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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建上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標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德嘉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富維技術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承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南投縣政府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不 服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 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 伍仟柒佰伍拾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5年7月19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前段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 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正本7 日內補正。又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00萬元, 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5,750元,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 如數補繳。上訴人如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即裁定駁回其上 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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