、協調會會議記錄均屬盧靖錞於申訴後,上訴人與盧 靖錞主張、協調內容之記錄,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為何種不 實之保證。㈡上訴人主張盧靖錞發現不實告知後向被上訴 人反應,被上訴人就錯誤之告知承認不諱一節,亦為被上 訴人所否認,就此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㈢盧靖錞於原審 證稱,在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簽訂之前,曾向被上訴人查詢 系爭房屋是否面對「壁刀」之問題,經被上訴人出示藍圖 ,向盧靖錞表示房屋之主臥室旁是一個社區的小公設,即 使鄰房增建,也是公設與鄰房相對,系爭房屋不會有「壁 刀」等問題云云(原審卷第96頁背面、第97頁),惟盧靖 錞於消費爭議申訴後,上訴人於104年9月4日與盧靖錞達 成協議,同意減少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525,000元,盧靖 錞並承諾:「…另相對人本案對於代銷人員銷售不實提 起訴訟時,申訴人(盧靖錞)願配合相對人就代銷人員銷 售不實之情形出庭作證」,此有申訴資料表、協調會會議 紀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8、19頁),盧靖錞既於協議成 立時承諾配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進行訴追,已難期其不配 合上訴人之主張,於原審與申訴時為不同之證述。㈣盧靖 錞證稱:「…,(系爭房屋)都被既有鄰房遮住,還有就 是次臥的部分會有壁刀,因為如果這樣條件,我絕對不會 用這個金額購買,我是連買都不會想買,因為這是台灣人 很在意的壁刀問題,還有就是沒有視野的問題,所以對我 而言,就算他們(指上訴人)現在折讓給我的金額,也不 是我能夠接受的」(原審卷第102頁背面),指稱系爭房 屋主臥室視野不良與次臥室「壁刀」之存在,足以使其毫 無購買之意願;而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約為17,000, 000 元,非在少數,如果盧靖錞上開所證為真,則衡之事理, 盧靖錞在發現系爭房屋之主臥室視野不良及「壁刀」存在 時,理當立即竭力爭取;反觀盧靖錞於104年6月1日申訴 竟稱:「…103年發現問題已向建商反應申訴…」、「… 當初建商委由代銷公司銷售,銷售人員拿藍圖解釋不會有 壁刀的問題,但在蓋至已購樓層2F時就發現有此重大瑕疵 問題,與當初銷售不符,經由跟建商客服反應,對方表示 公司會用木隔柵加高與鄰房同高,近日至建案現場確認, 建商並未有此規劃,從代銷到客服都是以欺騙在進行銷售 及安撫。…」云云,則似又願接受增加木隔柵,然增加木 隔柵顯又無法解決臥室視野不佳之問題,則對照申訴時之 主張,盧靖錞於原審所證有違事理,非可盡信。㈤再就被 上訴人於何時向盧靖錞保證絕無壁刀?盧靖錞原稱:「… 但是在我去看了場地之後,我就發現這個既有場地,鄰房 的問題,我一定要問清楚,所以我在簽約的時候,我有特 別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他也針對我的問題去拿了圖來跟我 做說明」、「…,(簽正式合約時,上訴人公司之人員) 吳佩真在場」等語(原審卷第97頁),指稱被上訴人是在 簽訂買賣契約書面時提出藍圖向盧靖錞保證;惟其後稱: 「…第一次我去看了基地位置之後,因為我知道有鄰房, 所以我就擔心會不會有壁刀、房子視野的這些問題,我看 了基地位置發現有既有鄰房,我就提出這些疑問」、「他 (被上訴人)就拿圖給我。但是我忘了是我提出之後他馬 上拿給我,還是我提出之後,他準備了以後再提出給我, 這個我不記得…」云云(原審卷第101頁),則又指稱忘 記被上訴人是在何時以藍圖向盧靖錞為保證。按盧靖錞既 就系爭房屋買賣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即非無可能刻意誇大 系爭房屋之缺點,以增加談判之籌碼,再加以盧靖錞同意 配合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訴追,實難僅以盧靖錞上開所證, 而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此外,上訴人復未舉其他事 證以資證明,難認被上訴人向盧靖錞不實保證一節為真。 上訴人因與盧靖錞達成協議減少系爭房屋之買賣之價金, 轉而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於法自有未合。 四、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動產經紀業 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 25,000之本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旨意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於判決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贅述,附此敘 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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