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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建上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       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上訴人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 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6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 被上訴人應給付⑴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新台幣390萬元、⑵李宏 祥即龍祥工程行新台幣160萬元;及均自民國104年6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各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部分,於上訴人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李 宏祥即龍祥工程行依序以新台幣130萬元、54萬元各為被上訴人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 390萬元、160萬元分別為上訴人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李宏祥即 龍祥工程行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下稱龍群工程)、李宏祥即龍 祥工程行(下稱龍祥工程)主張:伊等於民國101至102年間 分別與被上訴人簽訂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下分稱達文西莊園 、布拉格之春、莎士比亞城堡、慈音寺)之承攬契約。上開 工程,伊等業已於103年間先後如期完工,且被上訴人就新 建房屋即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莎士比亞城堡工程部分 ,亦已分別陸續交屋於各該承購戶入住使用,今已逾交屋 完成6個月或全部完工6個月,被上訴人依約應付訖全部承攬 報酬被上訴人卻未依約付清相關工程款項,依序扣留系 爭工程相關保留款新台幣(下同)320萬元、20萬元、50萬 元及160萬元;其中龍群工程共計為390萬元;另龍祥工程16 0萬元。為此系爭工程承攬合約,求為命被上訴人應給付: ⑴龍群工程390萬元;⑵龍祥工程16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供擔保以宣告假執行之判 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所交付之4項承攬工作物有瑕疵,伊 所受損失金額為:⒈達文西莊園: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 費用為112萬元。⒉布拉格之春: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 費用為14萬元。⒊慈音寺:一樓至四樓嚴重瑕疵,經維修廠 商估價,修繕費用2,939,053元。⒋莎士比亞城堡:牆面整 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491,200元。伊依照工程承攬放棄 書自得保留尾款作為損害賠償之用,且依民法第495條、第 227條規定,亦能合法主張減少報酬、損害賠償而為抵銷, 故上訴人之請求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駁回上訴 人之訴。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龍群工程390萬元、給付 龍祥工程16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 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被上訴人 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 擔。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上訴人主張龍群工程於101年、102年間,先後與被上訴人就 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及慈音寺等,簽訂如原審原證1、 原證2、原證3所示之系爭3項工程承攬合約書;另龍祥工程 則於102年間與被上訴人就莎士比亞城堡簽訂如原審原證4所 示之工程承攬合約書(均含工程承攬放棄書),具體內容詳 如各該合約書所載;被上訴人就系爭四項工程,如原審「原 證5」卷附保留款欄所示各該金額之工程款報酬,即龍群工 程部分共為390萬元;另龍祥工程部分為160萬元,迄今尚未 給付上訴人等情業據上訴人提出上開工程承攬合約書及「 原證5」等影本為證,並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 實,自信為真實。又上訴人主張已完成上開工程,其中達 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等工程,均是房屋新 建工程。達文西莊園於102年8月完工,自103年1月開始陸續 交屋;莎士比亞城堡於103年5月完工;布拉格之春於同年1 月完工;慈音寺於同年6月完工;已逾6個月,龍群工程遭 被上訴人扣款390萬元、龍祥工程則遭扣款160萬元等情,為 被上訴人所不爭執;然其以前揭情詞資為抗辯經查: ㈠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所施作之工程有諸多瑕疵,其中相關瑕 疵如下: ⒈達文西莊園: ①A1、A2反應浴室磁磚破裂,全棟粉刷粗糙、裂縫多等 瑕疵。 ②A7反應地磚不平,A15反應頂樓磁磚有縫,3、4樓梯 樑粉刷中空。 ③A8缺失欄位後記載2樓門框、5樓前陽台有縫隙之瑕疵 。 ④A10缺失欄位後記載1樓拋光磚有二塊中空之瑕疵。 ⑤A11主臥室有裂縫、樓梯樑粉刷中空,並反應全棟粉刷 粗糙,2樓浴室磁磚接縫有異色。 ⑥A13,4樓壁裂縫,3、4樓樑頂粉刷中空,2樓地板磁磚 接縫裂開、並反應全棟粉刷粗糙。 ⑦A15,屋頂磁磚有裂縫,3、4樓梯樑粉刷中空、3樓前 房間地板滲水。 ⑧A17經住戶反應全棟粉刷粗糙、裂縫。 ⑨A19,4樓外陽台水泥塊阻塞。 ⑩B1經住戶反應全棟粉刷粗糙。 ⒉莎士比亞城堡: ①B7經住戶反應樓梯間牆壁粉刷粗糙不平。 ②B9經住戶反應樓梯間牆壁樑表面空心,車庫磁磚破裂, 4樓地板空心。 ③B10經住戶反應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平。 ④B11經住戶反應樓梯間粉刷粗糙,2樓後房窗戶抿石子 缺角。 ⒊布拉格之春: ①A棟住戶反應磁磚破裂之情形,客廳地磚破裂、廚房地 磚破裂、客廳地磚不平等瑕疵。 ②C棟住戶反應磁磚有裂痕、牆壁粉刷粗糙。 ③D棟住戶反應車庫牌樓磁磚掉落、2樓浴廁磁磚裂縫。 ⒋慈音寺:一樓至四樓均有嚴重瑕疵等情。 ⒌固據其提出各該工程之工程日報表為證(被證8至10), 其中有多次記載泥作之瑕疵,藝光裝璜工程行陳火龍出具 之莎士比亞整修估價單(被證13)、集貨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之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估價單(被證14)、所 有權人會議提案單、客服部維修單、現場照片(被證11) 為證。為上訴人否認;查: ①上開被證8、9、10工程日報表僅為達文西莊園、莎士比 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等三項房屋新建工程,之前於施工 期間(分別為102年8月至10月間;102年10月至11月間 及103年5月間),當時所顯示之部分工程日報表而已, 並各該工程完工交屋後之情形,並經證人即被上訴人 副總林景裕於原審到庭時結證:被證8、9、10之工程日 報表所載施工期間狀況,在交屋時均已經處理完畢等語 明確(見原審卷第232頁背面),是上開工程日報表尚 不足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②系爭四項工程中,其中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 拉格之春等工程,均是房屋新建工程;且達文西莊園從 103年1月開始陸續交屋,而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 對照原審卷附被證5、6之相關客服部維修單上所載日期 (見原審卷第68~86頁),除僅一戶在103年8月間外, 其餘多在104年5月底間,足認以上三項工程均早已完工 並由買受之客戶入住多時,亦經證人即被上訴人副總林 景裕於原審104年9月17日結證證明已經多數入住,惟其 卻證稱:上開三項新建工程已經完工超過半年,但都尚 未正式驗收,因瑕疵還存在,布拉格之春住戶有反應工 程有磁磚掉落云云,惟觀諸上開客服部維修單均在上訴 人起訴送達被上訴人收受之104年5月27日後,上訴人質 疑被上訴人臨訟所作,非無憑據;其真實性已有疑義。 惟未驗收,上開三項新建工程不可能遽予交屋及由多 數承購人入住迄今。故被上訴人方面竟抗辯系爭四件 工程尚未正式驗收或結驗云云,顯與常情有悖,自非可 取。 ③林景裕原審104年9月8日首次到庭作證時,固證稱:原 證5之103年12月15日付款表,就是當日正式估驗,將之 前被上訴人另行僱工的金額扣除等語,然其繼於104年9 月17日第二次到庭作證時,另證稱:當日正式估驗係核 對實際數量、完成數量。因房間格局都相同,測量其中 幾間,再乘以全部的房屋數。當初實際丈量以後,扣除 瑕疵有先叫人修補,所餘金額,因後續的驗收修補未完 成,遂繼續保留。因陸續維修,沒有辦正式估驗云云。 惟據被上訴人所提出原審被證3、4、5、6等所謂瑕疵資 料,均在103年元月5日前;更在上所述於買受之客戶入 住多時前;且上訴人否認在103年12月15日日期以後, 被上訴人未曾就系爭四項工程相關瑕疵之事,而對上訴 人催告限期改善之情事,而被上訴人復未能證明有對上 訴人催告限期改善其所謂之瑕疵事實,是被上訴人所辯 要不足採。 ⒍證人吳宜真即莎士比亞B10即門牌號碼133巷7號住戶吳宜 真,固於被上訴人出具之客服部維修單簽名(見原審卷第 84頁),該維修單記載5樓後房間左後角滲水,5樓前左前 角粉刷粗糙,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平,電梯基座滲水等情 云云,惟該屋建築完成日期為102年3月20日,於104年2月 買賣過戶,由上可知系爭房屋早已完工多年,且在完工近 二年之久後才買受。經送往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上訴 人抗辯現場其中「5樓後房屋左後角滲水」及「電梯基座 滲水」,均非龍祥工程之承攬範圍;至於「5樓前左前角 粉刷粗糙」及「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平」等部分,固屬粉 刷工程;但於105年12月14日臺中市建築師公會會勘當天 ,屋主吳宜真小姐即表明,對於系爭房屋相關客廳及房間 等牆面粉刷部分,均認為可以接受及沒有意見。惟當初此 張「客服部維修單」上,卻刻意載為「全棟牆壁粉刷粗糙 不平」,顯與事實不符,已不足取。而林景裕於此次會勘 到場參與時,開始時是指稱表示,龍祥工程所施作之粉刷 工程品質不佳,故營造公司方面曾再批土二次;惟稱是 在104年間交屋給吳宜真之前,有再請人批土一次云云。 惟經龍祥工程當場向吳宜真求證,吳宜真明確答稱其不 知道有再批土一次之事。是上揭「客服部維修單」所示, 有關「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平」,係在此張日期「104.5. 30」之客服部維修單上,若被上訴人有再批土一次之事, 照理說也應該在是日以後,被上訴人焉有無緣無故會在完 工近二年,實際要將系爭房屋賣出去時及在交屋前,尚未 見購屋者反應刷粉粗糙,即自行在交屋前自行再批土及油 漆一次,殊非合理等情,亦符合常理,足見上訴人主張為 真實。是吳宜真所述,尚不足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證據。另 證人江盛如(達文西莊園A13住戶)於本院證稱:102年6 月時交屋,至今已居住三年多,交屋時3樓廁所有漏水, 牆壁粉刷很不均勻及其他小問題,建商均有處理好,但由 何人處理伊不清楚。原審被證4客戶維修單A13為伊所簽 ,其上面記載四項屋況都是真實;104年5月28日當天建商 主動到每戶去敲門,在建商找之前,已經下雨一個多星期 ,在此之前伊未主動向建商表示瑕疵要主動處理,但建商 在104年5月28日亦無作何處理,伊有簽署上訴人之聲援書 等語,足見被上訴人確係臨訟始製作上揭客服部維修單 然。 ⒎本件審理中,上訴人提出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 拉格之春住戶聲援書,由受命法官隨意抽選。證人游美惠 (彰化縣○○市○○里○○街○○號所有人,布拉格之春) 於本院證稱:當時一樓地板有龜裂、滲水,二樓廁所牆壁 有龜裂狀況,四樓頂樓外牆雖然有貼磁磚,但可能有因滲 水而朋空(台語音譯),所以有跟建商說要請人來修補, 賣方有叫人來修理,大約1天工程時間即修繕完畢,其他 陸續的問題,伊反應,賣方也有找人來修理,已經全部處 理完畢,並對於泥作、修繕、服務態度均滿意而簽章。證 人黃錫隆(員林市○○路○段○○○巷○號所有人,莎士比亞 城堡)證稱:約在103年3月訂約,5月底交屋。交屋時有 請建商來處理窗台、牆壁、樓梯之漏水、滲水,建商有處 理完畢,伊請上訴人來修改門、做排水溝,因當時上訴人 常常在社區修繕東西等語。證人陳志光(員林市○○路○○ ○巷○○弄○○號所有人,達文西莊園)則證稱:約在102年6 、7月間交屋,當時未發現什麼問題,有一點小瑕疵,如 水管漏水,三樓臥室牆壁有部分油漆裂痕、不平,建商有 派人來修妥等情;另證人沈淑芳即陳志光配偶則證稱:原 審卷第68頁之客服部維修單為伊簽署,屋頂水塔磁磚有縫 是否有瑕疵伊我不知,因伊未上去看,但無其上第二點3 、4樓樓梯樑粉刷中空之現象等語(以上證人證詞見本院 105年7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是上開建物之瑕疵,既已 在交屋後不久,即由被上訴人派員修繕完畢,上述漏水、 滲水自無被上訴人所指瑕疵存在,況上述漏水、滲水非上 訴人承攬工作,被上訴人拒絕付清款項,非有正當理由。 ⒏上訴人主張上開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 等三項房屋新建工程,其建築完成日期、第一次所有權登 記日期、第一次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業據上訴人提出建 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見本院卷一第76~126頁),並 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觀其建築完成日期,其中達文西莊 園部分,在101年11月22日底前;莎士比亞城堡部分,在 102年3月20日;另布拉格之春部分,於102年7月24日,足 見工程已經完工,並經主管機關報准在案;再比對下述之 付款經過,益見上訴人之主張為可採。 ㈡被上訴人提供之工程契約,所據以簽訂之系爭四項工程承攬 合約書,於「付款辦法」欄內,均大致相同約定「打底完成 支付完成數量40%(依每層樓請款)」、「粉刷完成請款50% 」及「工程交屋後請領10%期票一個月(工程完成退5%、交 屋完成6月內退5%)」;另慈音寺部分,有關給付40%及50% 部分,亦為相同,僅於給付10%部分因無交屋問題,乃約定 為「工程完成後請領10%期票一個月(工程完成退5%,全部 完工6個月退5%)」;依上可知被上訴人就系爭四項工程, 應於交屋完成6個月或全部完工6個月,付訖全部承攬報酬無 訛。 據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104.7.9民事答辯(二)所附「被證12 :四項工程領款單影本」所示: ⒈有關達文西莊園部分: ①此部分請款期間係自101.5月起至102.8月止,據此足以 認定此部分工程施作完工之年月。 ②從第一期至最後一期,幾乎每次請款都遭被上訴人保留 各期款項10%或20%(包括「101.10.23」、「101.11.19 」、「102.1.31」、「102.1.24」、「102.2.27」、「 102.4.1」及「102.8.10」等)比例之金額。 ⒉有關布拉格之春部分: ①此部分請款期間係自102.3月至103.1月間,據此足以認 定此部分工程施作完工之年月。 ②此工程每期請款亦遭被上訴人保留10%或20%比例之金額 。 ⒊有關莎士比亞城堡部分: ①此部分請款期間約自101.4.30起至103.5止,據此足以 認定此部分工程施作完工之年月。 ②此工程每期請款亦遭被上訴人保留10%或20%比例之金額 。 ⒋有關慈音寺部分: ①此部分請款期間係自102.8起至103.6日止,據此足以認 定此部分工程施作完工之年月。 ②此工程部分每期(除最後一期外)均遭保留30%比例之金 額。 依上述說明,可知系爭四項工程,自上訴人各該最後一次 施工期間之請款迄今,均已達3年以上及將近4年不等,且 其中三項房屋新建工程部分,均早已完工交屋多時;況龍 祥工程、和慶營造有限公司係於101年4月間簽訂工程(承 攬),其中有關「保固期限:自本公司覆驗之日起一年內 」。是本件從系爭房屋相關建築完成、登記日期資料,與 系爭契約關於保固期限之約定,參互對照以觀,顯足認本 件承攬人龍祥工程依系爭契約關於保固期限之約定,迄至 104年以後,早已超過1年之保固期間。詎被上訴人迄今竟 仍扣留各該保留款,仍未給付各該工程款項予上訴人,已 難認為有正當理由。 ㈢被上訴人再抗辯有下列證人到庭證明上訴人之工程瑕疵: ⒈證人即被上訴人副總林景裕於原審104年9月8日言詞辯論期 日證稱:在估驗驗收時,發現有瑕疵出現,像是牆面不紮 實,有空心沒有貼合,而且粉刷面也很粗糙,磁磚未貼好 ,也都有客戶在反應。在正式驗收時,工程尾款才扣款。 客戶反應有瑕疵後,我們才又另外找人來整修。四個工程 都有瑕疵發生。...永福街C棟排水管有水泥砂漿阻塞 ,以水管把水泥砂漿清除;在103年12月15日正式估驗,之 前我們再另行僱工的金額扣除。慈音寺的瑕疵是上訴人造 成,因上訴人施工不良,泥作牆壁有中空的情形,導致牆 面剝落,瑕疵目前都還存在。...有發包給下游廠商, 但沒有通知被上訴人等語。 ⒉證人即開立整修估價單之藝光裝璜工程行陳火龍於原審104 年9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有開立證據2、13之整修估 價單。伊只有參與莎士比亞城堡的工程。上訴人所施作的 部分,牆壁的不平,有中空的情形。有中空的部分牆面都 要剔除,再補上批土,再上油漆。我所施作的部分的範圍 及面積,如同估價單所載等語。 ⒊證人游賈遜即出具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春(永福街)估 價單之集貨營股份有限公司則證稱:伊約略進去看了20戶 房屋。有出來說明瑕疵的住戶,跟我進去看的這幾戶,瑕 疵狀況聽起來差不多,該處瑕疵皆是牆面有中空的狀況。 ⒋惟證人林景裕既為被上訴人副總經理,其證詞難免偏頗, 已難為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上揭客服部維修單又係臨訟 始製作,達文西莊園、莎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住戶又 於發現瑕疵後,被上訴人即派員修繕;況達文西莊園、莎 士比亞城堡及布拉格之春苟迄今仍存有瑕疵,何以送往臺 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時,被上訴人僅要求鑑定慈音寺、達 文西莊園部分而已?是林景裕、陳火龍、游賈遜所言與事 實不合,均要難採信。 ㈣系爭工程,經兩造合意送往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鑑定結 果,該公會作成105年11月28日建師(000-000)鑑字第425 號暨鑑定報告書(下稱425號鑑定書)及106年1月6日中市建 師(000-000)補充鑑字第7號暨鑑定報告書(下稱7號鑑定 書),兩造主張、抗辯及鑑定報告略如附表二所示,上開鑑 定既由學有專精建築師為之,自屬可信。 ⒈慈音寺部分: ①車道截水溝邊抿石子斜坡地坪局部破碎。成因:截水溝金 屬蓋為韌性構材無法抵擋車輛輪胎輾壓所帶動之衝力,靠 近截水溝邊抿石子舖面受撞擊變形破損。 ②車道左側擋牆外側洗石子牆面有水平裂縫長約6.3m,寬度 約0.3mm。成因:兩種不同材質介面因膨脹係數不同,熱 脹冷縮造成交界處面材之水平裂縫。 ③建物正面四支圓柱表面紅漆剝落、柱身有多條垂直裂縫。 成因:⑴圓柱裂縫之成因為粉刷層尚未完全乾透即施作油 漆工程,陽光照射熱脹冷縮造成之膨脹裂縫。⑵亮光漆層 已經粉化脫落,而底層的色漆也跟著褪色、斑駁,這是紫 外線所造成的傷害。 ④建物二樓及三樓多處牆面不平整及波浪狀流痕等瑕疵。成 因:牆面水泥粉刷雖有依照粉刷工序施作,但施工不夠嚴 謹多處牆不夠平整,留有粉刷不完全之孔隙。油漆承商在 牆面塗水泥漆前未依批土整平之工序施作。 ⑤三樓外牆磁磚2塊未勾縫、1塊剝落。成因:⑴磁磚上下兩 側勾縫不全屬施工品質不良。⑵磁磚剝落為磁碑與底材間 黏著力不佳。 ⑥二樓及三樓洗手臺排水口周邊磁磚黏貼不平呈波浪狀,排 水口缺不鏽鋼落水罩,共四處。成因:排水口周邊磁磚黏 貼不平呈波浪狀屬施工品質不良,落水罩非屬粉刷工程。 ⑦屋頂層右側樓梯間與電梯機房間走道磁磚地坪不夠平整。 成因:屋頂層考量自然排水,屋面以1/100洩水坡度施作 會有高低起伏不平整之現象。(見425號鑑定書第8頁) ⑧綜上,上開①、②、③、⑦與上訴人施工良窳無關,④之 瑕疵上訴人施工固不夠嚴謹多處牆不夠平整,留有粉刷不 完全之孔隙。但油漆承商在牆面塗水泥漆前,未依批土整 平之工序施作,才是更大因素;且依鑑定報告書附件八現 場照片所示,其中編號17、18等二處涉及牆面平整度而已 (見425號鑑定書第53頁),足認面積顯然不大及不多。 至於⑤之三樓外牆磁磚2塊未勾縫、1塊剝落。及⑥二樓及 三樓洗手臺排水口周邊磁磚黏貼不平呈波浪狀,所需修繕 費用亦非鉅,惟證人陳火龍於原審所證稱現場瑕疵必需修 補而提出的估價單達816,000元及21,230,534元(見原審 卷第44、45頁,係修繕全部瑕疵),被上訴人卻全歸咎於 上訴人,自非可取。 ⒉有關達文西莊園部分: 達文西莊園社區大門入口附近抿石子地坪因長期進出時需 要煞車,煞車時車輪轉動速度改變會帶動地上一同向前, 長久下來鋪面容易變形或產生裂縫。編號6抿石子剝落及編 號7抿石子破裂等二處瑕疵非車輛行經路徑,兩處瑕疵係抿 石子表層膨脹隆起所致,此種空心接合不良應為地坪施作 抿石子前未清理乾淨,造成抿石子與底層剝離。而上訴人 主張達文西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以5,000元價格請上訴人修 復完畢,為被上訴人所不否認,則現亦非瑕疵。 ㈤被上訴人固以慈音寺瑕疵,經維修廠商估價,修繕費用共計 要花費新台幣2,939,053元;莎士比亞城堡:牆面整修及重新 粉刷修繕費用為491,200元;達文西莊園:牆面整修及重新粉 刷修繕費用為112萬元;布拉格之春(永福街):牆面整修及 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14萬元;其損害總計4,690,253元;上訴 人將工程轉包他人,被上訴人得依系爭工程承攬放棄書之約 定,沒收上開工程保留款;亦得依民法第495條或依照民法第 227條規定擇一主張損害賠償,並進而主張一併抵銷云云。經 查: ⒈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而該瑕疵為承 攬人可能修補,而修補無確定期限者,定作人於行使民法第 495條及第227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必須先依民法第493 條或第229條第2項或第3項規定,催告或定有期限催告承攬 人修補之責,且必待承攬人自受催告或自期限屆滿時起仍未 為給付時,承攬人始負遲延責任,定作人亦於此時始得謂有 該等民法第495條及第227條之損害賠償請權存在。且依最高 法院106年3月28日106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所示:「按 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 程序,更易於判斷瑕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 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以民法 第495條雖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 者,定作人除依民法第493條及第494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 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定作人依 此規定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仍應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先行定期 催告承攬人修補瑕疵,始得為之,尚不得逕行請求承攬人賠 償損害,庶免可修繕之工作物流於無用,浪費社會資源。」 亦係明確重申定作人於行使民法第495條所定之損害賠償請求 權,有依民法第493條定期限催告承攬人修補之責,始得行使 該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⒉被上訴人固抗辯均以下方式有口頭向上訴人表示要求修補: ①於103年12月15、16日與上訴人辦理估驗時,即有就瑕疵狀 況保留款項,並以開票期較長之方式要求上訴人修補瑕疵 ,且上訴人當時亦有同意,並領取支票。從上訴人所提支 票票期為「104年7月31日」時無異議,且經林景裕於原審 作證:因為當初實際丈量以後,扣除瑕疵有先叫人修補, 所剩下的金額,因為後續的驗收修補還沒有完成,所以就 繼續保留等語為證。 ②被上訴人嗣後仍有持續以口頭催告,林景裕原審證述:上 訴人一直在催討保留款,所以我跟他說把瑕疵修補完,正 式驗收後再支付等語,對照上訴人於本院105年6月6日當庭 陳述:待交屋之後要請款,對造才稱伊做不好等語,足認 上訴人嗣後請款時,被上訴人仍有繼續口頭向上訴人要求 修補瑕疵,否則就瑕疵部分會繼續予以保留款項。 ③被上訴人於原審歷次答辯狀中亦有提出各項工程之瑕疵, 對照上訴人所提原證8、9資料上均有載明「爾後工程保固 期限內若發現缺失派員維修」等語,且參酌該些資料簽立 時間係於103年11月14日至104年1月22日間開始起算,足證 被上訴人公司應有酌留相當期限待上訴人履行修補義務。 ,上訴人至今仍否認該瑕疵存在且認為無須修補,應認定 上訴人拒絕修補而有施工品質不良之情形,依據工程承攬 放棄書,上訴人自不得向被上訴人請求本件款項云云。 ⒊惟系爭工程經鑑定結果,有上述㈣中④、⑤、⑥之瑕疵,與 上訴人承攬工作相關;而證人林景裕上開證詞至多僅能證明 被上訴人拒絕給付本件工程保留款,不能證明有催告上訴人 修繕之意思表示;至於被上訴人所提出答辯狀中縱有提出各 項工程之瑕疵,非當然即謂係催告上訴人修繕,自不得為被 上訴人有利之認定。 ⒋系爭工程承攬放棄書之約定略以:立切結書人(指上訴人) 承作泥作磁磚工程,在施工期間,除完全遵照契約所載明之 各項條款規定,並接受建築師及貴公司人員之指揮監督,配 合工程進度施工外,並遵守下列各項約定事項:如貴公司認 定本公司(行、廠)因工作不能協調,施工品質不良,不能 勝任或不法等情事發生時,立切結書人於接獲通知後三天內 ,無條件辦妥已完工部份之工程估驗,自願放棄工程尾款, 並立即撤除所屬工人及機具,絕不向貴公司作任何要求,如 有違背或延誤,願接受貴公司總工程款 元之違約金罰款外 ,其因延誤所造成之損失一概由立契約書人賠償,絕無異議 。或在貴公司承包泥作部分工程,保證負責按照規定工期完 成與達到施工標準,倘若在施工期間,發現工人缺乏或無法 達到施工標準,應遵照工地人員指示即刻更換,倘無法改善 達到水準,本公司視為不能勝任,另覓包商施工;其所保留 工程餘款,無條件放棄充作施工之用。具切結人並保證如有 違背以上規定時,無論何時被發現,願負法律責任並將應領 款項歸還貴公司無條件沒收,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特具保結 等情(見原審卷106頁背面、第114頁背面、第118頁背面、第 124頁背面)。依據上開內容,可知均係屬於針對施工期間, 倘若上訴人方面發生不能勝任等情事時,將由被上訴人另覓 包商施工,並自願放棄工程尾款,或其所保留工程餘款無條 件放棄充作施工之用,所為之特別約定。然系爭四項工程在 客觀上均已施作完成,且其中三項即達文西莊園、布拉格之 春及莎士比亞城堡等相關房屋新建工程,更早已分別由被上 訴人先後販賣及交屋予購買者居住使用中,迄今均有一段相 當長時間之情形,顯不相同,並無用之餘地。至於其中「 具切結人並保證如有違背以上規定時,無論何時被發現,願 負法律責任並將應領款項歸還貴公司無條件沒收」之條款, 無限制有加重上訴人之責任,其結果無異將會使上訴人就系 爭四項工程竟需擔負遙遙無期,甚至永久之瑕疵擔保及保固 責任,殊非合理,其情形顯失公平,依民法第148條規定,違 反誠信原則,此部分之約定應同樣限於施工期間,超過施工 期間即為無效,是被上訴人此點抗辯,亦非有理由。 ⒌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將工程轉包他人,無非以證人陳火龍於 人原審證述:我知道上訴人有轉包。可能是上訴人給下包的 工錢比較少,所以下包的品質比較不好,李金龍即龍群工程 親口跟我說得,還說他還要支付轉包的款項等語為據(見原 審卷第234頁背面)。惟承攬人僅須完成其所承攬之工作即可 ,不必事事躬親為之,承攬人綜理負責完成,在工程實務上 ,獨資工程行都會有相關配合的工班以完成工作,不能認為 即屬轉包他人;而李金龍究如何將工程轉包他人,未見陳火 龍具體指明,已難為李金龍不利之證據。且證人黃錫隆上述 證詞:當時上訴人常常在社區修繕東西之情事,更難認陳火 龍所言為真;況兩造有約定不能轉包他人,縱有違約,依承 攬條款第7條約定,被上訴人得取消承攬,所受一切損害概由 承攬人負責賠償(見原審卷第105頁),被上訴人縱因李金龍 之轉包,而受有如何之損害,亦未見其證明,自不足取。 ㈥綜上所述,上訴人已經完成系爭四項工程,且已經逾越保固 期間,雖部分容有瑕疵,然未經被上訴人催告修繕,不得作 為拒絕給付保留款之正當理由,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 保留款龍群工程部分為390萬元;另龍祥工程部分為160萬元 之本息,均為有理由。 五、從而,上訴人本於承攬契約,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⑴龍群工 程390萬元、⑵龍祥工程160萬元;及均自民國104年6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皆為有理由 ,均應予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尚有未洽 ,自屬不能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廢棄改判 ,非無理由,判決如主文所示。並依聲請為附條件之准、 免假執行之宣告。 六、本件事證均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暨所提證據 ,經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 78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 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 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 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賴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附表一 ┌──┬───────┬───────┬──────┬─────┬──────┐ │編號│工地名稱及地點│工程名稱及數量│承攬人 │工程合約書│保留款金額(│ │ │ │ │ │ │新台幣) │ ├──┼───────┼───────┼──────┼─────┼──────┤ │1 │達文西莊園(員 │①泥作、磁磚工│李金龍即龍群│原審原證1 │3,200,000元 │ │ │林市○○路100 │ 程 │工程行 │ │ │ │ │巷75弄) │②實作工程數量│ │ │ │ │ │ │ 決算 │ │ │ │ ├──┼───────┼───────┼──────┼─────┼──────┤ │2 │布拉格之春(員 │①粉刷工程 │李金龍即龍群│原審原證2 │200,000元 │ │ │林市○○○段 │②實作工程數量│工程行 │ │ │ │ │453地號) │ 決算 │ │ │ │ ├──┼───────┼───────┼──────┼─────┼──────┤ │3 │慈音寺新建工程│①粉刷工程 │李金龍即龍群│原審原證3 │500,000元 │ │ │(員林市溝皂里)│②實作工程數量│工程行 │ │ │ │ │ │ 決算 │ │ │ │ ├──┼───────┼───────┼──────┼─────┼──────┤ │4 │莎士比亞城堡( │①粉刷工程 │李宏祥即龍祥│原審原證4 │1,600,000元 │ │ │員林市○○段 │②實作工程數量│工程行 │ │ │ │ │469地號) │ 決算 │ │ │ │ └──┴───────┴───────┴──────┴─────┴──────┘ 附表二:系爭工程項目等一覽表 ┌──┬───┬───────────────┬──────────────┬────────────┬───┐ │ 項 │項目 │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抗辯 │臺中市建築師工會鑑定報告│備註 │ │ 次 │ │ │ │書(105年11月28日及106年│ │ │ │ │ │ │1月6日) │ │ ├──┼───┼───────────────┼──────────────┼────────────┼───┤ │ 1 │慈音寺│照片中有關圓柱批土及油漆脫落部│一樓至四樓均有嚴重瑕疵,經廠│1.車道截水溝邊抿石子斜坡│ │ │ │ │分,非上訴人方面所承作之工程項│商估價修繕費用共計2,939,053 │地坪局部破碎。 │ │ │ │ │目;而其他有關粉刷粗糙不平部分│元(816,000 元+2,123,053元 │成因:截水溝金屬蓋為韌性│ │ │ │ │,則係油漆批土未完整及不夠確實│),此有估價單、現場照片為證│構材無法抵擋車輛輪胎輾壓│ │ │ │ │所致;另有被上訴人拆鷹架時碰撞│。建物二樓及三樓多處牆面不平│所帶動之衝力,靠近截水溝│ │ │ │ │所發生之小缺口,亦非上訴人施作│整及波浪流痕等瑕疵,依臺中市│邊抿石子舖面受撞擊變形破│ │ │ │ │之瑕疵;及部分磁磚未填縫,係施│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可知,該│損。 │ │ │ │ │作當時遭其他材料或物品擋住;且│瑕疵產生係因施工不夠嚴謹,以│2.車道左側擋牆外側洗石子│ │ │ │ │被上訴人均未曾通知修補。況從所│致多處牆面不夠平整,留有粉刷│牆面有水平裂縫長約6.3m,│ │ │ │ │舉相片來看,衡情所指瑕疵情形及│不完全之孔隙。三樓正面外牆轉│寬度約0.3mm。 │ │ │ │ │程度所可能牽涉之修補費用,根本│角兩側共2塊磁磚鬆動,磁磚上 │成因:兩種不同材質介面因│ │ │ │ │不可能高達所指81萬餘元,互核根│下兩側勾縫不全,而有施工品質│膨脹係數不同,熱脹冷縮造│ │ │ │ │本顯不相符。關於臺中市建築師公│不良之情形。東側外牆有半塊磁│成交界處面材之水平裂縫。│ │ │ │ │會鑑定報告書所載均屬油漆工程,│磚剝落,牆面黑色磁磚黏著劑未│3.建物正面四支圓柱表面紅│ │ │ │ │與上訴人承作之粉刷工程無關。二│塗滿等情形,且依據鑑定報告書│ 漆剝落、柱身有多條垂直│ │ │ │ │樓及三樓多處不平等問題乃油漆承│認定磁磚剝落為磁磚與底材間黏│ 裂縫。 │ │ │ │ │包商未依批土整平施作,不能全歸│著力不佳造成。二樓及三樓洗手│成因:(1)圓柱裂縫之成因 │ │ │ │ │咎上訴人,鑑定報告書中僅有編號│臺排水口周邊磁磚黏貼不平呈波│為粉刷層尚未完全乾透即施│ │ │ │ │17、18二處涉及牆面平面度而已(│浪狀,而屬施工品質不良,均為│作油漆工程,陽光照射熱脹│ │ │ │ │見425號鑑定書第53頁),被上訴 │上訴人施作範圍。(見425號鑑 │冷縮造成之膨脹裂縫。(2) │ │ │ │ │人爭執金額總計81萬6千元與鑑定 │定書第7至8頁) │亮光漆層已經粉化脫落,而│ │ │ │ │報告嚴重不符。 │ │底層的色漆也跟著褪色、斑│ │ │ │ │ │ │駁,這是紫外線所造成的傷│ │ │ │ │ │ │害。 │ │ │ │ │ │ │4.建物二樓及三樓多處牆面│ │ │ │ │ │ │不平整及波浪狀流痕等瑕疵│ │ │ │ │ │ │。 │ │ │ │ │ │ │成因:牆面水泥粉刷雖有依│ │ │ │ │ │ │照粉刷工序施作,但施工不│ │ │ │ │ │ │夠嚴謹多處牆不夠平整,留│ │ │ │ │ │ │有粉刷不完全之孔隙。油漆│ │ │ │ │ │ │承商在牆面塗水泥漆前未依│ │ │ │ │ │ │批土整平之工序施作。 │ │ │ │ │ │ │5.三樓外牆磁磚2塊未勾縫 │ │ │ │ │ │ │、1塊剝落。 │ │ │ │ │ │ │成因:(1)磁磚上下兩側勾 │ │ │ │ │ │ │縫不全屬施工品質不良。 │ │ │ │ │ │ │(2)磁磚剝落為磁磚與底材 │ │ │ │ │ │ │間黏著力不佳。 │ │ │ │ │ │ │6.二樓及三樓洗手周邊磁磚│ │ │ │ │ │ │黏貼不平呈波浪狀,排水口│ │ │ │ │ │ │缺不鏽鋼落水罩,共四處。│ │ │ │ │ │ │成因:排水口周邊磁磚黏貼│ │ │ │ │ │ │不平呈波浪狀屬施工品質不│ │ │ │ │ │ │良,落水罩非屬粉刷工程。│ │ │ │ │ │ │7.屋頂層右側樓梯間與電梯│ │ │ │ │ │ │機房間走道磁碑地坪不夠平│ │ │ │ │ │ │整。 │ │ │ │ │ │ │成因:屋頂層考量自然排水│ │ │ │ │ │ │,屋面以1/100洩水坡度施 │ │ │ │ │ │ │作會有高低起伏不平整之現│ │ │ │ │ │ │象。(見425號鑑定書第8頁│ │ │ │ │ │ │) │ │ ├──┼───┼───────────────┼──────────────┼────────────┼───┤ │ 2 │達文西│該等缺失整合聯絡單之缺失項目,│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1.依據社區入口之橋樑結構│ │ │ │莊園 │甚多並非針對上訴人方面所承攬之│1,120,000元。上訴人提出達文 │設計圊說(附件五-1 、五 │ │ │ │ │工程項目;而其中有關聯者,亦均│西同意聲援書僅上訴人片面對於│-2、五-3)及現場會勘後研 │ │ │ │ │已修繕完畢;且迄今交屋已逾一年│修繕服務之調查,但非代表上訴│判:橋樑設計60cmX100cm大│ │ │ │ │以上;至於原審被證4部分,是被 │人交付之工作物無瑕疵,而是因│樑五支,及40cmX80cm小樑 │ │ │ │ │上訴人臨訟始由各該住戶配合所提│上訴人交付之工作物確有瑕疵,│11支,樓板厚25公分採雙層│ │ │ │ │出,而其中亦有甚多與上訴人方面│故需要修繕之情形。住戶曾於10│雙向配筋。因結構穩固排除│ │ │ │ │所承攬施作之工程項目無關;況對│3年1月3日召開所有權人會議時 │地坪沉陷造成抿石子表層產│ │ │ │ │照此等維修資料與上訴人方面有關│,即有提出瑕疵之狀況,此有10│生瑕疵之可能。 │ │ │ │ │之項目及數量,與原審原證5所示 │3年1月5日所有權人會議提案單 │2.達文西莊園入口處地坪剝│ │ │ │ │「達文西莊園」部分之保留款係高│為證,且住戶至今仍有持續反應│落原因: │ │ │ │ │達320萬元,二者互核具有極大落 │瑕疵之狀況,此亦有維修單為證│(1)社區大門入口附近為斜 │ │ │ │ │差,殊屬無法相合。臺中市建築師│。社區入口抿石子地坪瑕疵,其│坡道且為轉彎處車輛長期進│ │ │ │ │工會鑑定報告認社區大門附近抿石│中按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出時需要煞車,煞車時由於│ │ │ │ │子地坪因長期進出需要煞車,因轉│書編號6抿石子剝落及編號7抿石│車輪轉動速度改變會帶動地│ │ │ │ │動速度改變會帶動地上鋪面一同向│子破裂等二處瑕疵之原因,該二│上鋪面一同向前,長久下來│ │ │ │ │前,長久產生變形或龜裂,非上訴│處瑕疵非車輛行經路徑,係抿石│鋪面容易變形甚而產生裂縫│ │ │ │ │人施作問題,另編號6、7部分已於│子表層膨脹隆起所致,此種空心│、剝落等現象對道路品質有│ │ │ │ │106年1月間,由該管委會委託上訴│接合不良,成因應為地坪施作抿│不良之影響。 │ │ │ │ │人以5千元價格完成施作,被上訴 │石子前未清理乾淨,造成抿石子│(2)依據現場車輛行進路線 │ │ │ │ │人不得引為拒絕給付保留款之理由│與底層剝離。(見425號鑑定書 │實際測試結果,進出社區之│ │ │ │ │。 │第8頁) │車輛車輪輾過之處確實經過│ │ │ │ │ │ │四處瑕疵點(其中三處已修│ │ │ │ │ │ │復)。(附件五-4行車路徑│ │ │ │ │ │ │測試圖)編號6抿石子剝落 │ │ │ │ │ │ │及編號7抿石子破裂等二處 │ │ │ │ │ │ │瑕疵非車輛行經路徑,據管│ │ │ │ │ │ │委會主委描述兩處瑕疵係抿│ │ │ │ │ │ │石子表層膨脹隆起所致,此│ │ │ │ │ │ │種空心接合不良。其原因應│ │ │ │ │ │ │為地坪施作抿石子前未清理│ │ │ │ │ │ │乾淨,造成抿石子與底層剝│ │ │ │ │ │ │離。 │ │ │ │ │ │ │3.鑑定結論:達文西莊園社│ │ │ │ │ │ │區大門入口附近抿石子地坪│ │ │ │ │ │ │因車輛長期進出時需要煞車│ │ │ │ │ │ │,煞車時車輪轉動速度改變│ │ │ │ │ │ │會帶動地上舖面一同向前,│ │ │ │ │ │ │長久下來舖面容易變形或產│ │ │ │ │ │ │生裂縫。編號6抿石子剝落 │ │ │ │ │ │ │及編號7抿石子破裂等二處 │ │ │ │ │ │ │瑕疵非車輛行經路徑,兩處│ │ │ │ │ │ │瑕疵係抿石子表層膨脹隆起│ │ │ │ │ │ │所致,此種空心接合不良應│ │ │ │ │ │ │為地坪施作抿石子前未清理│ │ │ │ │ │ │乾淨,造成抿石子與底層剝│ │ │ │ │ │ │離。(見425號鑑定書第6頁│ │ │ │ │ │ │、第8頁) │ │ ├──┼───┼───────────────┼──────────────┼────────────┼───┤ │ 3 │莎士比│此大多非屬上訴人承作範圍;另臺│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一)旨揭所示2、3項之粗 │ │ │ │亞城堡│中市建築師工會鑑定報告認施工不│491,200元。上訴人提出莎士比 │糙(瑕疵)現場仍然存在尚│ │ │ │ │夠嚴謹多處不夠平整等,乃油漆承│亞住戶調查表僅係片面對於修繕│未修復。 │ │ │ │ │包商未依批土整平施作,不能全歸│服務之調查,非代表上訴人交付│(二)鑑定標的物牆面粉刷 │ │ │ │ │咎上訴人,且對照原審原證5所示 │之工作物無瑕疵,且從該調查表│之瑕疵及成因。 │ │ │ │ │「莎士比亞城堡」部分之保留款係│備註欄載明:「爾後工程保固期│瑕疵共三項: │ │ │ │ │有160萬元,二者互核亦顯有重大 │限內若發現缺失派員維修」可知│1.五F電梯出口對面牆,左 │ │ │ │ │落差,同屬不能相符。 │上訴人以保固維修作為交換條件│ 前角粉刷粗糙(RC樑邊角│ │ │ │ │ │,住戶才會簽立該表。然依據住│ 不夠平直)。 │ │ │ │ │ │戶維修單可知,上訴人交付之工│2.鑑定標的物全楝各樓層樓│ │ │ │ │ │程確實有瑕疵,且住戶至今仍有│ 梯間多處牆面不平整及過│ │ │ │ │ │持續反應瑕疵之狀況,此有維修│ 樑邊角歪曲不平。 │ │ │ │ │ │單為證。B7經住戶反應樓梯間 │ 樓梯底板邊角不夠平直。│ │ │ │ │ │牆壁粉刷粗糙不平;B9經住戶 │3.四樓電梯出口對面牆壁有│ │ │ │ │ │反應樓梯樑空心,並非灌漿問題│ 裂紋及表面不平整。 │ │ │ │ │ │,粉刷即是屬接續粉刷整平階段│瑕疵成因:牆面水泥粉刷雖│ │ │ │ │ │,實際上係因上訴人粉刷不紮實│有依照粉刷工序施作,但施│ │ │ │ │ │,以致粉刷中空而有瑕疵;B10│工不夠嚴謹多處牆不夠平整│ │ │ │ │ │將住戶反應全棟牆壁粉刷粗糙不│,留有粉刷不完全之孔隙。│ │ │ │ │ │平;B11經住戶反應樓梯間粉刷│油漆承商在牆面塗水泥漆前│ │ │ │ │ │粗糙。依臺中市建築師公會鑑定│未依全室批土+研磨整平之 │ │ │ │ │ │報告書可知,5F電梯出口對面牆│工序施作施工亦不夠嚴謹。│ │ │ │ │ │,左前角粉刷粗糙。鑑定標的物│(三)鑑定標的物牆面及樓 │ │ │ │ │ │全棟各樓層樓梯間多處牆面不平│梯底板瑕疵之修復方法依修│ │ │ │ │ │整及過樑邊角歪曲不平。4樓電 │復程度之難易共分三種。 │ │ │ │ │ │梯出口對面牆壁有裂紋及表面不│(四)總修復費用21,100元 │ │ │ │ │ │平整。(見7號鑑定書第7頁) │整。(見7號鑑定書第7頁)│ │ ├──┼───┼───────────────┼──────────────┼────────────┼───┤ │ 4 │布拉格│同上爭議。 │牆面整修及重新粉刷修繕費用為│ │ │ │ │之春 │ │140,000元。上訴人提出布拉格 │ │ │ │ │ │ │之春住戶調查表,但此僅上訴人│ │ │ │ │ │ │片面對於修繕服務之調查,但非│ │ │ │ │ │ │代表上訴人交付之工作物無瑕疵│ │ │ │ │ │ │,且從該調查表備註欄載明:「│ │ │ │ │ │ │爾後工程保固期限內若發現缺失│ │ │ │ │ │ │派員維修」可知,該表是上訴人│ │ │ │ │ │ │刻意以保固維修作為交換條件,│ │ │ │ │ │ │住戶才會簽立該表。然依據103 │ │ │ │ │ │ │年8月6日住戶維修單可知,上訴│ │ │ │ │ │ │人交付之工程確實有瑕疵,且依│ │ │ │ │ │ │據104年5月29日住戶維修單可知│ │ │ │ │ │ │,至今陸續仍有瑕疵發生之狀況│ │ │ │ │ │ │,此有維修單為證。A棟楊姓住│ │ │ │ │ │ │戶先於104年5月29日反應磁磚破│ │ │ │ │ │ │裂,上訴人遲未修補;C棟住戶│ │ │ │ │ │ │反應磁磚有裂痕、牆壁粉刷粗糙│ │ │ │ │ │ │。 │ │ │ ├──┼───┼───────────────┼──────────────┼────────────┼───┤ │ 5 │原審被│主要內容係牽涉裝璜及水電問題,│ │ │ │ │ │證7 │並非針對本件上訴人方面所承攬之│ │ │ │ │ │ │工程項目所衍生,故被上訴人憑以│ │ │ │ │ │ │抗辯上訴人方面應負民法第227條 │ │ │ │ │ │ │之1之損害賠償云云,亦不足採。 │ │ │ │ ├──┼───┼───────────────┼──────────────┼────────────┼───┤ │ 6 │原審被│被上訴人所提出之①102 年8月6日│工程日報表可知,上訴人施工期│ │ │ │ │證8: │②102年9月25日③102年9月29日④│間即有諸多瑕疵,上訴人於103 │ │ │ │ │達文西│102年9 月30日⑤102年10月1日⑥ │年12月最後交屋請款時,經伊驗│ │ │ │ │莊園工│102年10月8日⑦102年10 月11日⑧│收仍有諸多瑕疵,對照達文西莊│ │ │ │ │程日報│102年10月24日⑨102年10月28日⑩│園住戶維修單可知,瑕疵仍存在│ │ │ │ │表影本│102年10月29日⑪102年10月30 日 │並無修補改善之情形。①、⑦部│ │ │ │ │ │等11張達文西莊園工程日報表,乃│分乃因上訴人粉刷壁面不均勻導│ │ │ │ │ │係該公司內部所填寫製作,其上並│致裂痕產生。⑧、⑨、⑩部分僅│ │ │ │ │ │無經上訴人方面任何人員參與簽認│上訴人是要將壁面整平修尾之部│ │ │ │ │ │。至多僅能證明部分不理想情況而│分,以利後階段油漆工程進行,│ │ │ │ │ │已,非可作為認定瑕疵依據;其中│油漆工程僅是就原告粉刷之壁面│ │ │ │ │ │前述②、③、④、⑤、⑥、⑦、⑪│進行油漆而屬單純接續作業,上│ │ │ │ │ │等部分,均已在未交屋前修補完成│訴人主張粉刷壁面未平,足證當│ │ │ │ │ │;另①、⑦部分是結構體裂開所致│時施工粉刷確實有不平而有瑕疵│ │ │ │ │ │,並非上訴人責任;及⑧、⑨、⑩│,本件應生自認之效果。 │ │ │ │ │ │等部分係為油漆包商未確實批土整│ │ │ │ │ │ │平所造成,應由油漆包商負責,與│ │ │ │ │ │ │上訴人無關。對照被上訴人興建銷│ │ │ │ │ │ │售之系爭達文西莊園房屋建案業已│ │ │ │ │ │ │完成交屋,應以交屋後發現確屬於│ │ │ │ │ │ │上訴人承攬範圍所發生施作之瑕疵│ │ │ │ │ │ │為限。 │ │ │ │ ├──┼───┼───────────────┼──────────────┼────────────┼───┤ │ 7 │原審被│被上訴人提出之①102年10月15日 │從該工程日報表可知,上訴人施│ │ │ │ │證9: │②102年10月2日③102年10月30日 │工期間即有諸多瑕疵,上訴人於│ │ │ │ │莎士比│④102年11月30日等4張莎士比亞城│103年12月最後交屋請款時,經 │ │ │ │ │亞城堡│堡工程日報表為該公司內部填寫,│伊驗收後因仍存有諸多瑕疵,伊│ │ │ │ │工程日│並無上訴人相關人員簽名,至多僅│得依工程承攬放棄書就保留款項│ │ │ │ │報表 │能證明部分不理想情況而已;其中│予以沒收。此可對照莎士比亞城│ │ │ │ │ │②、③部分均在點交前修補完成;│堡住戶維修單等資料可知,交屋│ │ │ │ │ │而①係其他包商所造成及④部分則│後上訴人施工品質確實仍存在瑕│ │ │ │ │ │係被上訴人增建所造成,但上訴人│疵且無改善之情形。②、③部分│ │ │ │ │ │不予計較,且已在交屋前修補完成│對照住戶維修單可知瑕疵仍存在│ │ │ │ │ │。對照被上訴人興建銷售之系爭莎│。④部分上訴人同意承作惟交付│ │ │ │ │ │士比亞城堡建案亦已交屋完成,在│後仍有瑕疵。 │ │ │ │ │ │時間點上,應以交屋後發現確屬於│ │ │ │ │ │ │上訴人承攬施作範圍所發生之瑕疵│ │ │ │ │ │ │為限。 │ │ │ │ ├──┼───┼───────────────┼──────────────┼────────────┼───┤ │ 8 │原審被│該報表未同時載明何原因造成,當│於達文西莊園工程日報表上有載│ │ │ │ │證10:│時因被上訴人工地主任叫粗工處理│明布拉格之春工程位於永福街,│ │ │ │ │達文西│,粗工因無經驗將污泥排入水管造│係一併交由上訴人所承作。當時│ │ │ │ │莊園 │成不通,上訴人亦有向林副總報備│上訴人負責粉刷工程,卻擅自將│ │ │ │ │103 年│;此屬施工期間之臨時突發及曾經│污泥排放於排水孔,後因103年 │ │ │ │ │5月19 │有過之當時情況而已,核與被上訴│5月19日至21日發生連日大雨而 │ │ │ │ │日至5 │人所興建販售之達文西莊園建案早│有堵塞無法排水之狀況,工地主│ │ │ │ │月21日│已完成交屋多時,是否在此之後,│任發現情形後,便緊急處理打通│ │ │ │ │工程日│上訴人所承攬施作範圍確有發生應│管路並將當時狀況記載於工程日│ │ │ │ │報表 │負責之瑕疵或不完全給付之情形,│報表中,此有逐日雨量資料為證│ │ │ │ │ │仍屬不具證明上之關聯性。 │。 │ │ │ ├──┼───┼───────────────┼──────────────┼────────────┼───┤ │ 9 │原審被│其中「A7王清彥」、「A11劉錦昇 │原審原證7僅係上訴人片面要求 │ │ │ │ │證11:│」、「A12劉泰賢」、「A16曾水上│住戶先簽立才願意修繕,但並非│ │ │ │ │提案單│」等日期均為103年1月15日之提案│代表上訴人交付之工作物並無瑕│ │ │ │ │及客服│單所示部分,對照上訴人原審起訴│疵。嗣後雖住戶持續反應要求修│ │ │ │ │部維修│狀所附「原證7」之達文西同意 │補瑕疵,但上訴人卻推卸責任、│ │ │ │ │單影本│聲授書所示,上開4戶有關人員於 │且無實際為修繕之作為。①A1 │ │ │ │ │(達文│103年12月間均有參與簽認上訴人 │、A2反應浴室磁磚破裂,全棟 │ │ │ │ │西莊園│方面該負之責任與修繕;A8及A │粉刷粗糙、裂縫多等瑕疵,此部│ │ │ │ │部分)│10「防水工程調查表」部分,分別│分均屬上訴人承作範圍。②A7 │ │ │ │ │ │是防水包商未確實施工(即A8部 │反應地磚不平,A15磁磚有縫、│ │ │ │ │ │分);及客戶增建一樓旁所造成( │樓梯樑粉刷中空,此部分均屬上│ │ │ │ │ │即A10部分),當時已由賴主任跟客│訴人承作範圍,問題存在已久而│ │ │ │ │ │戶溝通,由客戶之增建承包商負責│於驗收時即有反應,上訴人嗣後│ │ │ │ │ │。「客服部維修單」部分出現在上│亦無修繕改善。③A8防水工程 │ │ │ │ │ │訴人起訴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調查表經住戶並無漏水狀況,此│ │ │ │ │ │人後,真實性令人質疑。此部分客│可從漏水欄位並無打勾可知,但│ │ │ │ │ │服部維修單之戶別包括A1、A2、A7│住戶反應工程尚有其他缺失,而│ │ │ │ │ │、A11、A13、A15、A17、A19、B1 │於其他缺失欄位後記載2樓門框 │ │ │ │ │ │、B2及B5,其中大多亦有參與簽認│、5樓前陽台有縫隙之瑕疵,而 │ │ │ │ │ │「原證7」之達文西同意聲授書; │該部分係屬上訴人施作範圍。④│ │ │ │ │ │A1及A2係被告公司增建廚房造成│A10防水工程調查表經住戶並無│ │ │ │ │ │;A11之裂縫是結構體之問題;另│漏水狀況,此可從漏水欄位並無│ │ │ │ │ │A11、A13、A15、B2、B5等所牽涉│打勾可知,但住戶反應工程尚有│ │ │ │ │ │之樑頂粉刷中空,係因混凝土灌漿│其他缺失,而於其他缺失欄位後│ │ │ │ │ │高低落差太大所造成;A17是樣品│記載1樓拋光磚有二塊中空之瑕 │ │ │ │ │ │屋,客戶也配合點交;A19之4樓 │疵,而該部分係屬上訴人施作範│ │ │ │ │ │外陽台排水口有水泥塊阻塞,是屬│圍。⑤A11並非結構體之問題,│ │ │ │ │ │於水電負責;B1及其餘相關全棟粉│係因上訴人粉刷不紮實,以致產│ │ │ │ │ │刷粗糙部分,乃是油漆未確實批土│生裂縫、粉刷中空而有瑕疵,此│ │ │ │ │ │整平所致。此部分莎士比亞部分有│從同時有反應全棟粉刷粗糙,且│ │ │ │ │ │4張資料,其中①1號B7、B10及 │可對照其他住戶維修單亦有反應│ │ │ │ │ │B11所涉粉刷粗糙等瑕疵,均是油 │相同類似瑕疵為證。⑥A13、 │ │ │ │ │ │漆未確實批土整平所致。②B11之│A15 並非灌漿問題,粉刷即是屬│ │ │ │ │ │2樓後房窗戶抿石子缺角,係拆鷹 │後階段粉刷整平階段,實際係因│ │ │ │ │ │架造成,且未通知修補。③B9部分│上訴人粉刷不紮實,以致產生裂│ │ │ │ │ │,1樓車庫磁磚是貼岩片,非上訴 │縫、粉刷中空而有瑕疵,此從同│ │ │ │ │ │人承作;另樑表面空心部分,則亦│時反應全棟粉刷粗糙為證,且可│ │ │ │ │ │同前述之混凝土灌漿高低落差太大│對照其他住戶維修單為證。⑦ │ │ │ │ │ │所造成,當時被上訴人工地主任稱│A17經住戶反應全棟粉刷粗糙、│ │ │ │ │ │不打掉,填補水泥容易中空,但不│裂縫可知,對照其他住戶維修單│ │ │ │ │ │影響品質。④又對照原審起訴狀「│可知,上訴人施作品質確實不佳│ │ │ │ │ │原證9」所示,有關士比亞部分, │。⑧A19水泥塊即是因上訴人施│ │ │ │ │ │上述B7及B11等二戶亦有簽認滿 │作後,擅自將污泥倒入排水口所│ │ │ │ │ │意之表示。關於「客服部維修單」│致,上訴人此種行為可從布拉格│ │ │ │ │ │屬於布拉格之春部分計有3張,亦 │之春工程(永福街)之工程日報│ │ │ │ │ │出現在上訴人起訴後,其中①A1 │表亦有發生同樣情形。⑨B1經 │ │ │ │ │ │部分,係樣品屋,並早已點交;且│住戶反應全棟粉刷粗糙,對照其│ │ │ │ │ │係客戶裝璜所造成,也未通知改善│他住戶維修單可知,上訴人施作│ │ │ │ │ │。另對照原審起訴狀「原證8」所 │品質確實不佳。雖上訴人另推卸│ │ │ │ │ │示,此戶客戶「游美惠」亦有簽認│責任於漆包商,但油漆工程是就│ │ │ │ │ │ 滿意之情形。②「103年8月6日」│原告粉刷之壁面進行油漆而為後│ │ │ │ │ │日期之楊裕敏維修單,其上維修情│段單純接續作業,故該壁面粉刷│ │ │ │ │ │形回報「②~⑤項已修復完成」。│粗糙之瑕疵確係上訴人施作範圍│ │ │ │ │ │③有關日期「104年6月14日」客戶│,而與油漆無涉。 │ │ │ │ │ │江嘉訓部分,亦為結構及油漆未確│ │ │ │ │ │ │實批土整平等原因,均非上訴人之│ │ │ │ │ │ │責任;且對照原審「原證8」所示 │ │ │ │ │ │ │,此戶客戶「江嘉訓」亦有簽認滿│ │ │ │ │ │ │意之情形。 │ │ │ │ ├──┼───┼───────────────┼──────────────┼────────────┼───┤ │ 10 │原審被│系爭4項工程契約,一概地按10%或│ │ │ │ │ │證12:│20%及30%等比例,所謂「保留」各│ │ │ │ │ │四項工│期應給付予上訴人之工程款金額 │ │ │ │ │ │程領款│,而未依「付款辦法」之約定給付│ │ │ │ │ │單影本│各期款項予上訴人。②此再對照被│ │ │ │ │ │ │上訴人所提原審「被證8」、「被 │ │ │ │ │ │ │證9」、「被證10」等工程日報表 │ │ │ │ │ │ │所示,二者間不具相對應之關係及│ │ │ │ │ │ │合理性。③被上訴人所提出原審「│ │ │ │ │ │ │被證12」之系爭4項工程領款單資 │ │ │ │ │ │ │料內容,可證上訴人施作系爭4項 │ │ │ │ │ │ │工程,在施工期間辦理請款過程遭│ │ │ │ │ │ │被上訴人不當「保留」工程款之刁│ │ │ │ │ │ │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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