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再易字第7號
再審原告 丁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梅碧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王金種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再審事件,
經核
本件再審之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00元,
應徵再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五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
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