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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建上易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 上訴人即附 遠東開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冶維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律師 被上訴人即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 附帶上訴法定代理人 鄭蒼陽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柏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8年1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8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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