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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易字第432號 上 訴 人 育傑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建家 被上訴人  甫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元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13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 臺幣26,448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2項 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茲上訴人已於106年1 月16日收送上開裁定,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訴狀查詢表及裁判費 查詢表附卷足參。從而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之1條第4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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