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簡茂苑
參 加 人 林再欽
被
上 訴人 岳暘傢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宗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
月11日本院105年度勞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規定,依
同法第481條,於第三審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
裁判費,亦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之規定委任
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
關
係人為
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2月8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6年2月24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
,有送達證書 1紙附卷
可稽,而上訴人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查詢 1份在卷
足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
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
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理由狀(須
按
他造人數附具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吳麗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