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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再易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67號 受裁定人即 再 審原告 怡旭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敬文 上列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昆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 仟貳佰零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受裁定人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昆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5年度上易 字第7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台幣(下同)86萬1707元,本件再 審之訴應徵之再審裁判費為1萬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劉長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書記官 李妍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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