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建上易字第31號
上訴人即附 遠東開發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帶被
上訴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冶維
訴訟代理人 楊曉菁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
附帶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鄭蒼陽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陳柏涵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108年1月10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8
法庭續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簡燕子
法 官 顏世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