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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5 年度抗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560號 抗 告 人 鄭潮富 輔 助 人 陳柜淋 相 對 人 麥文騰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 10月1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29號裁定,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發生車禍,遭相對人撞擊 而受有損害,擬訴請相對人先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惟相對人自始隱匿其受僱於雄威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雄威 公司)之事實,調解時,抗告人委託之代理人黃俊益詢問相 對人受僱單位及車輛強制險投保單位為何時,相對人委任到 場之不知名男子在場百般阻擾,並要相對人不要透露,且嗆 稱:「要就現在大家就簽和解,各自處理自己損失,不然我 們一毛都不會賠,你們也封不到我們財產,拿我們沒辦法啦 !」等語,嚴重干擾雙方調解,致調解不成立。該不知名男 子所為顯已透露出其在指導相對人脫產,可見相對人早已委 託他人介入,圖以各種手段解免自己的責任,而欲令抗告人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是抗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 2 條規定,聲請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1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 扣押,自屬有據,原裁定廢棄司法事務官所為准許假扣押之 處分,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顯有違誤,爰提起本件抗 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 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 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 力之情形。所謂日後有甚難執行之虞,如債務人將移住遠地 、逃匿或隱匿財產均屬之(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判例 意旨參照)。又聲請假扣押時,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 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 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 假扣押,同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是債權人就 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能即 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 信其主張大致為正當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 有任何一項未予釋明,縱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亦難認足補 釋明之欠缺,法院仍不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又債務人經 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 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 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 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 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50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聲請假扣押固提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 年度調偵字第 320 號起訴書、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 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事故現 場圖、診斷書、診斷證明、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筆錄等件為證,惟上開資料僅釋明抗告人之本案請 求,尚無從釋明相對人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 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 隱匿財產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形。因此, 本件自難認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盡釋明之責。且抗 告人所稱調解時,相對人委任到場之不知名男子指導相對人 不要透露受僱單位及車輛強制險投保單位,並嗆稱:「要就 現在大家就簽和解,各自處理自己損失,不然我們一毛都不 會賠,你們也封不到我們財產,拿我們沒辦法啦!」云云, 應認相對人拒絕賠償,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抗告人既未釋 明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抗告人之債 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自亦不 能以此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抗 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四、綜上,抗告人既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則其假扣押之聲請, 自難准許。又抗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既未釋明,自亦無所謂 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之餘地。從而,原裁定撤銷司法事務官 所為准許假扣押之處分,駁回抗告人假扣押之聲請,洵無不 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許石慶 法 官 黃玉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志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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