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395號
上訴人 雋業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鍾昀庭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廷 律師
被
上訴人 張建翃
訴訟代理人 黃俊昇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於105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興建「品雋」大樓銷售,而與豐碩廣告
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豐碩公司)簽訂
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
,委託豐碩公司代為銷售預售屋,被上訴人受僱於該公司在
銷售現場擔任業務代表,
惟在執行品雋大樓F棟2樓房屋(下
稱
系爭房屋)銷售時,盧靖錞特別詢問是否有「壁刀」之情
形,被上訴人未善盡查證之義務,即向盧靖錞保證該房屋並
無「壁刀」之情形,使盧靖錞陷於錯誤,而於民國(下同)
102年7月6日與上訴人締結
買賣契約。其後盧靖錞在大樓興
建到2樓時發現,而與上訴人在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
申
訴協調會上,達成減少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525,000元
之協議。被上訴人為不動產經紀人員,違反居間人之義務對
盧靖錞為不實之保證,而促成交易、取得獎金,使上訴人受
有價金
債權無法全部受償之損害,
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
求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25,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貳、被上訴人則以:盧靖錞下訂之後,才電話詢問系爭房屋有無
壁刀,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公司人員提供建築藍圖給盧靖錞
確認,並未以建築藍圖或口頭向盧靖錞保證系爭房屋無壁刀
。縱認被上訴人有保證之行為,上訴人係因「主臥室視野受
阻」而與盧靖錞達成和解,亦
非被上訴人之銷售行為所造成
;如認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則上訴人之設計未完備產生
壁刀瑕疵,同有過失,應依
與有過失之規定酌減賠償金額等
語資為
抗辯。聲明:上訴人之訴駁回。並陳明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參、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求為判決:㈠原判決
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25,000元,及自起訴狀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聲
明:上訴駁回。
肆、
經查:
一、上訴人主張:伊委由豐碩公司代銷「品雋」預售屋,被上
訴人擔任豐碩公司之銷售業務代表,經被上訴人執行銷售
業務,伊與盧靖錞訂立系爭房屋買賣契約。
嗣盧靖錞與伊
達成協議,雙方就系爭房屋「主臥室視野受阻之瑕疵」,
伊同意減少買賣價金525,000元等各節,為被上訴人所不
爭,並有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原審卷第13頁以下)、
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原審卷第55頁以下)、消費
爭議申訴資料表(原審卷第18頁)、及協調會會議
記錄(
原審卷第19頁)在卷
可稽,自可信為真實。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向盧靖錞保證系爭房屋無「壁刀」一
事,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上訴人雖舉盧靖錞、消費爭議申
訴資料表、協調會會議記錄為證,惟:㈠消費爭議申訴資
料表、協調會會議記錄均屬盧靖錞於申訴後,上訴人與盧
靖錞主張、協調內容之記錄,無法證明被上訴人為何種不
實之保證。㈡上訴人主張盧靖錞發現不實告知後向被上訴
人反應,被上訴人就錯誤之告知承認不諱
一節,亦為被上
訴人所否認,就此上訴人並未舉證證明。㈢盧靖錞於原審
證稱,在系爭房屋買賣契約簽訂之前,曾向被上訴人查詢
系爭房屋是否面對「壁刀」之問題,經被上訴人出示藍圖
,向盧靖錞表示房屋之主臥室旁是一個社區的小公設,即
使鄰房增建,也是公設與鄰房相對,系爭房屋不會有「壁
刀」等問題
云云(原審卷第96頁背面、第97頁),惟盧靖
錞於消費爭議申訴後,上訴人於104年9月4日與盧靖錞達
成協議,同意減少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525,000元,盧靖
錞並承諾:「…另
相對人就
本案對於代銷人員銷售不實提
起訴訟時,申訴人(盧靖錞)願配合相對人就代銷人員銷
售不實之情形出庭作證」,此有申訴資料表、協調會會議
紀錄
在卷可稽(原審卷第18、19頁),盧靖錞既於協議成
立時承諾配合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進行訴追,已難期其不配
合上訴人之主張,於原審與申訴時為不同之證述。㈣盧靖
錞證稱:「…,(系爭房屋)都被既有鄰房遮住,還有就
是次臥的部分會有壁刀,因為如果這樣條件,我絕對不會
用這個金額購買,我是連買都不會想買,因為這是台灣人
很在意的壁刀問題,還有就是沒有視野的問題,所以對我
而言,就算他們(指上訴人)現在折讓給我的金額,也不
是我能夠接受的」(原審卷第102頁背面),指稱系爭房
屋主臥室視野不良與次臥室「壁刀」之存在,足以使其毫
無購買之意願;而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金約為17,000, 000
元,非在少數,如果盧靖錞
上開所證為真,則衡之事理,
盧靖錞在發現系爭房屋之主臥室視野不良及「壁刀」存在
時,理當立即竭力爭取;反觀盧靖錞於104年6月1日申訴
竟稱:「…103年發現問題已向建商反應申訴…」、「…
當初建商委由代銷公司銷售,銷售人員拿藍圖解釋不會有
壁刀的問題,但在蓋至已購樓層2F時就發現有此重大瑕疵
問題,與當初銷售不符,經由跟建商客服反應,對方表示
公司會用木隔柵加高與鄰房同高,近日至建案現場確認,
建商並未有此規劃,從代銷到客服都
是以欺騙在進行銷售
及安撫。…」云云,則似又願接受增加木隔柵,然增加木
隔柵顯又無法解決臥室視野不佳之問題,則對照申訴時之
主張,盧靖錞於原審所證有違事理,非可盡信。㈤再就被
上訴人於何時向盧靖錞保證絕無壁刀?盧靖錞原稱:「…
但是在我去看了場地之後,我就發現這個既有場地,鄰房
的問題,我一定要問清楚,所以我在簽約的時候,我有特
別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他也針對我的問題去拿了圖來跟我
做說明」、「…,(簽正式合約時,上訴人公司之人員)
吳佩真在場」等語(原審卷第97頁),指稱被上訴人是在
簽訂買賣契約書面時提出藍圖向盧靖錞保證;惟其後稱:
「…第一次我去看了基地位置之後,因為我知道有鄰房,
所以我就擔心會不會有壁刀、房子視野的這些問題,我看
了基地位置發現有既有鄰房,我就提出這些疑問」、「他
(被上訴人)就拿圖給我。但是我忘了是我提出之後他馬
上拿給我,還是我提出之後,他準備了以後再提出給我,
這個我不記得…」云云(原審卷第101頁),則又指稱忘
記被上訴人是在何時以藍圖向盧靖錞為保證。按盧靖錞既
就系爭房屋買賣提出消費爭議申訴,即非無可能刻意誇大
系爭房屋之缺點,以增加談判之籌碼,再加以盧靖錞同意
配合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訴追,實難僅以盧靖錞上開所證,
而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認定。此外,上訴人復未舉其他事
證以資證明,
難認被上訴人向盧靖錞不實保證一節為真。
上訴人因與盧靖錞達成協議減少系爭房屋之買賣之價金,
轉而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於法自有未合。
四、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動產經紀業
管理條例第26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5
25,000之本息,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
之判決,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旨意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明,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於判決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贅述,
附此敘
明。
伍、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宋富美
法 官 王 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惠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